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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
諮詢人於
2022年4月19日於XXXX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內容為根據XXXX勞務公司指派到特定村莊安裝路燈,純勞務,為保證路燈材料安全,勞務公司要求諮詢人交納押金,諮詢人按照合同約定交納了八萬元材料押金,押金透過微信支付給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合同簽訂後,一直未安排工地,在多次催促下於2022年9月26日安排工地在郟縣XX鎮XX村,挖路燈基坑。諮詢人組織11個人進行施工,共計發放工資31200元,服裝費1500元。在11月底公司聯絡不上人,公司也沒人上班,期間打無數電話沒人接聽。現在公司處於倒閉狀態。
後經與
XX村溝通後得知,該勞務公司系免費安裝路燈,後期路燈上的廣告收入歸該勞務公司,XX村目前也聯絡不上該勞務公司,目前為止XX勞務公司沒有向工地提供任何材料。
另該勞務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張某持股
100%,同時也是法定代表人。
維權途徑
第一種途徑:
以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報案,諮詢人已經嘗試報案,公安機關以雙方簽訂的有合同屬民事糾紛為由不予受理。
分析:根據諮詢人從XX村處瞭解的內容,專案確實存在,不能排除確實因為XX勞務公司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目前不能證明XX勞務公司存在虛構事實騙取押金的行為,報案確實很有可能不受理;當然也不排除該勞務公司就是一個騙子公司,也可以繼續堅持刑事報案。
分析:
透過民事訴訟,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解除合同,要求返還押金並賠償損失。
第二種途徑:
如果一直糾結於刑事報案容易浪費時間,可以先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過程中申請網路查控,嘗試看是否能查控到有價值財產,訴訟中如果有證據證明該勞務公司涉嫌刑事犯罪的,也可以轉刑事。
分析:
分析:
經與諮詢人分析,諮詢人最終選擇先提起民事訴訟。
選擇:
1、承攬合同糾紛:由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特殊的承攬合同,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選擇:本案合同基本沒有怎麼履行,在勞務公司登記地法院起訴更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和執行,因此選擇用承攬合同糾紛起訴,準備向勞務公司登記地法院提起訴訟。不排除法院認為屬於建設施工合同糾紛要求去郟縣法院起訴,需要嘗試!
民事訴訟思路
第一被告:勞務公司;
第二被告:張某,勞務公司股東,法定代表人。
一、案由及管轄:
第一個:根據法律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自己的資產獨立於公司資產的,需要為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且張某以自己的賬戶收押金,已經有證據張某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
第二個:公司已經停止經營,張某的認繳的註冊資本沒有出資到位,應當在認繳的註冊資本內為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三人:
XX村委會,為了查明案件事實。
二、如何列訴訟當事人:
1、
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證明原被告身份關係;
2、押金微信支付憑證,證明支付押金,證明張某與勞務公司財務混同;
3、工資支付記錄、服裝費支付記錄,證明損失;
4、XX勞務公司工商檔案,證明XX勞務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張某的認繳的註冊資本沒有實際繳納。
二、如何列訴訟當事人:
列張某為被告的兩個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
三、證據組織:
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四、法律調研:
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1、關於管轄:
、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後,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
第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2、關於合同解除的依據和法律後果:
原告:
被告
1:XX勞務公司
被告
2:張某
第三人:
XX村委會
2、
一、
請求依法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
1之間勞務合同;
二、請求依法判決被告
1退還押金80000元;
三、請求依法判決被告
1賠償原告損失32700元;
四、請求依法判決被告
2為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五、被告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
關於合同解除的依據和法律後果:
原告於
2022年4月19日與被告1簽訂合同,按合同約定繳納八萬元材料押金,合同簽訂後被告1一直未安排工地,在多次催促下於2022年9月26日號安排工地在郟縣XX鎮XX村,挖路燈基坑。原告組織11個人進行施工,共計發放工資31200元,支出服裝費1500元。
另查明,被告
1XX勞務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被告2持有被告1XX勞務公司100%股權,目前被告1沒有向工地提供任何材料。
至
11月底被告1聯絡不上人,公司也沒人上班,期間打無數電話沒人接聽,現在被告1處於停業狀態。本案合同目的已經無法實現,原告特依法訴至貴院,望貴院依法判令如訴。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這事您怎麼看?您覺得這個勞務公司是騙子嗎?這個訴訟方案您覺得是否合適?歡迎在評論區留言交流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