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詩詞

“月經假”可休1-2天引關注,律師指出落實可能存在難度

作者:由 新京報 發表于 詩詞日期:2022-12-24

以欲還休的意思是什麼

近日,“深圳人社局迴應女職工生理假期”話題衝上微博熱搜榜,引發關注。針對政協委員程宗玉《關於保障女職工享有生理假期的提案》,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答覆表示,《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對生理假有明確規定,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後,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

新京報記者查詢發現,“月經假”並非新鮮事物,除了1993年頒佈的《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之外,多地還發布過地方性法規,對女職工的這一權益作出了明確規定。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張荊對記者表示,這些規定能讓公眾知道這是法律賦予女性勞動者的權利,但落實起來可能存在困難。

“月經假”由來已久

實際上,“月經假”並不是一個新鮮事物。深圳人社局在答覆函中依據的《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於1993年頒佈,2011年修訂。其中第七條規定,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後,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

記者查詢發現,多省份對“月經假”有明確規定。

2018年3月起實施的《陝西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條明確,女職工因患重度痛經或月經量過多不能正常工作的,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用人單位給予1至2天的休息時間。

2018年7月起施行的《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針對經期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應當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對其他工種的女職工,月經過多或者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每月發放一定的衛生用品或者費用。

2018年11月,《河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開始實施,其中第九條規定,經本人提出,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經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一)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暫時安排其他合適工作;(二)從事連續站立勞動的,每2個小時安排10分鐘工間休息;(三)患有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給予1至2天的休息時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在職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於35元的衛生費。所需費用,企業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負擔政策列入預算。

據媒體此前報道,包括北京、上海、河南、廣東、陝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蘇、江西、山東、甘肅、湖南、四川等,至少十餘省份在地方性規定中明確了女性勞動者的這一權益。

2022年10月30日修訂透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權利。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月經假”落實有難度,理解經期女性需求、消除職場性別歧視是關鍵

“女性在生理期的時候,生理上產生的變化可能會導致情緒和精力受到很大影響,有的人痛經起來就像是生了一場大病。特別是患有子宮內膜異位症的女性,來例假時疼痛更加嚴重,這是男性永遠無法體會的。”張荊表示,“如果法律不對這個問題進行規定,那麼男上司不會理解女職工經期可能存在需要休息的需求,反而會覺得是小題大做。”

張荊指出,這些地方性的法規或者表態,能讓公眾知道這是法律賦予女性勞動者的權利,是有充分必要的。“同時,我覺得這也能解決很多人對保護經期女職工權益這一問題的紛爭。儘管勞動法中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地方的規定和表態能從法律的適用層面和具體實踐層面,解決大家關於這個問題的紛爭。”

“其實這樣的規定和表態,我覺得最重要的是具有性別價值。女性和男性在生理結構方面存在著天然差異,這些差異需要在很多場合加以細化找平。”張荊認為,如果無法樹立這樣的意識,那麼這些規定和表態在落實層面就會遇到一些問題。

張荊表示,其一,因為勞動法中沒有具體的規定,而地方性的法規不能突破上位法,女職工依據這些規定去主張自己權利的時候,可能會產生抗辯;其二,設立“月經假”確實存在加劇女性找工作難度的可能。

此外,記者發現多地規定要求請“月經假”的經期女職工提供醫療機構證明。如陝西要求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深圳市人社局的答覆函中也要求,女職工存在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需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張荊認為,這是從企業角度考慮,避免這項權利被濫用。而據媒體此前報道,有女性在醫院申請此類病假條時遭遇多重障礙。病人或被要求在生理期來做各項婦科檢查,或被告知“痛經假條只能在痛經當天開具”。

針對“月經假”落地乃至女性權益保護面臨的困境,張荊認為:“現在各部門都在推動消除職場性別歧視,加大監管。如果違法,要承擔更嚴重的後果。同時,也要加大男女性別差異的宣傳。”她指出,“從全社會的角度來看女性權益,對女性友善其實就是對我們全社會友善,對家庭友善,對下一代友善,這不是個體問題,是社會整體變得文明進步的表現。”

新京報記者 葉紅梅

編輯 陳靜 校對 李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