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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十惡者,雖會赦,猶除名”,隋朝“除名制度”的出現

作者:由 文史大課堂 發表于 成語日期:2022-01-04

明推暗就出自哪裡

在中國古代,有一項“除名制度”,何謂“除名”?就是指那些被統治者開除或廢除官籍的官員的一種刑法手段。除名制度萌發於秦朝時期,但要說它真正真成型的朝代,卻不得不提到隋。《隋書》中,除名制被證正式列為刑法篇,其中規定

:“犯十惡者,雖會赦,猶除名。”

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正式將除名制度列為刑法中的對官員的處罰手段。當然,在隋朝的統治者將除名制度正式列為刑法手段之時,它就已成為隋朝統治者手中的一把利刃。

一、隋朝建立時期短,政局動盪不安,人心惶惶,官場中魚龍混雜,“除名制度”應運而生

從北周至隋以來,統治者在選任官吏上就不分“清濁”,導致官吏分途。官場之中魚龍混雜,風氣極其渾濁。在這樣的官場風氣之中,“除名制度”的出現猶如一股清泉,洗刷了隋官場之中的藏汙納垢、明推暗就、自私自利等汙濁複雜的風氣。

隋朝建立時間比較短,政局一直處於不穩的狀態,外加常年受到外來騷擾,“除名制度”在這種特殊的條件下應運而生。

“犯十惡者,雖會赦,猶除名”,隋朝“除名制度”的出現

隋朝“除名制度”有明確規定官員職務犯罪,凡是官員有貪汙受賄、失職、不為百姓服務等行為,一旦被舉報發現,勢必嚴查。包括在軍事犯罪中。因為害怕敵人,棄兵而逃、管理的地方被攻陷等行為,同樣要受到嚴懲。

其中最嚴重的便是觸及政權,官員之中互相勾結,官官相護,結黨營私等危及破壞國家政治安全等行為,是統治者最忌諱的。以上幾方面只是其中最重要的幾方面。凡是觸碰到了其中的任意一點,都要接受

“除名制度”

的懲罰,而

“連坐”

便是基本操作。

因官員一人的過錯便要累及家人,鄰居等。非常殘酷,但就是應為“除名制度”的殘酷與不近人情,才能起到震懾的作用。據資料統計,除名制度的隋朝的使用是最頻繁的。在隋朝,被除名制度牽扯涉及的犯罪官吏多是身份地位顯赫的皇室宗室,不僅有皇親貴族更有一些跟隨隋的開國者打下天下,開工立業的異性王。

被除名的多是靠近京城的中央官員或者是地方上的高官,這些被除名的官員在當時都是具有代表性的人物,他們或被除去官職或是遭受連坐刑罰,嚴重地打擊了他們暗地裡的勢力,也同樣威震了官職或爵位比他們小的一系列官吏。

“犯十惡者,雖會赦,猶除名”,隋朝“除名制度”的出現

從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個發散的輻射,朝廷上下被肅清,那些存有異心的官吏也安分了不少。統治者面對這樣的局面,顯然是非常地樂見其成。因為除名制度適用的罪名,所以規範了許多官員的行為、思想、言語。導致他們對皇權更加的敬畏,皇權也更加的穩定。

因為除名制度適用的罪名,所以官場風氣被整頓,貪官汙吏受到了應有的懲罰,百姓們擁有了能為他們辦事的官吏。因為除名制度適用的罪名,所以隋朝的軍事更上一層樓,無論是將軍還是士兵,都不得不正視敵人,守衛領土,鎮守邊疆,保家衛國。因為除名制度適用的罪名,所以隋朝的政治、軍事等方面都是向上發展,向前推動著是。

二、除名制度在隋朝的多次運用,起到了震懾官吏、規範隋朝官員的權利範圍,使得隋朝政局穩定,中央集權的制度更為完善

縱觀中國的各個朝代,除名制在隋朝的適用範圍是最大的,且被當時的統治者多次使用,其使用頻率之高,也是各朝代之最。說到除名制度在隋朝的應用,那麼“右僕射蘇威朋黨案”就是最好的一個例項。

“犯十惡者,雖會赦,猶除名”,隋朝“除名制度”的出現

隋文帝時期,為了加強對百姓和文武百官的統治與管理,所以當時的統治者決定重新修訂禮樂制度。這麼大的事情自然要放到朝堂之中,與文武百官們一同商論。當時為了這件事,朝堂之中分為兩派,一派是以國子監博士何妥為首,一派是以太子的通事舍人蘇夔為首。

這二人各有各的優勢,他們的意見雖然不同,卻各有各的道理。因為蘇夔的父親是當朝的宰相,自隋開皇以來便在朝中執政,且他輔佐隋文帝奪取了北周,深受統治者的信任。所以朝中近乎有九成的官員站在了蘇夔的這一邊。但蘇威卻與何妥積怨已久。

新仇再加上舊怨,這可把這位“儒林高士”何妥給氣壞了,他大筆一揮,於是便產生了一篇指責蘇威等大臣朋比為奸的奏章。統治者的通病就是善疑,上面說到隋文帝非常信任這位開國功臣“蘇威”。此時,卻有人告訴他,蘇威與大臣間各樹黨羽,串聯一同。

“犯十惡者,雖會赦,猶除名”,隋朝“除名制度”的出現

這對他的江山社稷是一個很大的隱患,於是隋文帝便將這件“朋黨”案交給了御史臺處理。而調查的結果便是這件牽連了上百人的“朋黨”案成立。數百官吏被“除名”。這樣大的一樁案件,是隋自開國以來影響牽連人數最大最多的一樁奇案。而“除名制”的大名也自此傳開。

這件事令無數官員談到“除名制”就色變。為此他們小心翼翼,生怕觸犯到了至高無上的皇權。私下裡也不再像從前那樣“放肆”,所謂“隔牆有耳”,要是他們的一些談話,以及行為,被有心人拿來做文章,皇帝起了疑心。那麼一個除名制下來,便可以使得他們吃不了兜著走。

在這個談“除名”色變的時期,同樣是隋朝政局最為穩定清明的時期,也同樣是隋朝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最為完善的時期。

三、隋朝除名制度的執行情況是會依據實際情況的變化而變化,對後世歷朝代的刑法刑罰起到了一定的影響

在盧愷、蘇威“朋黨”案中,蘇威、盧愷等人依照“除名制度”被貶為庶民。房恭懿、薛道衡等也按照“除名制度”需要充軍流配。但依據當時隋朝的現實情況,他們的“除名”執行都被或多或少的延遲執行。

“犯十惡者,雖會赦,猶除名”,隋朝“除名制度”的出現

因為當時隋朝官場的局面較為複雜,而薛道衡、盧愷等人確實是富有學識之士,他們擁有鑑別人才,區分輕重好壞的本領。所以他們執掌下的各部門都與過去的局面有著較大的改變。朝廷是不會立馬因為他們的情況而執行“除名”的,統治者延遲了他們的

“除名執行”

日期,在他們處理好手中的事物之後,才選擇將他們流放充軍。

儘管房恭懿曾參與叛亂,但他是由蘇威引薦效忠於隋 ,且他在位期間政績卓然,隋文帝曾多次褒獎於他。隋文帝雖因為他牽涉這件事而生氣,但卻並沒有依據“除名制度”而懲罰於他。再說丞相蘇威,不過削去他的爵位兩年,統治者便又恢復了他的爵位。

因為隋朝“除名制度”執行情況的不同,使得後世歷朝代也同樣模仿於隋。因為“除名制度”在實際執行中容易被打破,且當時的隋人執行法律的隨意性比較大,所以除名後的官員恢復等一般都不會按照法律嚴格執行。

在十分看中身份地位的古代社會當中,除名的懲罰對於官員甚至是官員的家族來說是一種非常嚴重的懲罰,一旦被除名,那麼就意味著這名官員或者這個家族的淪落。所以除名制度的震懾力具有它獨特的作用。統治者利用除名制度整頓官員的隊伍,維護他的統治。

“犯十惡者,雖會赦,猶除名”,隋朝“除名制度”的出現

各朝對除名刑法刑罰的規定及實際執行情況都有所出入。同樣的依據《隋律》:“犯十惡者,雖會赦,猶除名。”還有各種程度的連坐,為隋之後的歷朝的刑法和刑罰的制定都提供了依據。

所以這也是“除名制度”被受統治者青睞的原因,雖然除名制度的懲罰手段較嚴格,也許還會有人覺得殘酷,認為這樣的不近人情會使隋朝的官吏們“寒心”,不再忠心於隋朝的統治者。但上面敘述的蘇威“朋黨”案,確又可以從另一方面證明“法理之外不外乎人情”的說法。

對官員實行過多的“壓迫”,勢必會引起反噬,所以除名制度的實際執行情況也會與史籍中所記載的有所不同。就拿《資治通鑑》中所記載的上柱國、新蔡郡公韓僧壽來說,本應被除名六載,可實際上在他被除名期間,他仍然擔任這他的職位,不過三年便“官復原職”,這是統治者與官吏們所心照不宣的。

演變到現在“除名制度”已經不在作為一種懲罰手段而單獨存在,由“除名制度”衍生的“問責制度”便誕生了。與“除名制度”一脈相承的是,“問責制度”也同樣是根據官員所犯出的錯誤而追責問錯。這是古人所留給我們的智慧,是我們繼承優良文化的一種象徵。

參考文獻:

《隋書》

《資治通鑑》

《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