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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再審都需要注意什麼?

作者:由 北京離婚律師秦嘉澤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2-12-28

不服二審家人怎麼向高院申請再審

民事案件,當事人對一審、二審判決結果不滿意,依照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可以再申請再審監督程式,那申請再審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本文透過最高法民申92號案例簡單說兩點。

本案中,鋼固達公司是一家房地產企業,李先生和安固達公司在2013年4月26日簽訂了

《預訂商鋪合同書》

《商品房買賣合同》

,表示鋼固達公司因資金週轉需要將商鋪以遠低於市價的價格,大批次賣給李先生,5月2日李先生轉給了鋼固達公司2000萬元作為預購款,隨後又轉給鋼固達公司2000萬元作為尾款。4月26日當天,李先生還和鋼固達公司簽訂了借款協議。由李先生以現金方式借給鋼固達公司960萬元人民幣,借款時間一年,鋼固達公司每月還80萬元人民幣。

2015年李先生將鋼固達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鋼固達公司為自己購買的33個商鋪變更產權登記,鋼固達公司則辯稱雙方實際上是4000萬元的借款關係,分期償還的每月80w其實是利息,雙方這樣操作是為了避免2分的利息法院不支援,所以雙方不是商品房買賣關係。經貴州某中院一審、貴州省高院二審後,判決鋼固達公司將商鋪變更登記到李先生名下。

但2021年的(2020)黔04民初96號案例,讓鋼固達公司重新有了申請再審的意願——在這一案例中,法院認為李先生屬於職業放貸人,相應的借款應該無效,但最終最高院依然駁回了申請,其中有兩點比較重要。

一、申請再審的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不服二審判決,需要在六個月內申請再審,不要求有新證據也能改判或者重審。如果超過六個月還想申請再審,就需要提供“新證據“。

本案中,鋼固達公司認為法院新下的2021年(2020)黔04民初96號判決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新證據,但是最高法明確論述:2021年(2020)黔04民初96號判決不足以證明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或裁判結果錯誤,不屬於審判監督程式中的“新證據”。

所以說,想要打再審最好在六個月以提起再審申請。

二、執行和解對再審申請的影響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的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執行和解就是以此為依據,表明雙方就案件的執行問題達成了協議,不再需要法院執行局進一步執行,其中隱含的含義,就是案件各方認可了法院的最終判決。

那麼執行和解是否會影響再審呢?在現行的法律中,並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款規定當事人執行和解後不能再申請再審。但是實際上如果雙方已經達成了執行和解,法院很有可能就此駁回再審申請。

本案中,鋼固達公司在2016年進行破產重組,而破產重組中必須要有公司債權人的會議決議,這時李先生就抓住機會和鋼固達公司協商後執行和解。

對此,最好人民法院表示,“公司與李先生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公司在承諾履行辦理商鋪備案登記的判決義務外,同意並實際向李先生交付了商鋪,即鋼固達公司已自願按照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履行了義務。“簡單來說,鋼固達公司和李先生都認可了貴州省高院的判決,再審申請自然就有了難度。

以上就是有關再審申請中要注意的兩個點,當然,除了時效以及對程式的瞭解外,再審案件的立案根本還是需要講法律關係、法律原意等內容。

申請再審都需要注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