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之二表決權怎麼算
在之前一篇中,我簡單的介紹一下公司分紅是怎麼分的。
其實,按實繳出資分紅什麼的,就是空中樓閣,看著好看,實際操作起來,完全是另一回事兒。
為什麼這麼說?
我們先來思考一個問題?
“按實繳出資比例分紅”,是在保護誰的利益?
有人可能會說,當然是保護實繳出資股東的利益了。
真是這樣嗎?
我們來看個例子:
A
公司有三個股東,其中張三是大股東,持股
51%
,李四持有
49%
。兩人的認繳出資期限為
2049
年。
公司設立時,未對公司章程進行任何特殊約定。涉及分紅的條款和《公司法》規定一致,所有股東按
“實繳出資”分取紅利。
公司發展一段時間之後,王五看好公司有前途,決定對
A
公司進行投資。經過三人協商,在王五實繳出資
300
萬,持有
30%
的股權。
至此,三人的持有比例分別為:張三
35。7%
,李四
34。3%
,王五
30%
。其中,張三、李四認繳出資期限未屆滿,沒有實際出資,則王五實繳出資
300
萬全部到位。
又一年,公司盈利,在依法提取公積金後,仍有
1000
萬可分配利潤。於是,王五提出,公司是否可以向股東分紅?
三人依法召開股東會,研究分紅問題。
問題來了,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是不是隻有王五可以獲得分紅?而張三和李四因為沒有實繳出資而沒有分紅資格嗎?
在張三和李四兩人持有的股權比例達到
70%
的情況下,如果不給張三和李四分紅,那股東會能夠做出“分紅的決議”嗎?
顯然是不可能的。
怎麼辦?只有走
“全體股東一致決定不按實繳出資比例分紅”這一條路。也就是,在張三和李四沒有實繳出資時,也能取得分紅。否則,王五也拿不到一分錢的分紅。
這個例子中,王五這個已經完成出資的股東的利益得到保護了嗎?
顯然沒有。
還拿上面的例子來說事兒,
張三找到王五,兩人達成一致,王五獲得的分紅中,會分成張三一半。
分紅不屬於《公司法》規定的特別事項,只需要過半數同意即可。而張三和王五持有的表決權超過了半數。
於是,依據《公司法》的規定,
1000
萬分紅全部由王五拿走了。
明面上,張三和李四一分錢都沒有拿到,但實際上呢?
王五的
1000
萬分紅扣除
20%
的個稅,實得
800
萬,分給張三一半,張三和王五各得
400
萬,李四一分錢沒有拿到?
李四的錢是不是被張三和王五黑掉了?
這損害了誰的利益?
我們繼續拿上面的例子說事兒。
如果王五分別找到張三或李四,然後提出分紅後所得各拿一半的建議,希望張三或李四同意按《公司法》的規定分紅。
你說,這個時候,會發生什麼事情呢?
結論:
《公司法》上的很多規定,看上去很美,也只是看上去很美。
在創業初期,合作伙伴制定一份個性化的公司章程,是保護所有股東利益的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