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廂生產資質哪裡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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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車、觀光車場車型式試驗程式,包括申請,技術資料審查、檢查與試驗,出具報告和證書,資訊釋出。
1 叉車、觀光車場車型式試驗申請
申請單位向型式試驗機構申請型式試驗時,應當至少提供以下資料∶
(1)《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型式試驗申請單》(格式見附件B);
(2)製造單位營業執照或者經營資質證明檔案影印件,境外製造單位還需提供中文翻譯件
(3)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影印件、境外製造單位授權證明檔案;
(4)生產許可證影印件(實施場車製造許可的);
(5)符合環保相關技術標準、技術條件的宣告;
(6)樣機總圖、照片等辨識資料。
前款資料經雙方確認後,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在《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型式試驗申請單》中籤署意見,並且及時返回申請單位。
注∶申請單位與型式試驗機構應當依據《特種裝置目錄》和本規程中場車的定義、類別、品種及相應標準,確認該產品是否在本規程4。1。1的範圍內。
2 叉車、觀光車場車型式試驗技術資料審查、檢查和試驗
2。1 樣機見證資料
製造單位至少應當提供以下見證資料∶
(1)自檢合格證明檔案,完整、齊全的記錄;
(2)樣機生產計劃、過程檢驗記錄,主要外購和外協件的進貨證明。
2。2 樣機確認
型式試驗人員到達試驗現場後,應當按照《特種裝置目錄》和本規程中場車的含義、類別、品種及相應標準識別樣機的品種和規格,並且檢查樣機與設計檔案的一致性;根據申請單位提供的見證資料,確認樣機及其主要受力結構件(貨叉除外)是否為製造單位所製造。
樣機見證資料和資訊經過確認符合要求後,型式試驗方可繼續進行。如果發現製造單位有提供虛假樣機等違法行為的,型式試驗人員應當立即終止型式試驗。境內製造的樣機,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相應的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書面反映情況;境外製造的樣機,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市場監管總局特種裝置安全監察局書面反映情況。
注∶本規程中的虛假樣機特指製造單位向型式試驗機構提供的非本單位制造的產品。
2。3 技術資料審查
(1)申請單位應當按照本規程附件C《叉車檢驗專案及其內容、方法和要求》和附件D《非公路用旅遊觀光車輛檢驗專案及其內容、方法和要求》的要求,提供樣機技術資料,並且對其正確性進行簽字確認;
(2)型式試驗人員應當按照本規程附件C和附件D的要求進行技術資料審查∶
(3)樣機的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在製造單位和型式試驗機構各留存一套,長期儲存;製造單位留存資料應當封存,雙方在封條上簽字,製造企業蓋章。
2。4 檢查和試驗
(1)型式試驗人員應當配備和穿戴試驗作業必須的防護用品,遵守安全作業規程;(2)檢測儀器應當按照規定檢定(校準)合格,並且在有效期內;
(3)型式試驗人員應當按照本規程附件C和附件D的要求進行檢查和試驗;
(4)型式試驗存在不合格項或者中止試驗的,型式試驗人員在離開試驗現場前應當向申請單位出具《特種裝置型式試驗意見書》(格式見附件E)。
3 叉車、觀光車場車型式試驗出具報告與證書
3。1 記錄
型式試驗時,型式試驗人員應當記錄型式試驗場所的條件、各個專案的檢查情
況和試驗結果。填寫原始記錄時,有測試資料要求的專案應當填寫實測資料,無量值要求的定性專案應當用文字表述試驗狀況和結果。必要時,原始記錄可以附上圖表,保證原始記錄的可追溯性。原始記錄應當由型式試驗人員簽字,並且註明日期。
3。2 結論判定
型式試驗結果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判定∶
(1)全部專案符合本規程要求的,判定為“合格”;
(2)型式試驗出現不合格專案時,申請單位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經型式試驗機構複檢符合本規程要求的,判定為“合格”;超過6個月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後經複檢仍不符合本規程要求的,判定為“不合格”。
3。3 不合格處理
型式試驗結論為不合格,申請單位需要重新進行型式試驗的,應當向原型式試驗機構提出申請。
3。4 報告與證書
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在完成型式試驗後15個工作日內出具《特種裝置型式試驗報告》(以下簡稱型式試驗報告,格式見附件F),型式試驗報告一式三份(型式試驗機構一份,申請單位兩份)。型式試驗報告應當由試驗、稽核、批准人員簽字,並且加蓋型式試驗機構試驗專用章(或者公章)和騎縫章。
型式試驗合格的,型式試驗機構應當同時出具《特種裝置型式試驗證書》(以下簡稱型式試驗證書,格式見附件G)。型式試驗證書一式三份(型式試驗機構一份,申請單位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