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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債務的要點及型別——給付義務

作者:由 曹強律師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2-06-05

交付分為幾類

合同債務的要點及型別——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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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給付義務給付義務可分為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

1、所謂主給付義務,簡稱主義務,是指合同關係所固有、必備、並用以決定合同型別的基本義務。

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負有交付買賣物及移轉其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均屬於主給付義務。就雙務合同而言,此類主給付義務,構成對待給付義務,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履行自己的給付,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時,當事人一方減為或免為對待給付義務。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時,債權人的請求賠償損失並解除合同。

2、所謂從給付義務,簡稱從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的功能的義務。其存在的目的,不在於決定合同的型別,而在於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

二、給付義務,還可分為原給付義務和次給付義務

1、原給付義務,又稱第一次給付義務,是指合同上原有的義務。如名馬之出賣人交付該馬並移轉其所有權(主給付義務),交付該馬的血統證明書(從給付義務),均為原給付義務。

2、次給付義務,又稱第二次給付義務,是原給付義務在履行過程中,因特殊事由演變而生的義務。它主要包括:因原給付義務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產生的賠償損失義務;合同解除時產生的恢復原狀義務。

上述次給付義務系根基於合同關係,合同關係的內容雖因之而改變或擴張,但其同一性仍保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