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高空墜物可以報警嗎
有太多法律問題想知道答案?
別擔心!
小案大道理,
學法辨是非,
這裡是
高新法院“法官說法”
讓我們一起學法“充電吧”!
本週法官:蔡惠娥
綜合審判庭副庭長 、二級法官
現如今高空拋物、隨手一拋
已經不光是不文明的行為
也不再是
出了事才有事
不出事就沒事
而是隻要做了
就會攤上事
今天,由蔡惠娥法官和大家一起嘮嘮
高空拋物
2020年5月20日下午,黃某在其居住小區散步時,一個裝有半瓶水的礦泉水瓶從高空落下砸到黃某,導致其受傷倒地,後黃某被送入醫院治療。事後透過檢視監控,確認該礦泉水瓶系張某家小孩張某豪從陽臺拋下。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黃某將張某豪及張某夫妻二人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2萬餘元。經法院委託司法鑑定,黃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豪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本應由侵權人張某豪承擔侵權責任,但因張某豪年僅七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沒有證據表明其本人名下持有財產,故由其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依法應由其監護人即張某夫妻二人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判決由張某夫妻二人共同向黃某賠償各項費用共計9萬餘元。
民法規定
Law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刑法規定
Law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高空拋物罪】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高空拋物
01
可以確定拋物具體侵權人的,由該侵權人直接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02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不是侵權人的,不承擔責任。
二、高 空 墜 物
01
可以確定墜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如果墜落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夠舉證證明自己盡到了管理和維護義務的,則該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為侵權人,由其承擔侵權責任。
02
經調查難以確定墜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不是侵權人的,不承擔責任。
03
因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維修、養護、管理義務造成高空墜物致使他人損害的,物業服務企業依照其過錯大小承擔按份責任;如果存在高空墜物行為的直接侵權人的,物業服務企業在其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直接侵權人行使追償權。
法官提醒
■ 一、提高認識
充分認識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極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引發鄰里矛盾和社會糾紛。在確定民事賠償責任時,高空拋物、墜物適用較為嚴厲的過錯推定原則,在侵權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時,將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者補償責任。根據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甚至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刑事犯罪,過失導致高空墜物亦有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刑事犯罪。
■ 二、預防為先
家長應教育引導孩子不可高空拋物,及時排查家中可能導致高空墜物的安全隱患,如擱置在陽臺上的花盆、鳥籠,懸掛於房屋外牆的廣告牌、空調機,房屋外牆上的表皮、瓷磚等,及時做好養護、固定或圍護。如發現高空中有搖搖欲墜的物體時,要及時提醒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及時向消防部門反映,避免事故發生,或者自身被列為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而承擔補償責任。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更應注意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和防範措施,做好修繕等管理工作,從而更有利於預防高空拋物事件的發生。
■ 三、及時報警
如因高空拋物、墜物受傷,除及時就醫外,應第一時間通知物業服務企業並向公安機關報案,以查清高空拋物、墜物的的具體責任人,為後續確定責任分擔留存證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對管理區域採取監控措施,以便於確定直接侵權人、快速救濟被害人。
圖片來源:網路
內容來源:綜合審判庭
原標題:《法官說法│高空拋物,嚴重者可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