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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孤老人已找到兒子 背後的法律問題引人深思

作者:由 找法網 發表于 詩詞日期:2022-07-09

什麼是失孤老人

“只有在路上,我才覺得自己是個父親”,電影《失孤》原型的郭剛堂老人經過24年的尋子之路,終於在今年找到了自己被拐的兒子。這位老人不僅在尋親路上一直堅持,而且還創辦了天涯尋親網幫助了許多人尋找自己的親人,並且他在影片號上釋出“打拐”影片等宣傳怎麼防止孩子被拐以及被拐之後的措施。

失孤老人已找到兒子 背後的法律問題引人深思

拐賣婦女兒童的罪與刑

那麼,拐賣婦女、兒童究竟觸犯什麼法律?什麼行為會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呢?應該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

定罪量刑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嫌疑人訴訟時效問題

而這起引起我們許多人注意的案件,案件細節在不久前得到了披露。兩名犯罪嫌疑人已經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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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據瞭解,呼某在其後數年曾因多個罪行被抓獲並獲刑,所以他的追訴時效無論是按照79年刑法還是97年刑法來說都是不受限制的。

案件已經立案24年,至於唐某受不受追訴時效限制問題關鍵在於賣出小郭的時間是否在1997年9月30日24點前。

如果是在1997年9月30日24點前賣出了,按照79年刑法舊法,訟訴時效已過;若是沒有賣出,犯罪行為在持續進行,按照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新法,訴訟時效是不受限制的。

因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在哪個節點結束,成為了適用新法還是舊法的問題關鍵。

買方處罰問題引爭議

同時引發爭論的是小郭決定留在養父母身邊這一行為。

失孤老人已找到兒子 背後的法律問題引人深思

很多網友認為養父母即是買家,如果不嚴加處罰,以儆效尤,以後拐賣還是會有市場,因為買家最終一般得不到處罰,市場需求就還是存在的。他們建議買賣兒童、婦女同罪。

但是司法實踐中,如果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是按照從輕處罰處理的。這個做法的出發點在於給買家一個自首悔過的機會,讓更多的被拐兒童得到解救。

無論小郭的決定是怎樣,老郭找到了失散多年的孩子是值得慶賀的一件事。願所有被拐婦女、兒童都能早日被找到、解救,願天下再無被拐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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