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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6萬元,讓親戚幫忙找工作;工作沒找到,倆人為錢鬧上法庭

作者: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2-09-30

沒找到工作之前住哪裡

原本想著“託關係”找工作,工作沒找到,雙方卻因為“好處費”打起了民事官司。1月19日,山西晚報記者從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法院獲悉,法官支援了原告關於返還本金的訴訟,駁回了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

郭某與王某系親戚關係。2018年,兩人閒談時,王某表示自己有“門路”能幫郭某找工作,但是需要“活動費”,剛畢業沒多久的郭某當時就動心了。雙方口頭約定由郭某支付6萬元給王某,由王某安排郭某的工作,如工作找不成,由王某將該款退還郭某。之後,郭某將6萬元轉賬至王某卡中,但是工作未能找成。經雙方協商,王某分四次透過自助存款機退還郭某共計3萬元,剩餘3萬元未予退還。2019年,郭某找到太原市晉源區人民調解委員會對雙方糾紛進行了調解,並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一、王某於2019年10月1日前支付郭某人民幣3萬元;二、雙方就此事再無任何糾紛。”后王某未能按時履行約定,故郭某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剩餘的3萬元並支付利息。

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後認為,郭某與王某經太原市晉源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合法有效地合同性檔案,當事人應當恪守承諾,按時履行義務,現王某在超出約定的給付時間後未及時付款,已構成違約,故關於郭某要求王某退還其3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關於郭某所訴請的利息部分,因原告未提交雙方約定有利息的證據,且“透過花錢找關係安排工作”的行為不被法律所認可,郭某不能因為違法行為而獲得利益,故針對該項主張,不予支援。據此太原市晉源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決。判決書送達後,雙方均服判息訴。

法官提醒,因“好處費”“辦事費”“介紹費”而發生的類似糾紛目前已屢見不鮮,很多人因此蒙受損失。人生沒有捷徑,體面的工作應當透過自身的學識和能力來獲取,而不是透過不正當的手段來交易。與其將錢財交予他人來疏通關係,不如將錢財投資學習用以提升自己。

山西晚報記者郭衛豔

【來源: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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