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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法》行人通行規則、行人橫過道路規則及行人禁止的行為

作者:由 法律學人王老五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2-10-26

行人靠什麼邊行走

專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章 行人通行規則、行人橫過道路規則及行人禁止的行為

《道交法》行人通行規則、行人橫過道路規則及行人禁止的行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條

一 、解讀

實踐證明,該行人通行規則,能最大限度地保護行人生命與安全,促進交通有序與暢通。世界各國的道路交通法都對此作出詳細的規定。該規則屬於世界通行規則,具有普遍指導意義。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靠路邊行走就顯得非常重要。因此,該規則也是交通規則中執行得最好的一項規則。根據本條規定,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必須遵循在人行道內行走的基本規則,這是對行人的最大保護,防止受到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侵害。

《道交法》行人通行規則、行人橫過道路規則及行人禁止的行為

人行橫道

二、理解

1、行人違反本法第61條的責任

2019年12月9日21時許,那春珍在朦朧的月色下,行走在小區路面上緊貼臺階一側行走。芮廣友駕駛兩輪電動車,與那春珍相撞致其受傷交通事故,經交警隊認定,芮廣友負主要責任,那春珍負次要責任。那春珍受傷後,被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後因醫治無效於2019年12月14日17時20分死亡。經法醫鑑定,那春珍系交通事故致傷後呼吸迴圈衰竭死亡。

法醫司法鑑定所屍體檢驗報告書,鑑定意見:那春珍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導致創傷性呼吸迴圈衰竭而死亡,交通事故在其死亡中的參與度應為30%。

那春珍不在家屬區內的人行道上行走,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條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那春珍 在能見度低的路面上散步,違反其安全注意義務,放任可能發生的危險發生,從而使自己蒙受損害。因此,那春珍對損害事故的發生存在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