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學

工人施工時摔傷,過錯責任如何劃分?

作者: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3-01-03

工人受傷帶班的有責任嗎

工程分包中,受僱人在施工時不慎從高處摔下,造成傷殘十級,責任該如何劃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法院審結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承包人南昌某公司存在選任過錯,將工程分包給無施工資質的王某,王某作為僱主和直接責任人,未注意安保義務,法院依法判令兩者連帶承擔85%的主要責任,受僱人李某自行承擔15%的次要責任。

據悉,法院查明,李某系模板安裝工,在某工程安裝模板時不慎從高處摔下,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23天,花費門診費5996元、住院費31160。8元。經鑑定,李某被評定為傷殘十級,後續治療費為15000元,評定誤工期15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90日。後因各方當事人對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李某遂將工程承包人上海某公司、轉包人南昌某公司及僱主王某一併訴至法院。

另查明,上海某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將案涉工程轉包給具有施工資質的南昌某公司,南昌某公司又分包給無施工資質的王某。王某承接案涉工程後,僱傭李某從事工程模板安裝工作。同時查明,李某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包括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14547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上海某公司將案涉工程轉包給具有施工資質的南昌某公司,該轉包行為合法,其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王某與李某系僱傭關係,李某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受傷,王某作為僱主,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南昌某公司將案涉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王某,在發包過程中存在選任過錯,對李某的損傷依法應與僱主王某連帶承擔85%的主要賠償責任。李某在從事勞務過程中未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規程操作、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酌情確認李某承擔15%的責任。因李某本次事故中各項損失合計145470元,法院依法判令:李某自行承擔15%的責任,計21820元;南昌某公司和王某連帶承擔85%的責任,計123650元。

●法官說法

建築工程選任過錯應承擔連帶責任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我國建築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准入制度,只有符合一定的企業資信能力、管理人員要求、科技進步水平和代表工程業績等條件的公司,才能獲取相應的建築工程資質。

建築法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二)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三)有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同時,民法典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將建築工程分包、轉包給無資質的企業的情況比較普遍,甚至有不少實際施工人繫個體建築隊、包工頭或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不具備施工資質,不符合建築施工最基本的要求,由此導致建築工程質量喪失保障,危及社會公共利益,也將使建築市場秩序陷入混亂無序狀態。因此,確立建築工程承包、轉包及分包物件應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選任義務並明確選任過失及責任非常有必要。

具體到本案中,南昌某公司承接工程後違法分包給沒有建築資質的王某施工,違背了其作為有資質企業的注意義務。僱主王某疏於管理,導致李某施工時重傷,亦未盡到管理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承包人和僱主王某的行為直接結合在一起,具有客觀上的同一性,共同成為導致李某受傷的原因,構成共同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南昌某公司和王某應當依法連帶承擔85%的賠償責任。同時,鑑於李某施工過程中未注意安全不慎跌落,是本起事故產生的直接原因,其作為成年人及專業工作人員,未盡到自身安全注意義務,對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的過錯,可以減輕被告的相應責任,遂酌情確認李某承擔15%的責任。

綜上,對於本案工程違法分包中李某受傷的責任劃分,一方面考慮到受害人本身的過錯;另一方面,由兩個侵權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明確了建築工程領域中的選任義務,發揮了填補損害、保護弱者權益、合理分配風險、維護社會和諧的重要作用,對維護公民權益具有槓桿作用,保障了受害人合法權益的順利實現。

【來源:法治日報】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