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鵬博士釋出訴訟事項 預計負債3974萬元

作者:由 金融界 發表于 詩詞日期:202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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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程式碼:600804 證券簡稱:鵬博士 公告編號:臨 2022-005 債券程式碼:143143 債券簡稱:17 鵬博債 債券程式碼:143606 債券簡稱:18 鵬博債 鵬博士電信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 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二審終審判決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額:未付貨款 56,378,867 元及相應款項逾期之日起至實際付清之 日的逾期利息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該訴訟判決預計造成公司預計負 債 3,974。17 萬元(未經審計)。

一、訴訟案件的前期基本情況 2020 年 9 月 14 日,北京格林偉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林偉迪”) 就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1)長城寬頻網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寬頻”)、鵬博士電信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博士”或“公司”)向其連帶支付欠付款項,金額具體為 85,169,707。93 元(暫計),其中,欠付採購款項 76,899,365 元;逾期付款利息 8,270,342。93 元;(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含訴訟費、訴訟保全費、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等費用)由長城寬頻、鵬博士連帶承擔。 2021 年 3 月 29 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具“(2020)京 01 民初 383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1)長城寬頻於判決生效後 10 日內向原告格林 偉迪支付 2018 年 5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間的已付貨款的逾期 利息 1,829,374。55 元;(2)長城寬頻於判決生效後 10 日內向原告格林偉迪支付未付貨款 56,378,867 元及相應款項逾期之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3)長城寬頻於判決生效後 10 日內向原告支付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 54,137。40元;(4)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此後,格林偉迪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 01 民初383 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和第四項,向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具體如下: 1、請求改判或發回重審,其中請求改判的內容為: (1)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為:長城寬頻於判決生效後 10 日內向格林偉迪支付未付貨款 76,899,365 元及相應款項逾期之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2)一審判決第四項改判為:鵬博士就長城寬頻在本案中應當向格林偉迪承擔的全部債務(包括未付貨款、逾期利息、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鵬博士和長城寬頻連帶承擔。 就此案件,公司的基本戶銀行賬戶已於一審期間被凍結,截至目前,實際凍 結金額 53,170,509。2 元(詳見公司於 2021 年 7 月 24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披露的 《鵬博士關於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臨 2021-064))。

二、訴訟案件進展情況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對本案做出的(2021)京民終 652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本院認為,在鵬博士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與長城寬頻公司財產相互獨立的情況下,其應當對長城寬頻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維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 01 民初 383 號民事判決第 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二)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 01 民初 383 號民事判決第 四項; (三)鵬博士對長城寬頻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 01 民初 383 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中所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駁回格林偉迪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三、訴訟案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鑑於該訴訟案件中涉及的相關交易事項中,部分交易公司已經計提了應付賬款 1,913。22 萬元,因此該訴訟判決由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會造成公司預計負債約3,974。17 萬元(未經審計),暫無法確定訴訟對公司本期或期後利潤的影響金額。 四、備查檔案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民終 652 號《民事判決書》。 特此公告。 鵬博士電信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2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