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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雙
方長期冷戰,無法調和,我的意見是:離婚!
嚴格地說,應該不應該離婚的問題並不適合法律工作者來回答。社會學家或心理健康社會工作者在回答這個問題方面,比法律工作者更具有發言權和權威性。
如果社會學家或心理健康工作者一致認為,夫妻長期冷戰應該離婚,接下來才是法律工作者出場的時候。因為,他們會給出夫妻長期冷戰能不能離婚的答案。
但是,作為律師,我還是想從夫妻長期冷戰能不能離婚的問題入手,反向推導一下該不該離婚這個主題。
民法典第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許離婚的最基本的條件是“感情確已破裂”,滿足這個條件,法院才會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給出了五種衡量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情形: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從這五種法定情形看,夫妻長期冷戰可以歸為“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從而滿足“感情確已破裂”的離婚基本條件。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將家庭暴力定義為:“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這個定義給出的家庭暴力,既包括“
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的身體傷害行為,也包括“
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的
精神侵害行為。”
夫妻長期冷戰,實際
是
一方以身體、性、情感、經濟或心理等方式影響另一方的行為,
無疑是一種精神侵害行為,屬於家庭暴力。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
的解釋(一)》第一條明確規定,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所稱的“虐待”。
由此可見,夫妻長期冷戰屬於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滿足“感情確已破裂”的離婚條件。
從司法實踐看,法院對於夫妻長期冷戰而引起的離婚訴訟,基本持支援的態度
認為當事人雙方長時期處於冷戰狀態,若繼續生活下去,對雙方都是一種精神傷害,應視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以離婚為宜。
既然夫妻長期冷戰已經滿足了可以離婚的基本條件——感情確已破裂,那麼生活在這種破裂狀態中繼續傷害對方,有什麼必要和實際意義呢?早一點擺脫這種相互精神傷害,相互虐待的枷鎖,尋求新的生活不是更好嗎?
因此,如果夫妻雙方長期冷戰,無法調和,我的意見是: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