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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艾滋病強制告知義務”實有必要

作者:由 喬志峰 發表于 繪畫日期:2022-09-03

艾滋病會告知街道社群嗎

建立“艾滋病強制告知義務”實有必要

喬志峰

有代表呼籲建立艾滋病強制告知義務:某些場合應告知。8月30日,傳染病防治法執法檢查報告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分組審議。有委員認為,當個人隱私與公眾利益衝突時,應該以公眾利益為主,“艾滋病人在某些特定場合有義務和責任進行告知。” (8月31日澎湃新聞)

建立“艾滋病強制告知義務”實有必要

每個公民都有隱私權,不容侵犯。而艾滋病感染者的隱私尤須嚴格保護。《艾滋病防治條例》第39條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資訊。艾滋病人在就業、消費等方面,也不該受到歧視和區別對待。

不過,艾滋病畢竟是一種傳染病,有其特殊性,在關乎他人利益特別是公共利益的時候,病人應該負有告知的義務和責任,不能以“隱私”為由予以隱瞞。否則,就可能給他人和公共安全帶來風險。有代表舉例說,在醫療單位,如果艾滋病人知道自己本身已經感染了艾滋病毒,他就有義務向醫務人員告知,進而起到積極預防作用。現行法規對於隱瞞艾滋病缺乏約束手段,更沒有配套的細則,在艾滋病防治形勢依然嚴峻的今天,完善制度、建立“艾滋病強制告知義務”迫在眉睫。

當然,類似呼籲不可避免地會引發一些爭議。幾年前,我國《沐浴業管理辦法》擬規定,沐浴場所應設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標誌。一些關注艾滋病及倡導平等的人士對此反應激烈,認為此規定加劇艾滋誤解、歧視和恐懼,不會減少和控制艾滋傳播。

建立“艾滋病強制告知義務”實有必要

毋庸諱言,誤解和歧視艾滋病人的現象當今社會依然存在。但不得不承認,艾滋病人與健康人共浴,確實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北京市性病艾滋病臨床治療研究中心主任吳昊表示,這麼多年來,從未有任何一項流行病學調查顯示,曾有人是因為出入公共浴室而被感染的。他還科普說,完整無破損的面板是很好的防禦屏障。另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唾液和淚液中可含有病毒,但含量極低,且必須直接接觸到傷口或直接進入血液才能感染。——“從未有調查顯示曾有人因出入公共浴室而被感染”,不代表現實中一定沒有這樣的案例;以前沒有,也不代表以後就一定不會有。面板完整很安全,萬一有人身上有點小傷口呢?而日常生活中有點小擦傷很難避免,有時有了傷口可能連自己都不在意。萬一在公共浴池裡遇到了“小機率事件”,豈不悲摧?公共浴池染艾滋的機率再小,只要這種可能性存在,就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並採取預防措施。安全無小事,健康容不得僥倖心理。

有沐浴業從業者也對此提出了質疑,認為最大的問題是禁止入內的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有些表露在外的面板病我們尚且可以看到,但如果是性病和艾滋病人,也只能靠自覺,我們無從監管,而且也沒有權力去盤查。”假如已經建立了“艾滋病強制告知義務”,要求進入公共浴池、游泳館等特殊場所的艾滋病人必須主動告知,相關管理方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保障大多數人的利益和安全。

“艾滋病強制告知義務”對病人是一種善意的提醒——您的疾病可能會影響到他人的健康,要儘量減少這種風險。別人或許看不出哪個人有病,而病人自己對此是最清楚的。正如有專家所言,在法律層面,明知有性病而又故意傳播疾病予他人的,也是一種違法行為。及早建立“艾滋病強制告知義務”,無關歧視和偏見,為的只是安全,這種約束是有必要的。

建立“艾滋病強制告知義務”實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