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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你有關|店門口私設水泥墩,行人撞上誰擔責?

作者: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詩詞日期:2022-12-14

聞水泥味對身體有害嗎

為緩解上街停車困難,如今很多停車位被規劃設定在店鋪門口。然而個別商戶為了不被外來車輛停放車位或不讓汽車遮擋店門,便在店門口的道路上私設水泥石墩,帶來了安全隱患。啟東一對祖孫就因為騎電動腳踏車撞上石墩導致後座的外孫女受傷。那這樣的情況究竟誰來擔責呢?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一起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8日,原告小王乘坐其外公老王駕駛的電動腳踏車由東向西行駛在啟東市匯龍鎮某路段時,因臨近小區走廊,老王提前穿越道路,靠近道路南側繼續向西,行駛過程中,小王右腳與附近商戶被告沈某設定在道路邊上的水泥石墩發生碰撞,導致右踝關節骨折。小王遂訴至啟東法院,認為沈某在道路上私設水泥石墩妨礙通行導致其受傷,要求沈某賠償其損失。

法院審理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沈某在公共道路上設定水泥石墩妨礙通行,透過監控影片可以發現,水泥石墩與路邊花壇中的通道狹窄,因而導致小王經過時受傷,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同時,小王提供的影片中顯示,事發時老王在後座有未成年孩子乘坐的情況下,未注意安全駕駛義務,搭載小王逆向行駛,且明知路邊有水泥石墩而仍然強行從水泥石墩與路邊花壇之間快速穿行,直接導致碰擦事故發生,其本身具有較大過錯。綜合考慮本次事故雙方過錯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沈某承擔45%的賠償責任,其餘損失由老王承擔。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是指對社會一般人開放,可以同時供不特定的多數無軌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基礎設施。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物,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物品,影響他人對該公共道路正常、合理的使用。妨礙通行物可以是固體,如在公共道路上非法設定路障、晾曬糧食、傾倒垃圾等;也可以是液體,如餐飲店傾倒路邊的廢油、運油車將石油洩漏到公路上。公共道路的使用關係到公眾的利益,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物,會對他人的安全造成不合理的危險。如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則應承擔過錯責任。所以發生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情況時,行為人應及時進行清理物品、設定防護設施及警示標誌,防範風險隱患。

▌文字:綜合辦公室 陳佺坤

▌責編:綜合辦公室 徐越

▌稽核:林輝

【來源:啟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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