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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酒駕後指使朋友作偽證 連累三朋友一同獲刑

作者:由 醒獅解讀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2-11-29

指使做偽證的犯什麼罪

閩南網6月24日訊(閩南網記者 李昌乾 通訊員 顏麗月 吳靜婷 方棋梓)陳某酒駕被民警查獲後指使他人作偽證,連同三個朋友也因幫其作偽證獲刑。近日,經龍海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陳某因犯妨害作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蘇某、黃某、葉某因犯偽證罪均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

據介紹,2019年9月7日2時許,被告人陳某到龍海市石碼鎮被告人蘇某經營的飯店內,與被告人黃某、葉某吃飯喝酒後又駕駛小轎車到石碼鎮某酒吧繼續喝酒。由於路況不熟加上喝酒,被告人陳某行駛至酒吧入口處碰撞到升降杆。被告人陳某以為沒什麼大事,就同黃某、葉某繼續上酒吧喝酒,結束後因賠償問題與保安發生糾紛,後保安報警。

民警到現場後,發現被告人陳某有酒氣,遂對其酒駕一案進行偵查。陳某剛開始還如實供述自己酒後駕車的事實,但害怕承擔法律責任的他開始走偏。被告人陳某先是指使飯店經營者蘇某重新開具當天其在飯店的消費單,寫上四瓶“王老吉”,企圖證明自己當晚沒有喝酒,後又指使被告人蘇某、黃某、葉某向公安機關作虛假陳述,證明其在飯店沒有飲酒,只喝了四瓶王老吉。被告人蘇某、黃某、葉某根據陳某某的交代,於向公安機關作虛假證明,意圖包庇被告人陳某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事實。在辦案機關的釋法說理下,被告人蘇某、黃某、葉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作偽證的事實。經鑑定,被告人陳某的乙醇含量為195。51mg/mL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檢察官釋法:本案中,被告人陳某酒後駕車從飯店到酒吧撞壞升降槓,涉嫌危險駕駛罪。但由於被告人陳某到酒吧後又再次飲酒,抽血鑑定的酒精濃度無法予以區分,進而無法認定被告人陳某在餐館內飲酒後駕駛車輛時是否處於醉酒狀態,且其從酒吧出來後剛啟動車輛未移動,不符合“在道路上行駛”的構成要件,認定陳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而未對其以危險駕駛罪起訴。但被告人陳某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指使他人作偽證,涉嫌妨害作證罪。被告人蘇某、黃某、葉某法律意識淡薄,未能正確認識案件的嚴重性,作虛假陳述,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秩序,均已涉嫌偽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