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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良賤制度的衰亡:朝廷維護百姓田宅產權和私有財產

作者:由 康康歷史吧 發表于 繪畫日期:2022-08-12

宋朝時有推行均田制嗎

全文共1838字,閱讀時間約為3分鐘

兩宋時期,在田宅產權制度上,行

“田疇邸第,莫為限量”

。送朝朝廷在維護主人私有財產購買過程之中,藉助相對完備的法律制度,作為維護私有財產的重大措施。

面對

民戶產權交易頻繁的現實

,宋代官府逐步從土地所有制領域抽身出來,將其觸角延伸至

契約租佃領域。

宋代良賤制度的衰亡:朝廷維護百姓田宅產權和私有財產

宋代促進了

客戶的地域流動,

從而催生出社會對

佃農、人力、女使

等賤民階層權利保護的觀念。

宋朝時期幫助客戶解決地域阻隔問題,因此隨著這個新興行業的興起,導致他們被納入編戶齊民,成為

五等戶籍制的有機組成

,擁有基本的人身權利。宋代對田宅產權的維護,最終帶來南宋初年

賤民制度的廢止。

宋代良賤制度的衰亡:朝廷維護百姓田宅產權和私有財產

宋代透過約束

田主對佃農的權利

,來調整日趨普遍而又更為

重要的租佃關係,

達到對

佃戶田宅產權

人身權利

的保護。

其結果帶來了生產關係領域客戶主體佃戶的地位的提升,

乃至賤民制度的消失

。針對宋代田宅產權的維護與賤民制度的消亡,需要從民戶田宅產權交易制度、佃農為主體的客戶地位的提高、良賤制度的消亡

三個方面進行了解。

一、民戶

宅邸的

交易

制度

1

田宅典賣契書制度

宋代典賣田宅的時候

,為了維護私人土地所有權,實施紅契制度。趙匡胤時即規定,典賣人典賣田土時

,必須向官府納稅

在契約上加蓋紅色官印,形成“紅契”。契約一式四份,錢主、田主、商稅院、本縣府各持一份,是為“四鈔”。立定合同契約

,新舊業主各執其一。

宋代良賤制度的衰亡:朝廷維護百姓田宅產權和私有財產

為使契約制度規範化,又推行田宅買賣的

“標準契約”和“官版契紙”

。實際操作上,從當州郡通判處先按照千字文的順序

製造契紙

,再根據地處地區的縣

“大小、用錢多寡

”按月給付契紙。

然後諸縣在領到契紙之後,要“置櫃封記”。在民戶進行產權交易的時候,

“人戶赴縣買契,當官給付”

。當然這個環節中,還離不開城鄉社會中的莊宅牙人。

宋代良賤制度的衰亡:朝廷維護百姓田宅產權和私有財產

2

契約完稅制度

田宅交易時,沉重的契稅錢和

繁多的附加錢,使

得州縣人戶在典賣田宅時,其文契往往超出前揭法律規定的

三個月有效時限,

而“不曾經官投稅”以逃避各項稅錢及其附加。

因此官府又屢降限期

投契納稅之法令,

屢申自首及告賞之法。為了增進印契的法律效力,宋代規定經官

印押的紅契,

才是買者取得所有權的合法憑證。如果對交易本身有紛爭,經官府相關部門定奪時

“止憑契約”。

宋代良賤制度的衰亡:朝廷維護百姓田宅產權和私有財產

二、

佃農為主體的客戶地位的提高

1

權利地位的確立

《唐律疏議》裡唐初均田制

,規定了佃農無遷徙的自由,世世代代被束縛在土地上。直到建中元年(780)宰相楊炎兩稅法的推行,租佃制最終取代了均田制,大量部曲也從私家所有的賤民轉化為地主

土地上的佃農

。並被納入國家編戶齊民之中,獲得客戶的身份,也開始逐漸

擁有一定的人身自由。

均田制經歷

兩個朝代的發展歷程,由

誕生到興盛再到廢除,已經維持了將近兩百年。而雖然史書之中,並沒有

租佃制的記錄

。但隨著北宋初年開始實施

“田制不立”

政策與律法中均田制互相不符。

宋代良賤制度的衰亡:朝廷維護百姓田宅產權和私有財產

2

人身關係的鬆弛

在天聖五年詔令的推動下,宋代除了

夔州路莊園農奴

制居於主導以外,其他諸路的佃農均獲得法定人身自由。

佃農一旦和所屬地主的

債務關係清償後

,那麼他們就享有完全的人身遷徙權。如果所屬

地主無理阻攔,

可以援法予以控告。

從而

佃農就擺脫了

似於田主的統治關係。宋朝經濟已經開始出現南移現象,佃戶同樣也因此多了

更多工作的機會。

宋代良賤制度的衰亡:朝廷維護百姓田宅產權和私有財產

三、良賤制度的消亡

1

良賤制度與籍沒制度的廢止

對民戶田宅產權的

尊重和維護

,會帶來社會的安定、農業生產的發展與商品經濟的繁榮,在

天聖五年詔書

的推動之下,先秦以來長期存在於生產關係領域的良賤制度在兩宋時期

最終走向消亡。

與此同時,基於契約僱傭關係形成的

主僕間的僱傭奴婢

,構成了北宋奴婢的主體。但是

官奴婢仍然存在

,可以作為自己的私人財產買賣、轉讓和質舉。仁宗以後逐漸減少籍沒罪犯為官奴婢的做法。

南宋建炎三年(1128)

以後,籍沒制度終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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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奴婢性質的變化與主僕僱傭關係的確立

入宋以後,奴婢的本質發生了

根本性的變化。

“奴婢”一詞漸漸淡出文獻,表示僱傭的“人力、女使”等稱謂

日漸廣泛

與宋代以前主人奴役奴婢的“主僕關係”相比,

宋朝人力、女使與僱主

的關係與前朝有著根本區別。准許僱主按照人力、女使的個體品行優劣,

給予區別對待。

宋代良賤制度的衰亡:朝廷維護百姓田宅產權和私有財產

兩宋時期由於

商品經濟的發展

,導致民眾積攢的貨幣相對增多。並且因此讓民眾產生土地所有權保護的想法,進而朝廷透過

詔敕立法的形式

上升為國家意志。

這一上下互動過程,帶來

整個社會結構的重新組合

。契約租佃關係,成為官民互動的重點,而不再是

秦漢至唐中期

對土地佔有狀況的爭奪。

隨著契約租佃制在宋朝的興盛,傳統農業社會里“子民”權利被長期漠視的問題

得到了改善。

參考文獻:《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