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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眼|女友懷孕不願意結婚打胎錢小夥沒出 分手後男方父母給女方的見面禮該要回嗎?

作者:由 百度網友da18559 發表于 詩詞日期:2022-08-14

男方給見面禮怎麼處理

談戀愛時甜甜蜜蜜,你儂我儂,不分彼此。分手後,劃清界限,明算細賬,再不相見。談錢自古傷感情,此恨綿綿無絕期。戀愛時收取的見面禮,分手後是否該歸還?近日,有男網友十分煩惱在某論壇發帖詢問,分手後當初父母給她的見面禮該要回來嗎?此貼一出,沒想到網友一邊倒的向著女方,是什麼原因呢?

開眼|女友懷孕不願意結婚打胎錢小夥沒出 分手後男方父母給女方的見面禮該要回嗎?

以下是該男發帖內容:

借個馬甲來發帖,徵求大家意見。

和女友談了一年多,我對她一直很好。之前我父母給過她三千塊見面禮。

上個月她發現自己意外懷孕,我想讓她嫁給我,生下來,但是她說她不會嫁給一個只知道自己爽不懂保護她的男人,她說如果我愛她就不會讓她未婚先孕。並且說我們在一起一年多我父母都沒有去提親,現在是有意讓她懷孕想省掉彩禮,說我父母心機重。

我家裡情況的確很差現在拿不出彩禮,但我覺得我父母也沒有這麼重心機。

她打胎的時候我陪她去的,當時費用差不多三千,她讓我付錢我沒有,都是她自己出的。

現在她已經跟我分手了,但是我父母讓我把三千塊見面禮要回來,但是女友不肯給,說我對她身體造成了這麼大傷害還有臉要錢。

大家覺得這個見面禮該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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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網友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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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夥據理力爭依然沒有得到網友們的支援,反而對他的聲討愈來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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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無非是性格不合、缺乏信任、衝突太多、沒有安全感、戀愛原因不明確等,但上文中的這個男子未婚先育且經濟條件很差,所以被眾網友認為是不負責任的行為,各說各有理,但是在法律上如何規定的呢?

先來普及一下結婚前的見面禮是啥意思?

見面禮的通俗之意:

見面禮指初次見面時饋送的禮品或指見面時的禮節。小輩初見長輩,應向長輩行禮,長輩應給小輩一些禮品或錢幣,謂“見面禮”。

見面禮的現今意思:

1、當男方帶女方第一次進家門的時候,男方父母則需要為新來的(兒媳)準備一份見面禮,可以是一枚戒指、鐲子或者項鍊,就是一些有紀念意義的禮品。但是在當下,一般都是包一個紅包,裡面具體裝多少錢可以根據家庭條件,抑或是您的心情來定,但多半以吉利數字為準,且為雙數,畢竟好事成雙嘛,像666、888、1200、10001等都是不錯的參考。

2、當男方第一次親自去女方拜訪時,也的帶上一些見面禮。諸如一些保健品、茶葉、菸酒等,在這送禮期間,你可以根據老丈人、老丈母的喜好來,具體送什麼,可以提前資訊你未來的另一半。

3、還有一種就是雙方親家第一次見面,都需要帶上一份見面禮,這樣才顯得隆重、有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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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筆者對分手後是否要退還見面禮的情況諮詢了律師。在法律上,對彩禮是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但對於戀愛期間互相贈送禮品,這種互贈行為的習俗是人們所遵從的,且數額不大,事實上,法律也並不禁止這種行為的發生。

某律師事務所的徐律師認為,既然沒有法律條文對分手後見面禮是否要還的規定,且即時交付,履行交付手續完畢後就結束,當事人可以不用退還。這種贈與行為屬於個人意願,沒有理由讓對方返還。

而某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部主任張先生則認為,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出於人情考慮,女方應該歸還該見面禮,如果涉及的金額較大,法院也會從公平角度考慮,該見面禮退還是否存在合理性。

但是從實際解決問題的角度來說,歸還是最好的方式,可以徹底解決女方的矛盾。

開眼|女友懷孕不願意結婚打胎錢小夥沒出 分手後男方父母給女方的見面禮該要回嗎?

法律規定:

原則上:對以結婚為目的的所為之贈與(包括訂婚信物),價值較高的,應酌情返還。對婚約期間的無條件贈與,受贈人無返還義務。

一、對因解除婚約而引起的財物糾紛,應區別對待。

對屬於包辦買賣性質的訂婚所收受的財物,應依法沒收或酌情返還。對以訂婚為名詐騙錢財的,原則上應歸還受害人。對以結婚為目的的所為之贈與(包括訂婚信物),價值較高的,應酌情返還。對婚約期間的無條件贈與,受贈人無返還義務。

二、正確認定婚約財產的性質,是正確處理婚約財產糾紛的前提和基礎。

男女雙方處於生活上的關心、幫助,或相互尊重彼此感情而相互贈與雙方父母、親屬的財物。這種財產贈與是建立在男女雙方自願的基礎之上的,是雙方感情交流的一種方式,法律並不禁止,應屬於贈與財產。囿於此,學者們認為因前兩種婚約財產糾紛或在男女雙方解除婚約時,應根據《婚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婚約財產應酌情返還。而對於互贈或贈與的財產,因當事人出於自願,則不需返還。

三、如果是彩禮,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1、結婚彩禮返還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也是不予返還的。

(文/北青網 文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