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相易奪的易什麼意思
文 | 杜桂芳
“易烊千璽寸頭”、
“易烊千璽因為考試沒趕上領獎”、
“易烊千璽獎盃拿不過來”、
“易烊千璽最具潛力男演員”、
“易烊千璽阿瑪尼彩妝代言人”
……
2020年1月份,
四字弟弟易烊千璽“似乎承包了微博熱搜”,
最新的一則,
是前文中提及的#易烊千璽阿瑪尼彩妝代言人#,
截止發稿前,
該話題閱讀量高達1.3億,討論量達107.5萬。
#易烊千璽的4種紅#微博話題閱讀量達908.1萬,
抖音#易烊千璽阿瑪尼彩妝代言人播放量次達14.7W+。
阿瑪尼籤代言人了?
4種紅又是什麼紅?
多支阿瑪尼色號口紅賣斷貨,
色號
是的,沒錯。
阿瑪尼在2020年1月8日上午11:28,
於微博官宣,
易烊千璽成為阿瑪尼美妝中國區彩妝代言人。
隨後四字弟弟的一句“很高興加入”,
引發了全網熱議,
4。3萬+評論中多半是粉絲的“曬單”。
易烊千璽的帶貨能力是不可否認的,
這一點我們從新浪時尚出品的《明星時尚價值榜》就可得到佐證。
據《2019新浪微博明星白皮書》報告顯示,
明星代言人的力量hin強大
易烊千璽獲得明星商業價值榜下半年及全年的雙冠軍,
無疑,
成2019年明星商業價值的最大贏家。
。
亦如此次阿瑪尼牽手易烊千璽,
明星的代言人力量是非常強大的
不僅引爆了話題,
筆者在阿瑪尼官方代言後於其天貓旗艦店搜尋發現,
目前金閃番茄紅405G、201牛血色、400阿瑪尼紅等皆已售罄,
不少網友表示:
“工作狗不配嗎?我不就是來遲了一點?不給留活路?我的405G能不能補貨啊”;
“手還是有點兒慢,想買的405G竟然已經售罄了”;
“糾結色號一秒的時間,就沒了???”
……
至此易烊千璽的帶貨能力可見一斑。
甚至有網友笑言:
“比李佳琦更可怕的男人來了。”
為進一步“收割流量”,
阿瑪尼還透露將於1月13號,
推出“紅色之選4色禮盒”,
即4種紅:琉金新色#405G金閃番茄紅、
至美番茄紅#405、經典阿瑪尼紅#400,
以及熱賣陶土新色#206。
從粉絲的評論,
及筆者對朋友圈內“千紙鶴”(易烊千璽粉絲名)的採訪來看,
“為阿瑪尼彩妝代言人買單!”
“易烊千璽的代言必須買買買”
“學生黨2020第一個flag:存錢,買它!!!”
“對口紅沒執念,種草好久也懶得買,終於有了一個買的理由。”
……
該禮盒預計引發搶購“熱潮”。
還助力了品牌的銷售。
之於阿瑪尼,選擇在近期官宣易烊千璽成其代言人,無疑是一舉多得的。既“蹭”了熱度,又提升了品牌銷量,還能透過“紅色之選4色禮盒”加深品牌與粉絲間的黏性。
用明星代言人吸引粉絲關注只是第一步,
C評論:
對於阿瑪尼而言,如何抓住粉絲流量,做好粉絲運營,並在變現的同時,將“流量”變為“留量”才是更重要的。
男星代言火了,
近年來,
找男明星代言美妝品牌,
似乎成為了一種常見的品牌營銷策略。
提及男星代言美妝,
總會避不開於1996年開啟男星代言口紅先河的木村拓哉。
據統計,
商業邏輯是啥、品牌押寶時要注意什麼?
他為佳麗寶(Kanebo)拍攝唇膏後,
自2016年始,
國內市場掀起了男星代言美妝品牌的熱潮,
一大批國際品牌諸如歐舒丹、歐萊雅、美寶蓮、紀梵希等,
啟用國內流量小生、小鮮肉等男明星代言後,
在中國地區實現了銷售暴增。
而後,
國內的美妝品牌也開始選擇了現下大火的流量明星代言。
有公開資料顯示,
創下了兩個月賣掉300萬支的銷售神話。
2018年有40+化妝品品牌選擇男明星作為代言人;
譬如,雅詩蘭黛與2019年大火的“現男友”李現和肖戰的合作,
前者成雅詩蘭黛品牌亞太區護膚及彩妝代言人,
後者則是其品牌亞太區彩妝及香氛代言人。
無疑,護膚及彩妝押寶男星代言成為了大勢營銷。
那麼,為何美妝品牌紛紛扎堆選擇男明星代言呢?
竊以為,
2019年,目前已有超60個美妝品牌啟用男明星代言。
品牌看中了新的“流量窪地”——明星背後的帶貨和變現能力,
隨著Z世代成為美妝品牌的核心消費人群后,
明星經濟之於品牌,
成為了是一個不錯的宣傳及提升知名度和認可度的方式之一。
因為“Z世代”對於品牌的需求,
不再是物質上的單一滿足,
而是
亦是其搶佔年輕消費群體的一種營銷策略。
隨著心理、情感需求、審美趣味的迭代,
以及購買力的增強,
他們越來越傾向於為自己的愛豆“消費”,
尤其是具有個性化、互動性強的愛豆“代言”,
那為何是男明星代言美妝產品?
筆者以為,原因有三:
更能刺激其購買慾。
一是男明星的粉絲多數是女粉絲,
受“異性相吸”、“顏值至上”、等因素的影響;
二是男明星拍攝廣告具反差性,
“男色”更易奪人眼球;
三是男明星可以借對精緻“豬豬男孩”的影響,
吸引除女粉絲之外的男性消費者。
但明星在選擇代言人,
需要選擇的是流量、形象俱佳且與品牌調性相符的男星,
並非是“誰火選誰”,
此外,
值得注意的是,
盲目追求明星經濟只會起“反作用”。
在男星代言美妝愈演愈烈的情況下,
依據現行的《廣告法》第二條:
“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十八條則規定:
“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因此,男星代言的產品必須自己也可以用。
且代言人也有義務對自己推薦的產品質量進行稽核。
前段時間,嬰童護理品牌小浣熊官宣黃渤成其代言人時,
就有人發出“黃渤叔叔還用小浣熊的產品嗎?”的疑問。
當然,這個問題的答案我們不得而知。
但這對於品牌選擇代言人來說,
無疑是個警醒。
並非所有的化妝品都適合找男星代言。
之於品牌,用明星吸粉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在男星代言後,如何玩轉粉絲經濟、實現品牌口碑傳播和效益最大化?
首先是迴歸到產品及品牌自身,即產品效果上,對於粉絲而言,“為代言人買單”是常見的追星方式,但產品本身質量沒保障的情況下,只會“存在”於其梳妝檯的角落裡。
其次是需要品牌在對粉絲群體的需求進行精準地瞭解後,結合品牌調性、明星屬性等打造出一個完整的營銷閉環,進而將粉絲轉化為品牌的忠實消費者。
這也就意味著,
總結:
,是更亟待品牌解決的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