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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林生斌與宋祖德:讓守法者不必為謠言而買單

作者:由 大理寺白少卿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2-05-31

網上賭輸很多錢報案有用嗎

“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成僵死的教條,而沒有法律的信仰將蛻變成狂徒”“君子和而不同”“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

談林生斌與宋祖德:讓守法者不必為謠言而買單

宋祖德庭審前畫面

前些日子,我卻因為相信杭州官方的公告,僅僅說了句“堅持無罪推薦定”“疑罪從無”“林生斌沒有參與縱火”,卻被狂徒們“以暴力相脅迫”“以死亡相威脅”,我們這些被威脅的“少數人”中有被迫取消認證的記者、有社死的清華大學講師、有法律人、有工人、有農民、有學生…,但沒有造謠者、更沒有威脅他人的網暴狂徒。

(一)“讓守法者不用為他人過錯買單”——就我自己而言,因為前期透過法律分析主張林生斌目前還不能定罪,受到的狂徒無盡的謾罵和威脅。而在杭州公安的官方通報出來以後,特別是新華社、中央政法委長安劍轉發後,我認為自己可以沉冤得雪,又發了一篇影片,但沒想到的受到的更是無盡的謾罵與威脅,先是語言攻擊而後舉報我的影片,最後惡語威脅我的家人。難道我們這些守法的人就應該為網路暴力、為謠言買單?難道我們相信官方、不相信謠言的人就沒有憲法法律賦予的人格尊嚴權?

談林生斌與宋祖德:讓守法者不必為謠言而買單

(二)“除惡務盡、首惡必除”——關於林生斌殺人的謠言起於何方,我不得而知,但宋祖德無異是這些謠言的擴大器。盡來以宋祖德為首的網路大V利用林生斌事件大搞網路謠言、網路審判,宋祖德利用網友的同情心、同理心,以“正義”為名去鼓動一部分網友、利用一部分網路狂徒去對映司法公正、質疑裁判結果,部分網民甚至搞出了“6個小時驅車從廣州到杭州”“林生斌案件21問”等荒唐言論,大搞“主觀歸罪”“有罪推定”,鼓動眾多網友強迫受害人家屬林生斌自證清白,給受害人家屬帶來了嚴重的精神傷害,給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帶來嚴重受傷害,給社會安定和諧帶嚴重傷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利用資訊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在資訊網路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路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宋祖德作為法學博士,應知道林生斌事件不僅僅是個人問題,還是社會關注焦點,作為有著幾百萬粉絲的大V其不僅不在官方公告發出之後闢除謠言,反而繼續以“林生斌哥哥系刑滿釋放人員”等謠言混餚視聽、煽動群眾與杭州司法機關對立,其行為已經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理應受到法律嚴懲 。

(三)“儘可能把他們的意志強加於群眾之間”。因為刑事“侮辱誹謗罪”屬於自訴案件,而民事侵權又不告不理。宋祖德等大V深知法律的底線,便利用其影響力,精準找到部分網民內心的疑慮,以“洗剪吹”“朱舅舅”等方式對映杭州縱火案件的被害人家屬存在重大嫌疑;利用“法不責眾”的僥倖心理,讓其謠言廣泛傳播,讓無辜的人面對無盡的無盡的網路暴力;甚至利用錯誤解讀官方通報,達到其激憤群眾的目的,與其在當年侮辱劉翔的方式方法如出一轍,讓被害人家屬、讓無辜的人無端接受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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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宋祖德之流即使不能構成犯罪,但也應受到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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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無罪推定是法律的底線,任何一個人在沒有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之前都不能判定他有罪,何況受害人家屬乎?宋祖德黑暗謠言損害的不僅僅是林生斌的利益還是司法的公信力,期待光明的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