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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老夫妻獲額外690萬拆遷款被判有期徒刑5年

作者:由 金陵徐劍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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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某自媒體披露了“老夫妻獲690萬拆遷款被判尋釁滋事”一審判決的資訊;尋釁滋事罪為傳統的“口袋罪”,該資訊被不少網民關注。本案真實的情節為,警方以敲詐勒索罪立案偵查,老夫妻額外獲690萬拆遷款被判有期徒刑5年;在本文看來本案不僅關係到農村拆遷政策,還涉及《刑法》的修訂,或者罪名的區別。

敲詐勒索罪:老夫妻獲額外690萬拆遷款被判有期徒刑5年

老夫妻獲額外690萬拆遷款被判有期徒刑5年

農村違建嚴重的原因

農村地區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後,多數村莊規劃內的建設用地陸續以自留地的形式分配給村民;農村年輕人,或者新增人口獲得宅基地的條件是否在村莊範圍內有自留地。

由於村民小組沒有被國家,或者社會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例如,2020年版法考輔導書認為,從我國實踐來看,不少地方都沒有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不能發揮作用,農村中宅基地的取得,主要是在村莊規劃內取得自留地的村民。

村民不能依法取得宅基地,農村違建嚴重。村民由於主、客觀原因不能申請宅基地,根據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的規定,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在村莊範圍內從事相應的建設活動不能認定為違建,例如,宅基地的面積沒有超過當地標準的等。有人可能要問,農村為何違建嚴重呢?

一方面,相關執法、司法機關不理解《城鄉規劃法》,恣意認定違建,例如,根據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村民建房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為例外,即,佔用農用地的情形。

另一方面,多數地方政府,或者拆遷主管部門不能正確理解《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住宅拆遷原則,即,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標準對待農村住宅拆遷,農村違建嚴重不可避免。

對居住條件有改善原則理解

多數地方政府出臺的搬遷、拆遷政策以住宅的面積為標準,該政策造成了農村違建嚴重,例如,搬遷、拆遷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或者改變房屋用途等行為時常發生。

從實質上分析,農村中的搬遷、拆遷安置,以及其他補償費用的資金來源在於:集體建設用地轉讓費用,例如,集體建設用地轉用為國有,或者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轉讓的費用。

國家,或者政府倘若以住宅面積對待農村中的搬遷、拆遷,農村中的違建不可能制止;《土地管理法》基於集體土地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規則,對農村中住宅的搬遷、拆遷規定了對居住條件有改善原則。

居住條件有改善原則應作如下理解:第一,以搬遷、拆遷時的戶,或者可預期的戶為單位安置相應的房屋,例如,每戶面積為120平方米,或者更多面積;第二,村民現有的住宅面積不足前述標準的,政府予以無償補足;第三,村民現有住宅面積超過前述標準的,以重置成本予以補償;第四,合理確定集體建設用地的價格,多餘部分用於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發展。

敲詐勒索罪:老夫妻獲額外690萬拆遷款被判有期徒刑5年

對農村居住條件有改善原則的理解

額外獲690萬拆遷款的性質

為了讀者閱讀方便,本文根據已披露的資訊,將額外獲690萬拆遷款事實歸納如下:第一,2008年始,涉案村莊進行“城中村”改造,2018年3月,老夫妻一戶與村委會達成協議,由村委會提供村內安置房4套面積共440。83平方米,地下室4個,車庫2個。第二,之所以安排安置房,老夫妻一戶的住宅位於亞特爾龐庭F區別墅區,影響周邊樓房出售及所佔地塊開發;第三,之所以獲得額外拆遷款,老夫妻阻止了亞特爾集團施工,2018年3月,公司支付了690萬拆遷款。

從上述歸納的事實,多數法律人可以得出以下結論,老夫妻額外獲690萬拆遷款的性質,主要由亞特爾龐庭F區別墅區開發與亞特爾集團的關聯性決定:第一,亞特爾龐庭F區由亞特爾集團開發,老夫妻額外獲690萬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第二,亞特爾龐庭F區倘若不是亞特爾集團直接開發,其支付690萬元可能構成誣告陷害罪。

敲詐勒索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敲詐勒索罪與尋釁滋事罪主要在於類罪,法律人區分,或者理解類罪的主要作用是區分此罪與彼罪。敲詐勒索罪的類罪為侵犯財產罪;尋釁滋事罪類罪有“章”類罪和“節”類罪,其中,章類罪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節類罪是擾亂公共秩序罪。由於獲得額外補償不可能危害公共秩序,司法機關不得認定老夫妻構成尋釁滋事罪。

1997年《刑法》對敲詐勒索罪進行了修訂。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國家與社會可能需要討論《刑法》修訂敲詐勒索罪的合理性,即,新舊刑法哪個法定刑更為合理。敲詐勒索事實上對應著民事活動中的脅迫。一般而言,民事活動中的脅迫有一定的理由,例如,妻子與他人通姦,丈夫敲詐勒索“姦夫”等;在本文看來,原刑法的法定刑可能更為合理。

現行《刑法》為何提高敲詐勒索罪法定刑呢?我國多數刑法專家試圖將民事活動中諸如欺詐、脅迫等與《刑法》中的詐騙、敲詐勒索劃出區分的絕對標準。一方面,《刑法》也是民事法律關係的保護法,實際上沒有區分的絕對標準。另一方面,被敲詐人常常處於經濟上的強勢地位,但有過錯;基於保護諸如民營企業家的立法理念,刑法學家闡述敲詐勒索等概念對立法產生了影響。

現行《刑法》提高敲詐勒索等罪的法定刑並不影響司法量刑。《刑法》分則中多數罪名,有情節嚴重,或者情節較輕法定刑,例如,故意殺人罪規定了情節較輕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詐勒索等財產罪也是如此,在本文看來,有正當利害關係的敲詐勒索應當適用第一檔法定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老夫妻獲額外690萬拆遷款被判有期徒刑5年

敲詐勒索罪的量刑

三機關司法人員認識法律問題上的差異

根據我國的司法慣例,本文所稱的三機關,是指公安、檢察、法院。檢察、法院的司法人員入職標準高於公安機關,多數人據此認為,檢察、法院兩機關司法人員的素養高於公安機關;不少司法實踐表明,事實上並非完全如此。

例如,公安機關的司法人員在辦理過失致人死亡案件中,對因心臟病等原因引發的死亡通常收集嫌疑人是否知悉被害人是否有自身疾病的證據;收集該證據的目的在於供檢察、法院的司法人員判斷是否屬於意外事件;在多數司法實踐中,其他機關的司法人員並沒有注意到該證據的重要性,以過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訴和裁決。

有人可能追問上述情形出現的原因;在本文看來,多數司法人員並沒見注意以日常生活邏輯相關法律事實。例如,近日南京中院的一個裁定就是如此:某社群將物業小區業主委員會印章收回。業主委員會委員和業主起訴社群,一、二審裁定竟然認為收回印章的行為與原告,或者上訴人沒有利害關係;日常生活邏輯告訴任何普通人,前述行為有利差關係。

老夫妻獲額外690萬拆遷款被判有期徒刑案也是如此。公安機關司法人員尚能認識到本案性質可能涉嫌敲詐勒索,但當地檢察、法院卻認為是尋釁滋事。有人可能要問,老夫妻是否成立犯罪?在本文看來,法律人已不能正確認識敲詐與脅迫的內在關聯,司法人員更不能要求普遍人比專業人士更高的認識水平,司法機關應當以民事脅迫的法律後果裁決本案。

敲詐勒索罪:老夫妻獲額外690萬拆遷款被判有期徒刑5年

690萬拆遷款的歸屬

690萬拆遷款追繳應當歸誰所有可能也是不少人關注的話題。因老夫妻已獲得安置房,無論是刑事判決,還是民事裁決,老夫妻獲額外690萬拆遷款沒有“充分”的法律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老人提供了安置用房,在本文看來,追繳的690萬拆遷款應當發還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