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侵犯專利權的幾種情形
讀創/深圳商報記者 陳姝
近日,RELX悅刻(霧芯科技)就深圳市傳奇數碼有限公司旗下產品“波爾R4霧化杆”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一案,向深圳市場監督管理局發起行政投訴。經深圳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查,認定波爾侵犯了悅刻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並責令波爾停止製造、許諾銷售和銷售該侵權產品。
(左圖為侵權產品波爾R4霧化杆,右圖為悅刻幻影霧化杆)
根據裁決書,悅刻認為,“波爾R4霧化杆”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悅刻“幻影”霧化杆屬於同一種商品,並且外觀設計與悅刻幻影專利設計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
(《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
波爾品牌母公司深圳市傳奇數碼公司註冊於2005年,長期從事通訊裝置研發等業務。該公司於2021年3月變更增加了電子煙研發、銷售等業務。
“波爾R4霧化杆”產品外形酷似悅刻“幻影”霧化杆,僅在指示燈形狀上和霧化杆底部弧度等細節處上有微小區別,不仔細觀察,很難看出兩者的差別。而悅刻早在2020年7月便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出悅刻“幻影”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並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於2021年3月授予專利並頒發證書,該專利真實有效,並受法律保護。
根據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審讀:孫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