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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順德大良“工業區升級改造”變停車場?

作者: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詩詞日期:2022-12-03

證明茲有後面填什麼

佛山順德大良“工業區升級改造”變停車場?

大巴車停車場

說是“工業區升級改造”,“強制”拆除後,現在變成了停車場、地磅、修車、鋼材堆放,剩餘則是空地。近日,本報在現場,有租戶則表示,“自己交了兩個月押金,月租金XXXX元,表示價格不算貴。”

路邊有一塊 “警示牌”,上面寫著“該地塊屬政府收儲用地,非政府工作人員禁止入內。任何人不得破壞圍蔽設施,擅自偷排偷倒亂放,如經發現,將依法追究責任。聯絡單位:大良街街道土地發展中心。聯絡及電話……”。實際承租人梁洪春及聶郴平,“當年投入“巨資”後,合同未到期物業遭遇強拆分文補償未得,損失慘重。”

佛山順德大良“工業區升級改造”變停車場?

路邊警示牌

原本是一塊20000平方米的空地沒有平整

佛山市順德區大良街道紅崗特種變壓器廠後面一塊20000平方米土地,原本屬於大良林場,土地上沒有任何建築設施,實為一塊空地,還有水塘。2003年的時候,梁培X與大良林場簽署協議,承租該片土地18年。報建手續由梁培X負責,並以大良林場名義報建,大良林場協助辦理報建手續,費用全部則由梁培X支付。

在2007年梁培X將該地部分建築物作價96萬(月租金另計)轉租給梁洪春及聶郴平二人,並約定遇政府徵收,除土地補償之外,其餘則都歸梁洪春及聶郴所有。

2009年大良林場將上述20000平米土地全部移交給德良公司(佛山市順德區大良德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原合同繼續由德良公司履行。本報透過網路 “愛企查”顯示,德良公司(佛山市順德區大良德良物業管理公司)的企業型別為“集體所有制”。 發起人/股東: 順德大良街道辦;持股比例:100%;實際出資額:1,000萬(元)。

誰是實際承租及物業產權人?

2019年在合同未到期之際,德良公司與梁培X簽署《合同解除即及廠房搬遷清退補助協議書》,隨後20000平米上的建築物直接全部拆除,梁培X獲得一筆補償款,而實際承租人梁洪春及聶郴平不僅僅分文補償未得到,由於整個3000多平米建築物被強制拆除,裡面貨物未及時轉移,損失慘重。後梁洪春及聶郴平二人將佛山市順德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強拆導致的經濟損失525萬。佛山市順德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則稱,這個不是自己強拆的。而法院調查時,德良公司副經理何某則稱,是佛山市順德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強拆的。但德良公司則對此予以否認,稱是公司委託某建築公司拆除的,法院亦認定該說法,梁洪春及聶郴平敗訴,但不服。

從後來的行政裁決書中可以看出,上述20000平米的土地一共有八個建築物總面積為19070平方米。其中4個建築物為梁培X出資建設,面積約3860平方米,該建築物使用權於2007年轉租聶郴平、梁洪春二人,並已約定日後如遇到政府徵收拆遷相關補償歸二人所有,土地補償歸大良林場所有。另外四個建築面積約為15000多平米,實際使用人為佛山市順德區XX公司。從這兩點中可以看出,20000平米土地實際使用總面積為19070平方米,實際使用人亦非梁培X。

相關資訊顯示,2019年強制拆除該物業的說法是“為落實區委區政府推進村級工業區升級改造“頭號工程”的工作部署,而現在該地部分已經出租,有做地磅、有修車、停車場、鋼材堆放,其餘則為空地,整個事件來龍去脈還要從2003年開始。

大良區林場(甲方)與梁培X(乙方)在2003年2月15日,簽署一份租賃期限18年的“租地合約”,期限由2003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雙方明確,“經雙方協商,甲方同意將坐落在紅崗特種變壓器廠後面一塊空地租給乙方使用,為明確雙方義務,特訂以下條款:地點及面積:地點在紅崗特種變壓器廠後面一塊水塘及空地,面積20000平米。”

在這份“租地合約”中還寫到“報建手續:報建由乙方負責,並以甲方名義報建;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其費用全部由乙方支付。”另外還寫到“基建投入:廠房基建、水電安裝、機械裝置等均由乙方投資。拆遷賠償:合同期內廠房或土地遇政府部門須徵用該地,甲、乙雙方應從實際出發,服從政府規定;有關政府賠償的廠房、建築方所有;土地賠償屬甲方所有,本合同自動終止。”

證明上“廠房的產權歸梁洪春及聶郴平所有”

2007年7月24日,梁培X與梁洪春及聶郴平簽署一份《轉讓地上建築物使用權合同》,將上述20000平米土地上3100平米建築物轉讓,期限為十四年,具體為三座星鐵棚廠房的轉讓價為人民幣玖拾陸(96)萬元(不含稅),分別為叉車倉、食品倉、五金倉、塑膠1—3倉。租賃起始從2007年8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對於以後遇到拆遷賠償問題,合同中約定,拆遷賠償,在合同期內廠房或土地遇政府部門徵用該地,甲(梁培X)、乙(梁洪春及聶郴平)雙方從實際出發,服從政府規定,有關政府賠償的廠房,建築及其設施(包括道路建設、下水道建設、廠房基建、水電安裝、器械裝置搬遷等)歸乙方所有,土地賠償屬林場所有,本合同自動終止,互補承擔責任。

佛山順德大良“工業區升級改造”變停車場?

拆遷賠償:合同期內土地賠償屬林場所有,之外歸乙方

合同中約定,轉讓後,乙方有經營自主權,地面的建築設施由乙方自行管理,所有環保、安全等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亦有權將該地上的物業轉讓的權利;乙方必須遵紀守法,如發生一切違法犯罪以及自然災害所造成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佛山順德大良“工業區升級改造”變停車場?

林場證明:廠房的產權歸梁洪春及聶郴平所有

2007年7月23日,“順德區大良街道辦事處林場”在一份“證明”上蓋章。這份證明上寫到“梁培X2003年2月15日同原順德市大良區林場簽訂的租地合同總面積是2萬平方米,合同有效,現梁培X2007年7月30日把上面的廠房轉讓給梁洪春及聶郴平,廠房面積共3100平方米,廠房的產權歸梁洪春及聶郴平所有,土地歸原順德市大良區林場所有。地租統一由梁培X上交給林場。

佛山順德大良“工業區升級改造”變停車場?

場地稽核證明,後來變成違章建築?

2007年11月16日,“大良街道辦事處城市建設管理辦公室”出具了一份“場地稽核證明”,該證明寫到“茲有位於佛山市順德區大良沙田崗紅崗工業區(之四)的建築物,其產權屬於順德區大良投資控股總公司所有。經稽核,同意該建築物作工業用途使用。請有關部門協助辦理營業執照、供水、供電、供氣、有線電視接入等手續”。

透過網路“愛企查”顯示:佛山市順德區大良投資控股總公司屬於全民所有制,由佛山市順德區大良街道辦事處持股比例100%;認繳出資額 20,000萬(元)。

佛山順德大良“工業區升級改造”變停車場?

2009年大良林場(佛山市順德區大良街道林場)將上述物業全部移交給德良公司(佛山市順德區大良德良物業管理公司),原租賃合同繼續履行。2009年9月1日,“佛山市順德區大良街道林場”(甲方)與梁培X(乙方)、佛山市順德區大良德良物業管理公司(丙方)簽署一份“協議書”,就甲方將自有的出租物業移交給丙方管理一事三方達成協議。“協議書”寫到,“移交管理時間:2009年8月1日起由甲方將上述物業移交給丙方管理,甲乙雙方原簽署的全部合同即日起由丙方履行。”

佛山順德大良“工業區升級改造”變停車場?

合同解除即及廠房搬遷清退補助協議書1

誰應該是實際受益人?

2019年8月27,“佛山市順德區大良德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甲方),與梁培X(乙方)簽署《合同解除即及廠房搬遷清退補助協議書》簡稱“協議書”,該“協議書”開頭寫到“為落實區委區政府推進村級工業區升級改造“頭號工程”的工作部署,甲方根據《大良街道城建局關於配合推進紅崗工業區升級改造事宜的函》的檔案精神,現就有關乙方租賃使用的廠房及物業清退補助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協議中”寫明原本租賃合同期限至2021年4月30日止,甲、乙雙方同意並確認,於2019年8月31日解除上述合同法律關係。乙方需繳納清租金及相關欠費,按照本協議約定清理並向甲方交還土地,甲方按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相關搬遷補助款項。

佛山順德大良“工業區升級改造”變停車場?

合同解除即及廠房搬遷清退補助協議書2

佛山順德大良“工業區升級改造”變停車場?

合同解除即及廠房搬遷清退補助協議書3

對於租賃土地上建設的物業,“協議中”寫到“由於乙方在租賃土地上的建築物為違建物業,甲、乙雙方同意,甲方對建築物不予以補助賠償,僅對場地基礎設施(包括場地平整、路面基礎及地下水道設施、水電設施、管線佈置、消費設施、工業電力配套設施等及裝置搬遷進行相應清退補助”。補助金額總計1211698元,協議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甲方先付50%,餘下50%待乙方將上述廠房清理完畢,將土地移交給甲方並由甲方驗收合格後於15個工作日內付清。其中還特別有一條“若廠房使用的土地經二次或以上轉租的,甲方將上述補償費用給予租賃合同簽約承租人,其他分租方的費用等問題則由簽約承租人自行處理。

一方經理稱,執法局強拆,公司否認,執法局稱不是

2021年12月8日,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一份“(2021)粵0606行初95號”行政裁決書中,原告聶郴平、梁洪春,被告佛山市順德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原告聶郴平、梁洪春表示,合同未到期,租賃的物業在2019年12月24日遭強制拆除,僅有一天的搬遷時間,給自己造成巨大損失。要求法院判處被告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共計525萬元,計算方式如下:建築面積3100平米,按照每平米1000元共計310萬,閣樓600平米,按照每平米1000元計算,共計60萬,板房240平米,按照每平米500元計算共12萬元;磚房260平米,按照每平米500元,共計13萬元;物資130萬元;

佛山市順德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簡稱“執法局”,在答辯中稱,原告聶郴平、梁洪春的建築物於2019年12月24日拆除,現在兩原告於2021年1月才提起行政訴訟,顯然已超過六個月內的期限。拆除的原因“執法局”在答覆中稱,“2019年10月31日,“執法局”執法人員在巡查時發現位於順德區大良紅崗工業區特種變壓器廠後面的一塊地(地號:127084—002)上有八個已建成的單層磚牆鋅鐵頂建築物,該八個建築物總面積為19070平方米。涉案地塊於2003年出租給第三人梁培X,出租面積20000平米,地塊內有八個已建成的建築物,其中4個建築物為第三人梁培X出資建設,分別是棚房分佈圖序號1-4號,面積約3860平方米(A00576號,實際使用人為原告聶郴平、梁洪春)。另外4個建築物分別是棚房分佈圖序號5-8號,建築面積約為15000多平米(A00577號,實際使用人為佛山市順德區XX公司。

“執法局”表示,原告聶郴平、梁洪春的物業不是“執法局”拆除的,“執法局”2019年12月13日,作出《限期拆除告知書》;16日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18日作出《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20日作出《限期拆除公告》;23日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中明確告知第三人梁培X。

是否給了錢就能拆?錢應該怎麼給?給誰?

“執法局”表示,沒有對涉案建築物實施拆除行為,案涉建築物是由第三人德良公司收回後自行拆除的。涉案土地的租地合約是由兩個第三人簽訂,因此為落實村級工業園升級改造的相關部署,第三人德良公司於2019年8月27日與第三人梁培X簽訂《合同解除及廠房清退補助協議書》,雙方同意並確認於2019年8月31日解除此前簽訂的《租地合同》《租地合約補充協議》及《協議書》,之前合同租賃使用土地面積20000平方米,由於租賃土地上的建築物為違章物業,第三人德良公司對土地上所建的建築物不予補助賠償,僅對場地基礎設施及裝置搬遷進行相應清退補助,補助合計金額為1211698元。第三人梁培X應在移交廠房給第三人德良公司前將各項費用清算完畢,並保證第三人德良公司收回廠房後無需負責,否則由第三人梁培X賠償給第三人德良公司由此引發的一切損失。根據該協議書,第三人德良公司向第三人梁培X支付了相應補助金額後,於2019年12月19日委託佛山市順德區新X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對涉案地塊上的違章建築物進行了拆除,主動履行了《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書》的內容。對於該說法,有律師認為,明顯與梁培X和德良公司簽署的《合同解除及廠房清退補助協議書》有衝突,協議中“補助金額總計1211698元,協議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甲方(德良公司)先付50%,餘下50%待乙方(梁培X)將上述廠房清理完畢,將土地移交給甲方並由甲方驗收合格後於15個工作日內付清。”而非是“根據該協議書,第三人德良公司向第三人梁培X付了相應補助金額後,於2019年12月19日委託佛山市順德區新X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對涉案地塊上的違章建築物進行了拆除,主動履行了《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書》的內容。”

佛山順德大良“工業區升級改造”變停車場?

(2021)粵0606行初95號”行政裁決書13頁

第三人德良公司稱,第三人德良公司對涉案建築物實施拆除,德良公司承認是自己拆除。而庭審中,法院出示了依職權制作的《調查筆錄》,法院於2021年6月23日對第三人德良公司副經理何萬X行了詢問,何萬X陳述涉案建築物由“執法局”拆除。法院認為,第三人德良公司陳述證明力明顯大於何萬X,故法院對何萬X陳述不予採納。法院還認為,在第三人德良公司強拆前,雖然“執法局”和 原告聶郴平、梁洪春就廠房內物資的搬離、保管問題進行了協商,但該協商行為屬於“執法局”在促使限期拆除決定書義務履行相應義務的過程中與原告聶郴平、梁洪春達成的協議,並不屬於強制拆除本身。

佛山順德大良“工業區升級改造”變停車場?

(2021)粵0606行初95號”行政裁決書12頁

法院最後認定,“執法局”沒有強拆涉案物業,駁回聶郴平、梁洪春二人的起訴。聶郴平、梁洪春則質疑,“我們的投資損失應該找誰賠償”。

編輯:藍柏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