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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傷人後逃離現場,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作者:由 律師線上諮詢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2-08-14

持刀傷人怎麼定罪

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就是故意傷害罪。一經定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網友諮詢:

李賢豐、李勝廣父子與方某等人均租住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麗岙街道山下路29號,從事品回收行業。9月11日17時許,李賢豐與方某在山下路29號院子內因貨車、冰箱位置發生爭執並扭打,方某妻子康某等人和李勝廣也參與扭打。李賢豐、李勝廣相繼掙脫後回到住房內,李賢豐拿出一把武士刀,李勝廣手持兩個啤酒瓶先後走出房間,李賢豐持武士刀劈砍方某的腹部一刀後逃離現場,李勝廣見方某倒地,遂放下啤酒瓶並撥打110報警,後在現場等候公安人員到達現場。方某經送醫院搶救,終因被銳器砍擊左胸腹部,造成多臟器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而死亡。次日,李賢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李賢豐、李勝廣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持刀傷人後逃離現場,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北京盈科(泉州)律師事務所李清權律師解答:

李賢豐、李勝廣因瑣事糾紛,持械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李賢豐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兇手,系主犯,應依法懲處。

李賢豐積極追加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本案系親友間瑣事糾紛引發,案發後自首等情節,對李賢豐可再予以從輕處罰。李勝廣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又有自首情節,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李清權律師補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