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學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在清代不是真的

作者:由 史客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1-11-29

一等加二等是什麼意思

【導語】:

孔子說:為尊者諱,為親者諱,為賢者諱。這是孔子編纂刪定《春秋》時的原則和態度,是儒家“禮”文化的體現。這種觀念不僅滲透到了社會的很多生活層面,在最應該講究平等的法律中,竟然也有體現。“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或許只是我們的一廂情願。在等級制度深入骨髓的封建王朝,親疏關係、功勞高低、官職大小及身份都會影響判決結果,清代也是如此!

要是翻看《大清律例》的話,我們有時會看到這種內容:

若僱工人毆家長及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者,(即無傷亦)杖一百徒三年;傷者(不問輕重),杖一百流三千里;折傷者,絞(監候);死者,斬(毆家長,斬決;毆家長期親,若外祖父母,斬監候);故殺者,凌遲處死;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罪二等。毆家長之緦麻親,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緦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死者,各斬(監候)。

這裡的“期親”“緦麻親”“小功”“大功”,都是與五服制度相關的詞彙,如果您不瞭解五服制度,自然對這種描述雲裡霧裡。所謂五服,原本是先秦時期以宗族制度為核心所形成的一種喪服制度。根據當事人與去世者的宗法血緣關係的遠近,其喪服標準被分成五級,故而也叫“五服”。後來由於封建王朝一直在延續這種宗法制度,所以作為衡量宗法血緣關係遠近的“五服”也就越發深入人心。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在清代不是真的

五服一共分為五等八級:

第一等為斬衰,“用至粗麻布為之,不縫下邊”,喪期為三年,是五服之中最重的一種,主要是為父親和母親所服的。

第二等為齊衰,“用稍粗麻布為之,縫下邊”,其喪期則分為期年、五月、三月三種,其中期年還分成“杖期”和“不杖期”兩種,所以齊衰一共內分為四種。這裡的“杖”也叫“桐杖”,俗稱為“哭喪棒”,“杖期”即當事人要拄桐杖,“不杖期”即不拄桐杖。齊衰是五服中第二重的一種,主要是為次於父親和母親的近親所服。

第三等為大功,“用粗布為之”,喪期為九月,主要是為嫡堂親屬所服。

第四等為小功,“用稍粗熟布為之”,喪期為五月,主要是為從堂親屬所服。

第五等為緦麻,“用稍細熟布為之”,喪期為三月,是五服中最輕的一種,主要是為族親所服。

舊時代的人對於五服是十分重視的,在討論親屬關係的時候,大多用“五服”進行衡量,說出類似“×××跟我都出了五服了”“×××是我大功的兄弟”的話,其實前者的意思是“說話人與×××的共同血緣關係要遠到說話人的高祖父以上”,後者的意思是“×××是說話人的從兄弟”。這也顯示出古人的“家族觀”比我們現在“家庭觀”的範圍要大得多,他們是以“期親”為近親,“期親”以外“五服”以內為遠親,“五服”之外為遠族親。

另一方面,“五服”制度透過對不同親屬“服制”的界定,也潛移默化地規定了親屬間的親近關係。比如說,我們現代人基本認為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地位是一樣的,而在清代“五服”裡則不同,當時“祖父母”屬於當事人的“堂親九族”之一,而“外祖父母”只屬於當事人的“外親”,所以對祖父母的服制是齊衰不杖期,對外祖父母的服制只是小功,差異明顯。至於男女、嫡庶,服制上也都有所反映。以男女論,如當事人的親兄弟去世,當事人的服制為齊衰不杖期,而當事人的親姐妹去世,如果這位親姐妹未出嫁,服制與兄弟一樣為齊衰不杖期,已出嫁的話,則只有大功而已。以嫡庶論,如當事人為嫡出,其嫡母去世時,當事人要服斬衰三年,而在庶母去世時,則只需要服齊衰杖期而已。除了男女和嫡庶外,五服制度在女性出嫁前後的服制、外親的服制等方面,也有諸多規定,實際上均促成了“長幼尊卑”的封建倫理系統。

清代法律是為了鞏固封建統治,必然也與封建倫理互為表裡,其直接影響就是即便在同一法律中人也並不都是“平等”的,不僅“正規民”和“奴僕”之間“良賤有別”,同屬“正規民”範疇內,也有“尊長”和“卑幼”的區別。清代法律規定,當“尊長”和“卑幼”發生糾紛時,法律上就天然偏袒“尊長”,為“尊長”減輕處罰,並且加重“卑幼”的處罰。

以上面的那條《大清律例》為例,它的意思是說:當清代僱工和僱主親屬發生毆鬥時,僱工毆打了僱主的“期親”,只要是打了,就算沒有造成傷痕,也要判“杖一百徒三年”;如果僱工打了僱主的“期親”,並且造成了傷痕,無論輕重,要判“杖一百流三千里”。這裡就凸顯了僱工和僱主作為類似“主僕”關係而存在的法律不平等,這種不平等還擴充套件到僱主的近親,可見當時的法律傾斜。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在清代不是真的

單看法律條文似乎還不夠生動,我給您舉兩個例子吧。

案例甲:

嘉慶年間,兩江地區有位民人叫馬利貞。馬利貞住在鄉間,鄉里有一座山,是他們家族的“公共祖墳山”。按照馬氏的族規,馬氏族人去世之後,都可以在這個公共祖墳山裡安葬,需要下葬的時候,自行找空地即可。正好這年馬利貞的親人去世,他按照族規在這座山裡找了一塊空地,挖穴來安葬親人。結果可能這座山本身就沒多大,馬氏家族人員又很多,墳墓也比較密集,馬利貞給親人挖穴的時候,挖到邊界,“哐”一鏟子,碰到了旁邊穴內的一副棺材。經過看墳人指認,這副棺材是馬利貞出了五服的一位族祖父的,馬利貞一鏟子下去,把這個棺材的角傷了,古人認為“陰宅陽宅一理”,所以被族人告到了衙門。

這個案子交到衙門,衙門根據《大清律》,普通人盜墓,“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槨見屍者絞(監候),發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卑幼發(五服以內)尊長墳冢者,同凡人論。開棺槨見屍者斬(監候)”。馬利貞破壞的是五服外族祖父的棺槨,所以同凡人論,應該是“杖一百流三千里”,又因為他是誤傷,不是有心發掘,所以減一等量刑,最終判決“杖一百徒三年”。

案例乙:

道光年間,直隸地區有位民人叫夏喜兒,他娶馮氏為妻,兩口子過小日子。道光五年,妻子馮氏病故,夏喜兒準備為其辦理後事。在辦後事的時候需要一些人手,所以夏喜兒便請自己的親舅舅張洛管來幫忙,一起將妻子馮氏入殮,並且抬到墳地下葬。張洛管這個人人品不好,親眼看見外甥夏喜兒給妻子馮氏陪葬的各種物品,於是起了貪念,在馮氏入土一段時間後,趁夜跑到馮氏的墳上,刨開墳土,掀起棺蓋,將外甥媳婦馮氏屍身所穿的衣服剝下,還將棺材裡的鋪蓋褥子一起盜走。後來經過調查,張洛管被抓捕。

這個案子交到衙門,衙門根據《大清律》,普通人盜墓,“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槨見屍者絞(監候),發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尊長髮(五服以內)卑幼墳冢,開棺槨見屍者,緦麻杖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遞減一等”。張洛管是夏喜兒的親舅舅,屬於夏喜兒的外親,按照當時的五服制度,外甥要為舅父服小功的服制,而妻子應為丈夫的外親降一等成服,所以張洛管是外甥夏喜兒的小功親,是外甥媳婦馮氏的緦麻親。同時,張洛管作為夫家舅父屬於“尊長”,馮氏作為外甥媳婦屬於“卑幼”。因此,本案定性為緦麻尊長盜卑幼之墓,按照《大清律》,張洛管最終被判“杖一百徒三年”。

這倆人判的刑一樣重啊?!

對的。誤傷他人棺角的馬利貞,和盜外甥媳婦墓的張洛管得到的處罰是一樣的。按照我們現代的法律觀點來看,這個張洛管簡直是喪盡天良,就算不重判,至少也要比誤傷他人棺角的馬利貞判得重。但是在當時的倫理裡,卻把這視為常態,這就是“五服”所帶來的尊卑關係下的一種特殊現象。

【摘自:《清朝穿越指南2》 橘玄雅/著 重慶出版社&華章同人】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在清代不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