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學

實務錦囊法律辯論的技巧、謬誤與萬能反駁公式

作者:由 法律名家講堂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2-12-19

各位和諸位有什麼區別

以下文章來源於新則 ,作者王慶瑞

實務錦囊法律辯論的技巧、謬誤與萬能反駁公式

【編者按】法庭辯論是律師展現專業能力與素養給法官及客戶的重要場合,今日肖峰博士給各位帶來上海中聯(大連)律師事務所王慶瑞律師的文章,為各位精析法律辯論中的技巧、謬誤及萬能反駁公式!

【溫馨提示】正文共計10100字,預計閱讀時間26分鐘

辯字雙辛,方知大道苦中求;

論字一言,始覺泉眼溪上流。

做律師以後聽過最多的一句話是:「你辯論應該很厲害吧?」這是社會對律師的刻板印象,但轉念一想這樣的認知也不無道理,畢竟法律人的工作就是透過辯論進行的。但問題在於人們天然地認為法律人應該具備超強的辯論能力,可又鮮少有人會系統地闡述法律辯論,法律辯論技巧似乎變成了一門隱學。

人類傳達思想的大部分能力,主要集中在說和寫兩方面,

法律中的

「寫」

是法律寫作

(具體可參見《觀點、邏輯、表達:不能再詳細的法律寫作三步法》)

;而法律中的

「說」

則是以法律辯論為主的邏輯表達技能,以上共同構築法律人的任督二脈。

辯論不僅對思想表達尤為重要,更難得的是淬鍊自身的思考。

或許辯論帶給我們的從不是逞一時口舌之快,而是彙集各方辛苦撥開溪水,讓真理的泉眼能夠浮出水面。

- 1 -

法律辯論的8種技巧

辯論本身不是目的,因為世界上總是存在分歧,所以辯論才有它的價值。

但當我開始學著去辨析這些分歧時,我聽過很多類似「要練習反應能力、要能言善辯」這種正確的廢話,看似頗有道理,實則毫無用處。因為你根本不知道該用怎樣的方法去練習,那又何談進步呢?

其實日常的生活中,無不充斥著各種辯論場景。接下來將舉例說明一些常用的法律辯論技巧,以型別化的方式總結並歸納,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技巧一:迂迴論證

所謂「迂迴」,就是當你要訴說或者駁斥一件事時,不要硬上,而是先委婉的說些其他事,再給出核心觀點。

譬如我們要和領導請假,直接說請假顯然不太合適,此時如果先說「最近因工作繁忙而忽略了家庭,在保證完成工作的前提下,想趁此機會回家看一看。」這樣無論從情感上還是聽感上都更易於他人接受。

而在辯論中,類似此種技巧有個專門的術語叫做

「受身式打法」

即以退為進,表面上肯定對方的觀點,實則釜底抽薪。

具體可參照這個公式塑造表達內容:

公式:迂迴(促成共識/共情)+主張

實戰案例

背景:

在勞動糾紛中,你作為用人單位的代理律師,為了改變用人單位處於強勢地位的刻板印象,使法庭更好地接受我方意見,可以在類似表達中多一些迂迴論證。

「我們當然可以理解勞動者的訴求,他們也曾為這個企業的成長付出過、奮鬥過,我們也認可勞動者該拿到合理的補償

(迂迴)

,但本案勞動者已經拿到足額的補償,若仍有索取,如此對其他勞動者也是一種不公平

(主張)

。」

這種方法的本質其實是溝通的精髓,我們總說要通情達理,但很少有人能真的明白這層含義,這是一個遞進結構而非並列結構,所以達理必先通情。

而迂迴的好處正是讓對方卸下那份偏見或防備,此時我們的觀點才能更好地傳達。

技巧二:不窮盡攻擊

也許你時常聽過某種斷言,譬如「這件事沒有人能……」這種語氣在日常交流中佔據絕對氣場優勢,為了不被這種氣場壓制,我們該怎樣反擊對方的論斷呢?沒錯,攻擊對方的涵射範圍,找尋範圍中不符合描述特徵的事物加以反駁,就是我們常說的——有例外。

如果你經常研究法條,便會發現「原則+例外」是常見的立法技術,可如果原則中出現了例外情況,那就說明這個原則的覆蓋面存疑,放到生活中也是同樣的道理。某天我聽到同事們這樣吐槽,一個人說:「在這個環境裡不會有人能發展得好」,而另一方說:「小王不就發展得很好嗎?」你看,這就是不窮盡攻擊,當對方界定一種情況時,你直接舉出例外情況。

公式:確定對方論斷中的涵射範圍→舉出常見且極端的反例

實戰案例

背景:

在一起行政訴訟案件中,針對行政機關的告知行為是否可訴這一問題,甲乙有過這樣的辯論。

甲:

告知訴權是行政機關的義務,所以告知訴權是行政行為是可訴的前提。

乙:

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可訴,不應以告知作為判斷判準。

(確定對方涵射範圍)

例如行政許可行為,行政機關沒有告知訴權,但法律規定依舊可訴。

(舉反例)

這個例子中,看似甲的論證頗有道理,但他的邏輯是:有告知

可訴的行政行為。此時,乙舉出沒有告知的行政行為也有可訴的情形,直接打破對方的結論,從根源去反駁,無需再拘泥於對方的邏輯。

但這種方法也有一定侷限性,它是一種「我只證明你不對,但沒證明我正確」的辯論技巧,換個說法就是拉平雙方回到均勢,不過倒也不失為一種直觀、有效的辯論技巧。

技巧三:翻轉論證

「有陽光的地方,必定有陰影存在。」世界上的事物往往不只有一面,即便那些看起來一邊倒的觀點。

一旦你認可這個道理,其實很多事情都可以在不改變基礎事實的情況下,得出另一個完全翻轉的結論,這個可以表達為:

公式:認可對方事實+提出相反結論

就比如有人會說「我工作太累了,所以不去健身。」翻轉理解就可以是「正是因為你工作太累,所以才要去健身緩解壓力。」這就是同一個事物具有兩面性,看你更關注哪一方面,

這個技巧的精妙之處在於:一旦你能融會貫通,便可以做到完全即興的辯論。

以下例舉其在法律場景的運用:

實戰案例

背景:

在法庭調查環節,律師希望證明A銀行操作違規,但法官執意刁難。

律師:

被告作為銀行,沒有提供任何依據便擅自扣款。縱觀行業慣例,其他銀行均沒有出現過此種情況。

法官:

其他銀行沒這麼做,不代表他們就正確!

(法官試圖維護A銀行)

律師:

您說的沒錯

(認可對方事實)

,同樣A銀行這麼做,也不代表就正確

(提出相反結論)

,因此A銀行作為金融機構應拿出相應規範,以證實其做法正確。

你可能會問,這種辯論方法與生活中的槓精有何區別?區別很大,槓精的邏輯是你和他說A,他和你說B。比如你說「今天天氣晴朗」。他會說「昨天也晴朗,你為什麼只說今天?」而翻轉論證是針對同一個點

(今天天氣晴朗)

進行的翻轉思考,是訓練大腦本能地思考事物的另一面可能。

正如法國社會心理學家託利得所言:「要測驗一個人的智力是否上乘,就看他的大腦是否能夠同時容納兩種相反的觀點,而不妨礙其行事處世。」

長期保持這種思考模式,相信你的辯論能力很快就能得到提升。

技巧四:主動界定概念

為何需要主動界定概念,其實源於文字的不確定性。

在地鐵上我們常常看到「禁止乞討」的字樣,這句話看起來沒有歧義,可放在法律中它就有了爭議空間,比如乞討包括哪些形式?主動要錢算乞討,被動收錢算不算乞討?讓你掃碼關注算不算另一種乞討?你看,

之所以有這樣的爭議,就是源於文字的侷限性,這也是每年需要很多司法解釋的原因。

所以當我們在法律辯論中感覺沒有什麼周旋餘地時,不妨從概念下手,會解釋出另一種角度。這時就要求我們在法律辯論中準確界定概念才能有的放矢,比如下面這個辯題就證明界定概念的重要性:

實戰案例

背景:

辯題為「朋友圈該不該由自己做主?」正方觀點為「該由自己做主」,反方觀點為「不該由自己做主」。

反方:

朋友圈不該由自己做主,有時害怕客戶看見,我就不發朋友圈了,可見朋友圈不是由自己做主的。

正方:

我自己選擇不發朋友圈,這難道不是自己做主嗎?

(利用對方沒有界定「做主」的概念進行反駁)

由此我們可以總結出,主動界定概念這一技巧的公式。

公式:確定事物內涵+外延

在這個例子中,正方用了一個辯論技巧叫做

「包辯題」

,就是用己方的立場包含對方的立場,能這麼做的前提是對方沒有界定好概念,所以,無論說任何例證,都在我方的立場下。由此可見,在辯論中主動界定概念尤為重要,有時可以不說出來,但心裡一定要有。

技巧五:進階歸謬法

歸謬法是辯論中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先假定對方的論點是對的,然後以它為前提,引申出一個明顯荒謬的結論,從而證明對方論點是錯誤的,繼而歸於荒謬。

它在生活中的句式應該是:「如果按照你所說的,那豈不是世界上所有的……都……?」當然這只是常規的歸謬法,但想要讓歸謬法發揮最大作用,則要完成一定前提鋪墊。

本文之所以稱為「進階」,是因為如果單純使用歸謬法,有時聽起來會缺乏論證邏輯。

所以在適用歸謬法時要鋪墊一個前提——去特徵化總結,就是將對方的觀點一般化,剝掉話語帶有特徵的外殼,總結出對方的一般化觀點。

此時根據對方的

「意思核心」

再去適用歸謬法,才會產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不妨看一個進階歸謬法的使用示例:

實戰案例

背景:

辯題為「被害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正方觀點為「構成」,反方觀點為「不構成」。

正方:

被害人被搶後開車撞向劫匪,由於財物一直在劫匪手中,因此不法侵害也尚未結束,所以符合正當防衛。

反方:

按照您方的觀點,在財產性犯罪中不法侵害永不會結束

(去特徵化總結)

。那豈不是十年後,但凡看見被告人你都可以開車去撞他,並主張正當防衛取回財物?

(歸於荒謬)

由此我們可以總結出,進階歸謬法這一技巧公式。

公式:將對方觀點一般化→類比or誇大這種觀點→歸於荒謬

有時,對方會在辯論中用很多華麗詞藻編織自己的句子,如果我們能夠去掉句子中特徵化的表達,便能剝掉外殼,直擊對方論證本體。

歸謬法用一個形象的比喻就是「拿著放大鏡觀察對方的結論」,將那些看似正常語句中不易被發現的、尚不令人生疑的錯誤,暴露出來。

技巧六:拉攏第三方利益

辯論中時常需要引入第三方裁判,否則就與吵架無異。

如果能夠在辯論中拉攏第三方利益,那無疑於另闢蹊徑、直擊目標。這種技巧的高階之處是當對手還在爭一城一池的得失時,卻忽略全盤已處於不利地位。

拉攏第三方利益,不是糾結於論辨爭議層面,而是立足於更高的價值立場層面,所以常有人「贏了辯論,輸了支援」。

比如「律師要不要為壞人辯護?」,如果我們是觀點的支持者,這樣的話題無疑帶有很強的危險性,稍有不慎便會衝擊公眾的正義觀。此時可以拉攏第三方利益達到論證效果,你可以說:「壞人由誰來定義呢?如果在座的各位陷於困境,律師的辯護就是你避免成為壞人的唯一可能。」如此一來,在場的第三方則更願意接受你的觀點。類似的情形還可能出現在法庭上,你可以對法官說:「若支援原告目前的訴請,可能會因事實不清繼而發回重審

(拉攏作為第三方法官的利益點)

。」

公式:找尋第三方利益點+引導第三方利益與對方觀點相對立

在法律辯論場景中,第三方的存在是常態,可以是同事、法官、客戶,如果我們能在辯論中準確地拉攏第三方利益,那無疑會增加居中方對我們的支援度。

技巧七:類比論證

當我們對一件事物缺乏具體認識時,類比也是一個很好的論證方法,比如:「上世紀90年代的日本和我國情況類似,所以該條款在我國也是可以適用的。」它的邏輯結構是:A具有123種特點,B也具有123種特點,所以當A有第4種特點時,B也有4。

公式:類比已知特徵→推導未知特徵

但注意這並不是嚴密的論證,類比論證只是在類比物件之間建立起一種高度可能性,一定程度上取決於經驗判斷,至於可能性大小則取決於類比的精妙程度。

在運用類比推理時,若僅根據事物之間為數很少且不具備典型性的共同屬性,就推斷類比物件具有與已知屬性相關度不高的另一屬性,這種錯誤的類推邏輯叫做機械類比。我們透過以下兩個示例講解:

實戰案例

機械類比:

被告人有沒有帶其他人同去,並不重要,這就好比他是自己去的還是拿著包去的。

正確類比:

律師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無辜被入罪。這和毆打,拘禁一個正在看病的醫生一樣,是一種雙重傷害。——斯偉江《李莊二審辯護詞》

一般來說以物類比人是大忌,因為對方很容易就說「包可沒有自己行動的可能」,所以在類比時儘可能地要避免明顯的漏洞存在。

而第二個示例優點在於,提取到律師和醫生都能救人性命的高度共同屬性,以此促成有效辯護。

技巧八:樣本攻擊

在辯論中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對方明顯有備而來,準備了一大堆資料作為佐證,這在辯論技巧中叫做

「引證法」

。如果在法庭上,所謂的樣本其實就是證據,這時應該嚴格按照證據規則進行反駁,並不是本文要討論的範疇。

可如果是日常辯論,當我們遇到對方舉出一系列樣本時,即便完全沒有準備也大可不必慌張,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作為突破口:

公式:① 質疑樣本來源 ② 質疑樣本小容量(倖存者偏差) ③ 質疑樣本與結論無聯絡

假如在一場辯論中,對方提出「在2006年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年鑑》上,有7716起交通事故是由乘客和行人引起,並被定罪處罰。足以證明乘客指示司機危險駕駛會造成傷亡後果,乘客應該被定罪。」

如果剛拿到這個樣本,即便毫無頭緒,我們也可以立刻從上述三個方面進行質疑:

① 質疑樣本來源:樣本時間為2006年,至今司法判例發生變化,您方的樣本來源過於久遠,沒有現實性;

② 樣本小容量:您方只看到定罪處罰的,那法律年鑑上沒有被定罪處罰的又有多少?

③ 樣本與結論無聯絡:您方的例證只是檢索到了乘客與司機這兩個特定身份的關鍵詞,與我們爭論焦點沒有實質關聯。

- 2 -

辯論中的8大謬誤

我們介紹完了辯論技巧,只是完成了第一步,要想了解辯論的全貌則必須要看到事物的另一面。因為生活的細節大多不是理性的產物,難免充斥著各種謬誤,其中有些謬誤令我們一時語塞,無從反駁;還有些謬誤,我們卻習以為常,相互引用。正因為這些謬誤的存在,才突顯辯論思維的珍貴,所以接下來本文將列舉常見謬誤,以便各位更加深刻地理解辯論技巧。

謬誤一:迴圈論證

迴圈論證是我認為辯論中出現頻次最高、隱蔽性最強的第一大謬誤,也許光看標題大家難以理解,沒關係,我們先來解釋一下迴圈論證:

請問:

王某開車撞向劫匪搶回財物,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答: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王某開車撞向劫匪的行為當然構成正當防衛。

我相信有很多讀者看完上面的例子,會認為這段回答很有道理,確實,它在我們法律辯論中實在過於常見了。可請各位細想一下,這句話有實質的論證嗎?本例中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正是我們需要辯論的內容,在結果塵埃落定前,無法定義法與不法,如果「以法不能向不法讓步」作為論證,

本質上是在用正當防衛的結果,去論證行為的合法性,即「以結果論結果」,這就是迴圈論證。

如果前例中說不法侵害尚未結束

(原因)

,故王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結論)

,這才是較為有效的論證。

迴圈論證在日常生活中也處處可見,老闆會對員工說:「你要是幹得好,客戶會說你嗎?」,在這句話中幹得不好是結果,客戶吐槽也是結果,唯獨沒有說員工哪裡乾的不好。

所以迴圈論證的本質是換殼的廢話,它的命門在於缺乏實質論據,切記論證時不能用結果代替原因去迴圈論證。

謬誤二:抽象論證

你有這樣的困惑嗎?為什麼算命先生說的大致都對?

因為很多事情他說得過於抽象,比如20多歲時會遇到感情的挫折、30多歲時會遇到事業上的困難……這些回答都是抽象的,幾乎涵蓋了人生在世的大部分問題,而聽者則會對號入座,把抽象的回答具體化到自己身上,所以時常很靈驗。同樣在辯論中也存在這種抽象論證,比如:

「律師應該選用正確的方法處理問題,從各個方面塑造自身價值。」

恕我直言,這句話你根本反駁不了。哪些方面?如何塑造?何為價值?當你想反駁這句話時,有太多抽象的不確定性,以致於你無從反駁。

所以破題的關鍵在於,步步追問出對方的具體觀點,以達到精確打擊的效果。

需要強調一點的是,在演講中,抽象的表述是具有感染力的,話不說滿反而能起到留白效果,

而辯論則相反,需要雙方的質詢不斷剔除中間地帶,直逼焦點,這也是演講與辯論的區別

謬誤三:標籤謬誤

例子1:

你連合同都審不好

(標籤)

,我如何相信你能勝任這個案子呢?

例子2:

我們能夠相信曾經犯罪的他

(標籤)

,在是非面前會做出正確的抉擇嗎?

上述例子全部都是標籤謬誤,合同審不好≠綜合能力弱,犯過罪≠繼續犯錯,我習慣把標籤謬誤稱之為「得理不饒人」式的定論。

在心理學上叫做「暈輪效應」,在證據法中叫做「品格證據」

我們之所以要排除品格證據,就是因為行為人此前品格好壞的證據不影響定罪,品格好壞就是標籤。

標籤謬誤背後隱藏的是人們固有的刻板印象,是對某個事物形成一種概括、固定的看法,並把這種看法推而廣之,認為所有事物都具有該特徵,而忽視個體差異。

謬誤四:加惡結果

「如果你對一件事情無從反駁,那就單純惡化它的結果」,這就是加惡結果,透過誇大結果可能造成的影響,繼而阻卻論證的有效性。

例子:

如果法庭這麼判決,將會導致不好的司法導向。

這個例子選擇誇大結果,將法庭判決與不好的司法導向建立隱藏關係,從而達到惡化的目的。如果你問如何應對這種謬誤,其實之前講的

「翻轉論證」

就可以輕鬆化解:

「如此判決,不僅不會產生誤導,還會強化公眾的證據意識,推動真正的法治。」

謬誤五:陷阱問題

「別人知不知道你是個傻子?」如果有人這樣問你,你一定很憤怒,因為問題的重點不是「知不知道」,而是「咱不是傻子」。這就是辯論中會出現的複合問題,其實是一個辯論陷阱,在法律領域經常會出現在偵查機關的訊問中,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誘導性詢問,即問題裡本身出現答案。

問:

還有沒有人看見那天晚上你去被害人家裡?

答:

我根本就沒去/這個問題預設前提了。

在刑事訴訟中,誘導性問題被絕對禁止,可在民事訴訟領域則有不少律師甚至法官會企圖透過陷阱問題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當我們遇到這樣的情形時,重點是不要急於回答,作為法律人需要明白一個道理:

首先,

並不是所有問題都需要回答。

其次,

如果非要回答,不要一味地回答是或不是,而是要探尋對方問題背後想要得到的答案,然後點對點打擊。

如果是針對事實問題的詢問,我們要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個大原則,比如這麼做的前提是什麼?在時間點之前是怎樣?之後是怎樣?不要一杆子打死。如果是針對法律問題的詢問,比如「你認為合同是什麼時候解除的」這時候不要只說我認為是對方違約時候解除的,而是要說你的判斷理由,就是論據開示,「在對方不發貨後,我們透過各種方式催促,可對方不置可否,我認為合同是在這時解除的」。如此便能戳破陷阱問題。

謬誤六:假兩難選擇

假兩難選擇,又稱非黑即白選項。

在生活中,很多人會製造出一個虛假的兩難選項,讓你只能在A或B中擇一選取,重要的是這兩個選擇都不會讓你滿意。「要麼起訴,要麼算了」

(其實排除了還可以調解、談判的可能性)

,「你今天不去做飯,我們就要捱餓了」

(其實還可以訂外賣或者我來做)

當然生活中的假兩難選擇不會如此明顯,而是更多地隱藏在深處,尤其是道德綁架的背後。假如有人問你:「如果你認為應該救助貧困,那你是否願意犧牲零花錢去幫助貧困者?」這其實就創造了一種假兩難困境,如果你要救助就要犧牲個人財產,如果你不給錢就要閉嘴,放棄自己主張,但唯獨不去思考其他可靠的途徑。類似的情形也會發生在我們日常法律工作中,例如:

實戰案例:

客戶說:

合同金額沒什麼可商量的,你今天要麼立刻簽訂合同,要麼終止合作。

繼續溝通:

我們可否討論一下延期付款的方式,或者下一年續簽合同時,金額可以打折?立刻簽訂合同的話,您方能否附贈一些額外利益?

假兩難選擇屬於分散他人注意的一種謬誤,其目的是封閉對方可供選擇的其他可能。

我們常常在談話中有意無意設立一種兩難境地。所以希望各位能時刻警惕兩難處境,有些問題比你想得複雜,那你要考慮的可能是N難處境;但有些問題則有更好的選擇,不需要受制於困境。

總之不要讓這種困境限縮自身的思考。因為在這個世界上,大多都不是非此即彼的,所以擦掉眼前的困境去重塑一張白紙吧。

謬誤七:連續反問

連續反問很少會出現在法庭上

(多數法官會打斷你)

,但反問不同於一般發問,一般發問目的在於得到答案,而反問是為了否定對方觀點而存在的。比如:

實戰案例

背景:

討論一個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否中斷,我方主張已經中斷。

對方:

你這麼說就是對的麼?

(反問)

我方:

因為原告在三年內沒有主張過權利。

對方:

憑什麼認為沒有主張過?

(反問)

你看,明明對方沒有任何實質觀點反駁,但就是聽起來很有氣勢,在日常辯論情景中更有甚者會透過連續反問,打亂你的節奏——「難道不應該由你來承擔嗎?你覺得這樣合理嗎?這是正確的嗎?」這是一種近乎於「耍流氓」式的辯論,反正我也不說理由就無腦反問好了。

連續反問的內層邏輯是:如果A是正確的,是因為B是正確的,那麼B為什麼正確,又是因為C是正確的,那麼C又為什麼是正確的呢?

(A結果→B?→C?→……)

於是我們立刻陷入了

「明希豪森的三難困境」

,在不斷的追問之下,我們只能無限後退,然後無可避免地陷入迴圈論證或武斷終止的局面。

應對這種情況的方法有兩種,

第一種是直懟型

,「我覺得這樣對,沒問題啊」;

第二種高階一些,是拆解型

,忽略反問問題,強迫對方重拾論證義務。

謬誤八:訴諸權威

在辯論時,適時引用權威,能夠帶給對方壓力,有助於獲得優勢,但這其實是一種人云亦云的謬誤。有的人引用亞里士多德的話,認為追求幸福最重要的是培養德性。一般人會對這種權威感到壓力,可是在辯論中你大可以回答一句:「那又怎樣?」

不僅是個人,有時主流大眾也會成為另一種權威,這有個專門的謬誤名稱——樂隊花車

(指在大遊行中搭載樂隊的花車,參加者只要跳上了這臺樂隊花車,就代表跟隨、享受這場遊行,意味著進入主流)

固然,接受主流觀點會給人「安全感」,但是在思辨的語境下,如果我們只堅信主流觀點,就會陷入另一種偏見。我們討論一個法律問題,相關指導判例只是一個參考,並不能一錘定音宣告辯論結束,因為即便是最高院的觀點也在不斷變化,譬如在公司對外擔保效力如何認定這一問題上,近些年最高院就是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所以權威不是永恆的,思辨才是永恆的。

至此,常見的謬誤講解我們先告一段落,但也請大家辯證地思考一個問題。如果謬誤不能被揭穿,那這些謬誤是不是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另一種「技巧」?

- 3 -

反駁的萬能公式

如果說辯論是語言皇冠上的明珠,那反駁一定是明珠上最亮的光芒。關於如何有效反駁,在邏輯學上有許多探討,但大多難於理解、法律適用性不強。在文章的最後給各位總結出反駁的萬能公式,以便於理解反駁的基本結構。

如果對方的觀點為「A是B」,那我們常用的反駁大概可以歸納為以下三種:

① A不是B;

② 非A也是B;

③ A是B,但B不重要。

看起來仍舊不好理解,沒關係,接下來我用一個例子,同時講解這三種反駁模式。

在民間借貸中,原告依據轉款憑證起訴被告承擔借款責任,那麼原告的觀點是:A是B

(有轉賬所以是借款)

,我們就可以用以上三種模型進行反駁。

1. 公式一:直接反駁

A不是B(轉賬不是借款)。

在法律上有銀行轉賬,並不當然會被視為借款,被告可以反駁轉賬是出借人此前的還款,也可能是日常交易往來,總之不是原告出借的借款,這就是「A不是B」的反駁,也是最基礎形態的反駁。

當然這樣的反駁在法律辯論中應遵循對應的證明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被告此時應提供證據證明反駁主張。這也是反駁技巧在法律領域所要遵循的規則,但並不影響反駁的基本結構。

實務錦囊法律辯論的技巧、謬誤與萬能反駁公式

2. 公式二:間接反駁

非A也是B,所以A不是B(沒有轉賬也可能存在借款,所以只憑借轉賬記錄無法判斷是否為借款)。

當然被告還可以反駁:即便沒有轉賬也可能是借款

(比如可以現金交付)

,因此轉賬不是借款唯一的認定方式,所以有轉賬並不能認定為借款。這是「非A也是B」的反駁,看起來與第一種很類似,但二者有個明顯區別,「A不是B」說的是:被告沒有向原告借錢,反駁的是結論,即從根源上駁斥對方觀點,而「非A也是B」針對的是原告的論據,反駁的是原告的論證過程,是一種打掉對方觀點繼而將雙方「拉平」的反駁。

所以在日常辯論中,如果我們可以直接駁斥對方的結論,那可以利用第一種直接否定進行反駁;如果不能,我們則可以透過找尋對方論證的破綻,進行間接反駁,以達到破壞對方論證的效果。

實務錦囊法律辯論的技巧、謬誤與萬能反駁公式

3. 公式三:價值反駁

A是B,但B不重要(存在借款,但超過訴訟時效)。

第三種反駁可能相對不好理解,為什麼A都是B了,B還不重要呢?這是我們之前提到的價值判斷,雖然你的觀點成立,但有更高的價值阻卻,這在法律中的體現可以是

「訴訟時效」

被告可以反駁:雖然是借款,但超過訴訟時效,因此借款責任不重要。訴訟時效的本質就是一種價值判斷,是司法為了敦促權利上睡眠的人而創設的一種效率價值,所以第三種價值反駁在法律辯論中的應用也頗為廣泛。

實務錦囊法律辯論的技巧、謬誤與萬能反駁公式

以上三種反駁公式,基本上覆蓋大部分反駁的基本原理,但再次強調,舉這個例子僅是為了方便大家理解三種不同反駁在同一件事中如何體現,千萬不要因此忽略法律條文的具體規定。

至於利用何種技巧、何種表達填充反駁結構,這個答案或許就在前面的辯論方法和謬誤中,希望各位在拙文的鋪墊之上,能有所啟發。

- 4 -

不特別但重要的話

其實想成為講道理的人並不難,一是養成說理由的習慣,二是養成問理由的習慣。

這點不僅對於法律人重要,對任何渴望闡述道理的人都重要。

辯論看似是對壘,實則是橋樑,透過觀點交換促成理解,所以也是世界上僅次於猜拳,能低成本達成一致的方式。

如果說有什麼是比這篇文章更重要的,應該是寫這些辯論技巧的初衷。這篇文章的本意,是希望透過辯論技巧開啟人們認知事物的另一面,而不是讓你成為生活中「永遠不會錯」的人,更不是讓你成為掌握技術後的「槓精」。

時刻警惕技術的危險,法律人應當有鋒利的思維,可這種鋒利是用來解決問題的,而不是劃傷生活中的其他人。

最後,望諸位日漸精進其技藝,但常有溫良體恤之心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