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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唐宋監察之官的錄取和考核制度

作者:由 史小緲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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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制度和腐敗問題相伴相生,腐敗會導致行政效率低下和社會不公平現象浮生水面,前者先是影響行政體系效率問題,從而延伸至社會運轉問題;後者的不公平現象則是會加深各階層之間的矛盾,破壞社會穩定環境。

簡析唐宋監察之官的錄取和考核制度

腐敗問題會產生的嚴重影響倒逼監察制度不斷規範和完善,唐宋時期的監察官任職和管理制度相較於其他時期更為成熟。

在監察官選任,考核等諸多方面採取了措施和手段,並且還獲得了十分不錯的良好效果。

一、唐宋監察官發展歷程

監察制度在中國的歷史源遠流長,先秦時期便同行政體系並存在世。

自古以來,從封建時期王朝到如今的行政體系,監察制度都是一項重要的政治制度,但是成熟期當屬唐宋兩朝。縱觀各朝各代,唐宋兩時期的封建社會之所以能夠如此穩定且迅速發展,監察制度的積極貢獻發揮了不小的效益。

唐朝時期十分注重對監察官員的選拔,任職,考核以及該官員同其他政府官員之間人際關係處理的問題。

不過,在探究唐宋兩朝的監察官員時,不難注意到其雖然具有獨立性,但是仍然依託皇權行使監察職權。

簡析唐宋監察之官的錄取和考核制度

唐宋時期的監察制度,雖然作用於整個行政體系,但是其服務物件並不是廣大的社會群體,而是最高統治者個人需求。這也就是說,該時期的監察制度與如今的監察制度相比較,缺少民主和法治色彩。

在監察官最開始出現的時候,它的職能只定位於監察百官。初生的監察制度缺乏系統梳理和成熟的框架,只作為皇權加強地集中反應存在於行政體系當中。

這一角色具有辯證效應,一方面是為了保證行政體系的效率,從而減少不公平現象,體現了皇權自我管控和約束的意識,另一方面是為了能夠讓整個行政體系更好地發揮其作用。

到了唐宋時期,更為成熟的監察官制度已經形成。監察官作為獨立於行政體系的官員存在,在中央和地方各地設定監察官形成體系管理。在唐宋兩期的監察官體系當中,能夠看出古代監察官並沒有統一的稱謂和序列,他們統一在皇權的領導之下,各司其職,相互協作。

簡析唐宋監察之官的錄取和考核制度

雖然缺少了統一的組織機構體系,但是並沒有導致其履行職能的過程產生職能混亂,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現一些混亂。

因為這一點的缺陷,導致監察官的政治效能被削弱,國家的部分行政資源被浪費。

所幸瑕不掩瑜,唐宋較為成熟的監察官制度確實發揮了積極的效果,在貪汙腐敗,匡扶社稷政治清明和社會發展等問題上發揮了不小的作用。

能夠發揮如此效應,最大原因是唐宋兩時期的歷代君主對監察制度嚴格管控。

監察制度作為直接對接於最高統治者的存在,其執行系統同朝堂百官形成的行政系統並不一樣,依靠皇權威嚴對行政系統進行監察的監察官,本身也要受嚴厲的責任追究機制框定自身行為。組成這支監察官隊伍,可謂是重重考核不盡,只為了能夠選拔出最佳的任職人員。

簡析唐宋監察之官的錄取和考核制度

二、唐宋監察官:選任制度

在唐宋時期,中央集權進一步強化,這樣的政治基礎條件促使監察官選任制度日漸完善,從候審人看來,當時的監察官選任和考核條件近乎苛刻,只有那些擁有真才實幹,且品性公正廉潔的監察官員能夠成為監察系統當中的一員。

他們依靠皇權行使獨立的職權,對百官進行監察工作,工作性質要求他們必須高風亮節,不能為五斗米折腰,更不能貪財

。面對強權要毫不畏懼,即使面對皇權也要有同樣的態度。在這樣的考核標準之下,才能夠組成唐宋兩朝時期促進政治清明,社會發展,人民生活安康的監察官員隊伍。

三、唐宋時期的選官條件

1。文化素養

唐宋時期,把才學作為監察官員是否勝任的重要條件,大中祥符四年,真宗詔曰:“自今御史須文學優長,政治優異者,特加擢拜。”

該時期的最高統治者在選拔才能之人的同時,也在替換監察隊伍當中被視為無才的官員。

簡析唐宋監察之官的錄取和考核制度

正是因為這種苛刻的標準,所以才能夠讓唐宋兩朝的監察官隊伍當中,都是具有較高教知識儲備的人才。相較於普通文人,他們除了十分熟悉科考制度所要求的四書五經以外,同時擁有極為豐富的才學知識,可以說,正符合“上知天文,下知地理”的學識。

能夠培養這樣人才的家庭多是官員之家,這也就導致唐宋時期的監察官人員基本上都是進士出身計程車人或者官吏。

腹有詩書氣自華不過是監管考驗當中的第一關,在滿足第一個條件之後,統治者便會開始考察監察官員的臨場應對和思辨能力。

臨場應對和思辨能力絕非是詩書能夠培養出來的能力,而成為監察官員必須有思辨能力,堅持自己所言,同時又能夠對所收集到的資訊辯證分析,從而將其中道理運用到解決工作當中遇到的困難。

簡析唐宋監察之官的錄取和考核制度

2。個人品質

也正是因為這些工作當中遇到的困難,監察官的工作也被稱為“擔風霜之刃”,糾察百官本就是得罪人的事情,同時還要諷諫君主

。他們的工作每時每刻面對的不是權力的壓迫,上不畏君主下不畏群臣,這樣的官員必須有剛正不阿的品質,雷厲風行的手段,配上坦直的品質,才能夠起到肅清朝政,嚴於律己,表率群僚的典範。

宋朝時期,在個人品質的考核上直接形化成三條標準:第一條,諫言官不得愛富貴,第二條,必須重視名節,最後一點是通曉政體。

正是因為這三條標準,才能夠讓後人在瀏覽宋朝歷史當中,看到大批不為強權敢直言進諫的監察官出現。

在他們的身上,往往表現出耿直剛毅的品性。哪怕因為諫言的緣故被彈劾,但是仍能看到他們繼續上奏,直到成功的堅毅品質。依託皇權的特性,讓他們面對強權毫不畏懼,既能夠體現統治者自我糾察的辯證性,同時又維護了封建王朝政治穩定的局面。

簡析唐宋監察之官的錄取和考核制度

除了上述兩種選擇標準以外,統治者還十分強調,監察官必須擁有十分豐富的基層工作經驗。唐玄宗李隆基曾經明確規定:

“凡官,不歷州縣,不擬臺省

。”宋孝宗時期也曾有詔令:

“自非曾經兩任縣令,不得除監察御史。”

之所以會如此重視監察官是否擁有豐富的基層經驗,根因在於監察官職能的特殊性。監察官的存在,獨立於現有的行政體系,依附皇權監察百官。想要將監察效益發揮最大,監察官自然要精通官場的運作規律,並且有相當實踐經驗,才能夠具有發言權。透過這三條層層篩選,才有機會成為監察隊伍當中的一員。

成為一名監察官的道路猶如西天取經,政府為了能夠獲取最佳人才,設定多種多樣的選拔模式篩選人才。

唐宋兩朝之所以會有十分靈活的迴圈方式,原因在於統治者十分重視對人才的選拔。

簡析唐宋監察之官的錄取和考核制度

四、唐宋監察官的選官方式

選拔監察官制度的第一種方式便是科考制度,這是監察官人員選拔最為重要的途徑。這種考試方式來檢驗進入監察官隊伍的人才是否擁有較高的文化水準,從而保證整個監察官群體的整體素養不被拉低。

其次,便是由皇帝親手授予,也就是皇帝束授。

在唐宋時期,對於監察官的選拔並不只是依靠科舉考試,皇帝逐漸掌握了對監察官直接選任的權利。華朝時期,各君主直接參與到監察官的選拔過程,為的就是能夠保證在這種條件之下,選拔出來的監察官直接向皇帝負責,且對皇權擁有絕對的忠誠。

這一點確實在該時期的史料有所體現,德宗時期曾因作亂問題,皇帝出逃咸陽,滿朝群臣跟隨者甚少,但是御史大夫到御史中丞等監察官員一路相隨,足以展現出對皇權絕對忠誠的表現。

簡析唐宋監察之官的錄取和考核制度

皇帝與監察官體系之間的關係相輔相成,監察官依託皇權保障自身的獨立性,而皇帝需要監察官的存在,來促進政治清明和行政效率。

除上述兩種選官方式以外,還有憲臺自闢,唐朝時期的御史臺長官也擁有對監察官員的選任權,這種方式多出現在德宗和憲宗時期,其他時期,透過憲臺自闢的方式,選拔官員情況較少。

五、總結

層層標準嚴格選拔出符合監察官員群體的人才,在後期成為監察官群體一分子之後,時常要面對的是各種形式的考核機制。

為能夠規範監察官權力行使,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質量,唐宋時期對監察官的考核十分嚴格。

簡析唐宋監察之官的錄取和考核制度

先是設定專人對監察官進行考核,雖然監察體系的物件是群臣百官,但是自身也要起到表率作用,所以,唐朝中央政府也設定了專人,督促監察官正確全面的履行職責,並且還配套了一系列的法律體系和違法懲戒機制。

正是因為在這些職能分明的考核之下,才能夠讓唐宋時期的監察官制度走上巔峰狀態。

參考資料

《中國唐朝的歷史》

《中國通史· 隋唐五代史》

《新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