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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民事、行政申請再審之差異

作者:由 黎智鵬法律評論 發表于 詩詞日期:2022-12-17

民事訴訟最高到幾審

刑事申訴、民事、行政申請再審之差異

無論是對存在錯誤的生效刑事裁判,還是對存在錯誤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均需要透過訴訟法所稱的審判監督程式進行糾正。審判監督程式,又被稱為再審、重新審判,再審的用法較多。在此簡要介紹三大訴訟法在救濟時間、機關、申請次數等方面差異。

一、當事人啟動再審之稱法差異

當事人請求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啟動再審,稱為刑事申訴,所提交的法律文書稱為刑事申訴狀或刑事申訴書。當事人請求司法機關對民事、行政案件啟動再審,稱為申請再審,所提交的法律文書為再審申請書。刑事申訴其實也是申請再審,但出於嚴謹,應遵循法律規定的用法。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二、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時間、救濟機關、次數的限制

(一)民事申請再審要在裁判生效後6個月內提出,一般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如被駁回,不得再提出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六條 (如上所述)

第二百一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三百八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二)申請再審被法院駁回,在兩年內可向檢察院申請監督,如不被支援,可在六個月內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複查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第二十條 當事人依照本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兩年內提出。

本條規定的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式的案件,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但不可歸責於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正在對民事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五)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係的,但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六)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七)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後作出的;

(八)申請監督超過本規則第二十條規定的期限的;

(九)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認為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作出的不支援監督申請決定存在明顯錯誤的,可以在不支援監督申請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複查一次。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經初核,發現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負責民事檢察的部門審查處理: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有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為的;

(五)有證據證明檢察人員辦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行為的;

(六)其他確有必要進行復查的。

負責民事檢察的部門審查後,認為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支援監督申請決定錯誤,應當以人民檢察院的名義予以撤銷並依法提出抗訴;認為不存在錯誤,應當決定複查維持,並製作《複查決定書》,傳送申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依職權複查下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作出不支援監督申請決定的案件。

對複查案件的審查期限,參照本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三、行政案件申請再審時間、救濟機關、次數的限制

行政訴訟法沒有出臺之前,法院是參考民事訴訟法審理行政案件。行政案件申請再審與民事案件沒有太大的差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檢察建議: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法院基於抗訴或者檢察建議作出再審判決、裁定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立案程式的規定》

第二條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確有錯誤的;

(二)認為再審行政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

(三)認為行政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第二十條 當事人依照本規則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在人民法院送達駁回再審申請裁定之日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對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應當在再審申請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當事人依照本規則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生效判決、裁定的;

(二)原生效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系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生效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當事人依照本規則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審判人員違法行為或者執行活動違法情形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本條規定的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四、刑事申訴

刑事申訴可向原審法院或同級檢察院提出,沒有先後限制,駁回後可繼續往上申訴,直至最高法、最高檢,原則上沒有時間、次數的限制,但最高檢的規定有一些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如前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五十三條 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複雜、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向下級人民法院提出。

第九條 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管轄,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管轄。

不服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案件審查或者複查結論的申訴,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管轄。

第十六條 刑事申訴由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統一接收。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對接收的刑事申訴應當在七個工作日以內分別情況予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

(一)屬於本院管轄並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

(二)屬於本院管轄的不服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申訴人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且正在辦理程式中的,告知待人民法院處理完畢後如不服再提出申訴;

(三)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但是不屬於本院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處理;

(四)不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移送其他機關處理。

作者:黎智鵬,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律師,專注於刑事辯護,承接全國各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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