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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利用手機開賭場“抽頭漁利”600多萬,12人被判刑!

作者: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2-09-05

網路開賭局可以判刑嗎

利用手機APP組織人員參與賭博,

以收取“房費”的名義向玩家抽頭漁利,

透過發展下線給予提成的方式進行宣傳推廣。

近日,蒼溪法院開庭審理了

一起利用手機APP開設賭場的案件,

12名被告人均犯開設賭場罪,

被判處相應刑期。

判了!利用手機開賭場“抽頭漁利”600多萬,12人被判刑!

開公司,買軟體,在手機上開起“賭場”

2017年8月的一天,深圳某電子商務公司法人張某一(另案處理)以6萬餘元的價格從謝某平所在的成都某網路公司處購買了“耍哈兒”(先後更名為“很好玩”、“精彩夢工廠”)手機棋牌遊戲軟體,該軟體具有開設房間,組織人員打麻將、炸金花、鬥牛牛等賭博遊戲的功能。

在購得軟體後,張某一邀約其哥哥張某二、妻弟彭某成和軟體公司經理謝某平共同經營該手機賭博軟體,其中張某二負責遊戲推廣,彭某成負責客服工作,謝某平負責軟體的技術維護。

2017年11月,由於盈利狀況不佳,張某一與彭某成退出該賭博軟體的經營管理,張某一將公司及股份轉讓給張某二和陳某。至此,張某二成為該賭博軟體的實際控制人,佔股31。5%,謝某平負責平臺技術維護,佔股30%,陳某擔任公司法人,佔股7%,被告人彭某成雖不參與經營管理,但仍從中分紅獲利,佔股31。5%。

招客服,搞推廣,“賭場”生意越做越紅火

在接手該賭博軟體後,張某二等人以收取“房費”的名義對每局最大贏家贏得賭資的5%進行抽頭漁利,並對該軟體的遊戲規則進行了最佳化,規定參賭人員按照一元兌換一分的比例,用人民幣在微信客服處“上分”,退出賭局的玩家可在客服處將剩餘遊戲分進行“下分”操作,客服會在上下分時收取一定手續費。客服收取的所有賭資都會轉交給張某二,張某二根據客服收取賭資的數額給予其相應的上分許可權。

為提高賭博軟體的人氣,張某二等人還將每局“房費”的55%拿出來作為老玩家推薦新玩家的提成,推薦人及其上家根據層級依次可獲得40%、8%、4%、2%、1%的提成收入,剩餘的45%作為張某二等人的實際利潤。

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間,張某二等人僱請了李某、宋某、邱某龍、程某、謝某林、張某三、肖某裕、譚某喜參與公司的日常運營。李某負責記錄賭博人員資訊、製作二維碼、發展賭博人員;宋某負責推廣該賭博軟體、發展賭博人員;邱某龍、程某、謝某林、張某三負責為賭博人員上下分、提供資金結算服務、收取賭資;肖某裕、譚某喜為在校大學生,接受謝某平僱請為該賭博軟體進行技術維護。

被舉報,刪資料,賭博團伙被“一鍋端”

2018年4月的一天,宋某向自己的戰友吳某偉介紹自己代理了一款名為“精彩夢工廠”的賭博遊戲APP,他稱該賭博APP設計精良、玩家眾多、可玩性高且贏得的遊戲分還可兌換成現金。

為支援戰友工作,吳某偉抱著試一試的態度註冊了賬號上線玩了幾局,起初玩的時候吳某偉因為手氣好還贏了些錢,在賭徒心理的驅使下他開始越賭越大,漸漸的他的運氣被用光,最後在平臺中輸了40多萬。

2018年5月13日,吳某偉一氣之下向蒼溪縣公安局報了案,稱其在玩“精彩夢工廠”這一賭博軟體中被騙,次日蒼溪縣公安局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

2018年6月13日,偵查人員將張某二、陳某、李某、邱某龍、張某三、宋某、謝某林、程某抓獲歸案,謝某平在得知張某二等人被抓後,登陸該賭博軟體的伺服器,將記錄參賭人數、參賭資金、抽頭漁利等資料全部清除,併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而後,被告人肖某裕、譚某喜、彭某成相繼被抓獲歸案。

2018年10月26日,蒼溪縣公安局委託廣元永泰司法所對被告人張某二等人涉案微訊號、銀行卡進行資金往來鑑定,核算出該團隊在經營賭博軟體期間共計抽頭漁利資金達688。32萬元。

庭審現場

判了!利用手機開賭場“抽頭漁利”600多萬,12人被判刑!

2019年7月11日,蒼溪縣人民檢察院對張某二等12名被告提起了公訴。蒼溪縣人民法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式,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此案。

經過長達10個小時的庭審,控辯雙方圍繞訴爭焦點進行了訊問發問、舉證質證,充分發表了各自的意見。

蒼溪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二、謝某平、陳某、彭某成、李某、張某三、宋某、程某、邱某龍、謝某林、肖某裕、譚某喜利用網際網路、提供用於賭博的遊戲軟體,組織人員參與賭博,從中抽頭漁利數額達688。32萬元,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二、謝某平、陳某在賭博軟體的經營管理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成前期參與時間較短,2017年11月退出公司,且歸案後退回了全部贓款,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李某、張某三、宋某、程某、邱某龍、謝某林在共同犯罪中分別擔任遊戲代理、客服等職責,均起了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肖某裕、譚某喜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犯罪情節輕微,案發後積極退贓,坦白認罪,具有悔罪表現,可對二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張某二、謝某平、陳某三名主犯判處3-5年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對張某三、邱某龍、謝某林判處1-2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彭某成、李某、宋某、程某宣告緩刑,並處罰金;對被告人肖某裕、譚某喜免予刑事處罰。

文案:張又文

編輯:何小豔

稽核:彭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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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