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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同期聲】潘亞偉:如何讓原告明確訴訟請求、引導被告有效答辯及其他

作者: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3-01-12

怎麼樣讓原告不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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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9月1日,江陰法院舉辦青年法官論壇,論壇主題之一是如何查明事實,部分青年法官作了主題交流發言。最高人民法院於2021年9月27日釋出的《關於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剛試點的實施辦法》中規定,基層人民法院重在準確查明事實、實質化解糾紛。查明事實是一審二審的基礎,也是審理難點,涉及到庭審駕馭、證據識別、舉證責任分配、法律釋明等問題。在本次論壇上,圍繞這一主題的發言精彩紛呈,不但在會場引起熱烈討論,還吸引了未能參加會議的其他法官的興趣,為此,特將部分精彩發言以音訊的形式予以釋出。對法律話題的分享、討論、評議、完善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精神核心所在,期待共同參與!

0‘25“ 原告的訴訟請求與其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無法對應

0’44” 存在多種法律關係競合的情況下,需要要求原告明確其依據的法律規範

1‘12“ 如果原告主張合同解除或者無效,必須要求原告明確法定理由,列出具體法條

2’20” 存在多個被告的情況下,必須要求原告明確各被告之間是如何承擔責任的,是連帶責任還是補充責任?承擔責任的具體法律依據及條文

2‘40“ 如果原告還主張利息損失,必須要求原告明確利息損失計算的依據,包括從何時起算、利率依據、存在利息損失的具體理由等。

2’58” 如果原告要求分段計算利息怎麼處理

3‘06“ 要求原告明確所有損失產生的依據,並且確定,沒有其他損失了,避免在庭審調查結束後再次提交新的賠償損失請求

3’30” 某些訴訟請求不具備履行條件的,要求原告明確替代性履行方式

5‘25“ 對於原告陳述的事實,如果被告回答“我不清楚、我不知道”或者“你有證據我就認沒有證據我不認”,可以詢問被告不能回答的原因,再對其釋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並記錄在案

6’40” 如果當事人說“等律師來了再回答”,應該不允許當事人不回答與事實有關的問題,因為當事人有如實陳述事實的義務,律師可以對法律適用發表意見

7‘20“ 釋明權的運用、雙返的釋明及處理

8’00” 如果涉及返還貨物的,可能涉及到運輸、損耗等問題,先行明確

10‘00“ 是否遺漏當事人,必要的共同被告,必要的第三人

10’45” 繼承糾紛中是否包括了所有的繼承人,租賃合同中是否存在次承租人

11‘26“ 原告訴訟請求要求返還不當得利,而在事實與理由部分又說雙方之間存在口頭的買賣合同關係等

12’12” 原告要求返還車輛或裝置,而該車輛或裝置已被法院查封,應要求原告明確對該財產享有物權還是債權?如果原告認為其享有物權,則原告應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或者提起執行異議,本案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原告認為其享有債權,則應變更訴訟請求。

14‘01“ 訴訟保全告知書,“保全期限屆滿前15天向法院提交續封申請

14’56” 證據分類

16‘06“ 公告案件在庭審之前組織原告談話,把該查明的事實及證據審查清楚,開庭時如果未發生新情況,當庭宣判

18’01” 判決主文必須清楚明確,可以履行

18‘36“ 如果判決解除合同,應寫明哪個合同於何時解除,及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19’55” 探視的時間、方式、交接指引,賠禮道歉的時間、方式、載體……

20‘45“ 不能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又告知其另行起訴

【論壇同期聲】潘亞偉:如何讓原告明確訴訟請求、引導被告有效答辯及其他

本期發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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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同期聲】潘亞偉:如何讓原告明確訴訟請求、引導被告有效答辯及其他

潘亞偉

江陰法院周莊法庭副庭長

原標題:《【論壇同期聲】潘亞偉:如何讓原告明確訴訟請求、引導被告有效答辯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