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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並不當然享有父母房屋的居住權

作者: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2-04-18

你的父母居住在哪兒

子女出生即與父母共同生活,是否必然享有父母房屋的居住權?小楊認為,基於事實和法律規定,作為家庭成員理應享有居住的權利,故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其對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小楊的訴訟請求,小楊不服提出上訴。近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小楊是家中獨子,出生後便一直跟隨老楊夫婦共同生活。小楊成年後,老楊夫婦的房屋被徵收,置換樓房三套。三套樓房交付後,老楊夫婦出售一套,房款用於償還小楊賭債;出租一套;三人共同居住一套。後因產生家庭矛盾,老楊夫婦將小楊趕出家門,不再允許其在二人的房屋內居住。

小楊認為,自己出生即與父母在一起生活,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共同居住關係,從而對父母的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權。

一審法院認為,小楊雖為老楊夫婦之子,但現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應當為了自身及家庭的美好生活自力更生,而非依靠父母生活。老楊夫婦作為父母,對成年子女沒有撫養義務,亦沒有為小楊提供住所的義務。小楊雖無自有住房,但可選擇租房等其他居住方式;雖自出生即與父母共同居住,但此事實並不能導致其對父母的房屋必然產生居住權,故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小楊不服,提出上訴。

唐山中院認為,本案中,拆遷之前的房屋屬於老楊夫婦的夫妻共同財產,置換後仍然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二人如何依法分配使用涉案房屋應由二人決定,其他人無權干涉。雖然小楊自出生即與老楊夫婦共同生活,但並不因此就當然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權,而是基於老楊夫婦對小楊的撫養義務和基於親情的同意。現老楊夫婦對小楊的撫養義務已經履行完畢,老楊夫婦也不同意小楊在涉案房屋繼續居住,加之小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喪失了獨立生活能力,亦不能證明其對涉案房屋享有經過登記的居住權,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人民法院報》記者趙賀 楊愛華)

【編輯:劉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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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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