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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相關知識梳理(二)

作者:由 法思錄 發表于 成語日期:2021-11-25

失濫玩徇私指的是什麼

說明:來源左寧講訴訟,僅供個人複習使用

公安機關一般刑事案件

監察機關公職人員全覆蓋

人民檢察院(可以)

(1)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

①侵犯公民權利犯罪:拘搜逼暴虐。

②妨害司法公正犯罪:失濫玩徇私。

(2)公安機關管轄的重大職務犯罪:

省檢察院決定後,由檢察院立案偵查。

人民法院

親告罪

侮暴虐侵

【注意】(1)侵佔罪只能是自訴案件。(2)重婚案、遺棄案不屬於親告罪。

輕微案

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的輕微(3年以下)刑事案件:

① 遺棄案

② 妨害通訊自由案

③ 重婚案

④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⑤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

⑥ 侵犯智慧財產權案

⑦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⑧ 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公轉自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司法機關不予追究的案件。

【注意】此類案件不能調解,不能反訴。

可以併案

公檢法對於具有以下情形的案件可以在其職責範圍內併案處理:

① 一人犯數罪的

② 共同犯罪的

③ 共同犯罪的被追訴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多名被追訴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併案處理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的

管轄競合

一般規則

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檢監競合

(1)先與監委會溝通。

(2)溝通結果:①全歸監委;②各管各的。

【注意】不可以全部交由檢察院管轄。(監可以管檢的,但檢不可以管監的)

二、審判管轄

級別管轄

中級法院

國、恐、無、死、沒、缺

級別管轄

的原則

(1)上可審下,下不可審上:中級法院可以審理基層法院案件,但基層法院不能審理中級法院的案件。

(2)就高不就低,但對未成人分案處理除外。

(3)區分“檢給法”與“法給法”:若市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向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市中級法院經過審查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只能依法審判,不得將案件退回檢察院。若基層法院認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準備移送市中級法院審理,市中級法院經過審查認為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可以不接受。

(4)案件移送以檢察院為軸心:在第一審程式中,需要改變管轄的,不同法院之間不能直接移送案件材料,需要將案件退回提起公訴的檢察院,由該檢察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提起公訴。

地區管轄

一般原則

(1)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包含行為地與結果地)

(2)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一般為戶籍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居住地)

關於犯罪地:①包含預備地;②持續犯,犯罪持續經過的地區均有管轄權;③網路犯罪,沾邊就管。

關於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被告人被追訴前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住院就醫除外

管轄衝突

兩個以上同級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審判。必要時,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法院審判

指定管轄

情形

(1)管轄不明:管轄權不明或有爭議

(2)管轄不宜:有管轄權的法院因院長迴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

爭議

處理

(1)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爭議法院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分別層報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專門管轄

涉交通工具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航空器內的犯罪:由該航空器在中國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際列車上的犯罪:根據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協定確定管轄;沒有協定的,由該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涉外

(1)中國公民在中國駐外使、領館內的犯罪:由其主管單位所在地或者原戶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受處罰的,由該外國人入境地、入境後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國公民離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涉罪犯

(1)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漏罪):由原審地人民法院管轄;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新罪):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罪犯在脫逃期間犯罪的(脫逃又犯罪):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在犯罪地抓獲罪犯並發現其在脫逃期間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涉海洋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發生的犯罪: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陸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犯罪地,登陸地,居住地)(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中國船舶內的犯罪:由該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國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陸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初泊地,登入地)(3)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以外的海域犯罪:由其登陸地、入境地、離境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害人是中國公民的,也可以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登入地,居住地)(4)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以外的海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受到處罰的,由該外國人登陸地、入境地、入境後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害人離境前居住地或者現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登入地,居住地)(5)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的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由被告人被抓獲地、登陸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抓獲地,登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