幸栽落禍是什麼意思
本期作者:庭立方·四川卓安刑事律師事務所 鍾靈柔
先說結論,訊問筆錄做完之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相應條件,是可以再進行修改的。
一、什麼是訊問筆錄
訊問筆錄是公安機關偵查人員、預審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為了證實犯罪、查明犯罪事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如實記載訊問情況的文字記錄。
而在刑事案件中,不管是正處於取保候審狀態的嫌疑人,還是正在看守所拘留的嫌疑人,辯護律師在會見他們的時候,往往都會聽到他們對之前的訊問筆錄有異議,要麼就是認為在細節上不符合他們所說的,要麼就是認為他們根本沒說過的話被記錄下來了。
像這類去推翻之前自己供述的情形也被稱為“翻供”,而在實踐中,嫌疑人想要否認掉之前的供述是非常困難的一件事,那麼在什麼情況下,訊問筆錄做完後還能夠修改呢?
二、訊問筆錄可以修改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可知,訊問筆錄在做完之後應當交給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筆錄中有遺漏細節語句,或者與嫌疑人所說不符,那麼這時犯罪嫌疑人有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的權利。
只有當犯罪嫌疑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才會在筆錄的最後部分手寫上“以上筆錄我看過,和我說的相符”,同時相關的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三、寫在最後
以上就是有關訊問筆錄在做完後還能修改的法定情形。
在實踐中,有些犯罪嫌疑人並不知道自己在訊問過程中有著怎樣的權利,或者當民警有時為了方便筆錄的記載,也會用不同的語言來記載表達同樣的意思,那麼這時嫌疑人又能否提出修改筆錄的要求呢?
實際上,在訊問中還會遇到許多上述這樣法規並未寫明的情況,這個時候當事人最需要的就是委託一名專業的刑辯律師在身邊進行解釋與說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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