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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前,一方未如實告知患有重大疾病如何行使撤銷權?

作者:由 齊魯壹點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2-08-10

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什麼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問題】

結婚登記前一方未如實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

依據《民法典》應如何行使撤銷權?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結婚登記前,一方未如實告知患有重大疾病如何行使撤銷權?

【解答】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的,為可撤銷婚姻。在法律適用中應注意以下六點:

1、哪些疾病屬於應當告知的範圍

一般來講,重大疾病通常是指醫治花費巨大且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嚴重影響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考慮到重大疾病的範圍可能隨著醫療技術的進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現而發生變化,為保障《民法典》的適用性與延續性,對於重大疾病的具體範圍,《民法典》未作明確規定。根據《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檢查:(1)嚴重遺傳性疾病;(2)指定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母嬰保健法》進一步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應當暫緩結婚;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具體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有關精神病,則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由此可知,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暫時不適宜結婚,故根據舉重以明輕的原則,婚姻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若知曉自身患有上述疾病,無論上述傳染病、遺傳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發病程度是否嚴重,均視為符合本條規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應將患病資訊告知另一方。至於其他重大疾病的認定,則由個案具體分析而定。

2、重大疾病發病時間應早於辦理結婚登記時

《民法典》第1053條所規定的“患有重大疾病”的患病時間應限於結婚前,即患病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前所患疾病應有醫學診斷或進行過診療救治。若一方在婚後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因何時患病、是否患病難以預見,且婚後患病並不能溯及影響到另一方是否決定結婚的真實意思,故婚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告知另一方的,不符合本條規定,另一方不享有撤銷權。本條規定指向的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知情且未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的行為。因此,若一方雖患有重大疾病但並不知曉已患病事實,故其雖然符合在結婚登記前已患病且未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但鑑於其並無隱瞞的故意,其締結婚姻的行為並不違反本條規定的婚前如實告知義務,不構成可撤銷婚姻,另一方當事人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婚姻。

3、一方履行婚前告知義務,則撤銷權消滅

如果患病一方已經在結婚登記前將自己患病的事實如實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另一方當事人仍自願與其結婚的,則另一方當事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得再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告知為由行使撤銷權,請求撤銷婚姻。但是,若患病一方雖告知患病事實,但隱瞞或未如實告知所患疾病發展程度,則仍應視為未履行婚前如實告知義務, 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行使本條規定的撤銷權。

4、享有撤銷權的主體範圍

《民法典》規定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的主體應僅限於未被如實告知的另一方當事人本人。明知患有重大疾病卻未如實告知的本質上屬於欺詐,因此,只有被隱瞞的另一方當事人才享有撤銷權, 實施隱瞞行為的一方當事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同時,因一方當事人隱瞞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主要侵害的是婚姻另一方當事人的知情權,是否撤銷婚姻,取決於另一方當事人,故只有享有撤銷權的婚姻另一方當事人本人可行使撤銷權,其近親屬不能以本條規定的事由請求撤銷當事人的婚姻。

5、撤銷權行使期限

被隱瞞的一方當事人依據本條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的,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為了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和儘早結束法律關係不穩定的狀態,《民法典》對一方當事人行使撤銷權的時限進行了限制。需要注意的是,該期間屬於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被隱瞞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請撤銷婚姻之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實踐中,在一方當事人不主動告知並刻意隱瞞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是比較難以知悉相關情況的,處於不知情的狀態中,直到患病一方當事人進行檢查或者病症十分明顯時其才獲悉相關情況,則被隱瞞的一方當事人應自其知道另一方當事人患病事實之日起一年內,可請求撤銷婚姻。另外,有的患病當事人在婚後可能已經有明顯的症狀,如果一般人能夠據此得知其可能患有重大疾病的,則另一方當事人將被推定為應當知道。

6、以該事由撤銷婚姻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一方當事人以另一方當事人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告知為由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本條並未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在此種情形下有權接受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撤銷婚姻,因此,婚姻登記機關不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對違反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義務的婚姻進行撤銷。

【解答出處】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99~10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