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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願連鎖經營業”為名在乳山從事傳銷活動 兩名傳銷骨幹獲刑

作者:由 李旭反傳銷團隊 發表于 繪畫日期:2022-06-20

自願連鎖經營業合法嗎

8月9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自願連鎖經營業”傳銷案,王某、李某榮分別在該組織中擔任所在“家庭”(團隊)中的大總管、經晨素總管(負責組織家庭成員學習),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李某榮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依法追繳未起獲的被告人王琳違法所得53676元、李連榮違法所得4472元,上繳國庫。

以“自願連鎖經營業”為名在乳山從事傳銷活動 兩名傳銷骨幹獲刑

2014年12月以來,被告人王某、李某榮先後經人介紹加入“自願連鎖經營業”(又名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該組織採用“五級三晉制”的構架,要求參加者透過購買份額獲得加入資格,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

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李某榮分別在該組織中擔任所在“家庭”(團隊)中的大總管、經晨素總管(負責組織家庭成員學習),在該傳銷組織中起到組織、管理、協調、培訓等作用,為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達三級以上。被告人王某、李某榮分別獲利人民幣53676元和4482元。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王某以“其系受害人,組織領導傳銷的人員不足30人,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以“自願連鎖經營業”為名在乳山從事傳銷活動 兩名傳銷骨幹獲刑

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王某、原審被告人李某榮夥同他人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份額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屬於傳銷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王某、李某榮分別在其所在家庭(團隊)中擔任大總管、經晨素總管,在所在團隊中起到組織、管理、協調等作用,系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

關於上訴人王某所提的上訴理由。經查,根據涉案傳銷組織架構和王琳購買份額情況,王某在傳銷組織中屬於經理級別,其擔任所在團隊大總管,負責上傳下達和管理、協調團隊內部事務,屬於司法解釋規定的起組織、領導作用的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王某直接發展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雖未達到三十人,但其管理下的傳銷組織和參與傳銷活動人員達到了司法解釋規定的層級和人數,故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