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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物業服務不滿意,可以不付物業費嗎?

作者:由 湘湘帶你看社會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3-01-18

法官如何判案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總免不了與物業公司打交道,良好的物業服務是安心居住的重要保障。但是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也會經常產生糾紛,部分業主由於對物業服務不滿意,便拒絕交納物業費,那麼這種行為是否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援呢?

對物業服務不滿意,可以不付物業費嗎?

案情簡介

原告某物業公司與被告惠某某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協議》,協議簽訂後,物業公司即按照合同約定向惠某某提供物業管理服務。2016年10月份,惠某某以小區物業服務合同系被逼迫簽訂,小區存在收費不合理、擅自改變公共設施用途、小區建立車庫銷售等侵害小區業主權益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欠繳相關費用長達四年之久。最終,物業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惠某某向其支付拖欠期間的物業及相關費用。

對物業服務不滿意,可以不付物業費嗎?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惠某某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系被迫簽訂,故對其此項意見,

不予採納

對惠某某以物業提供服務不符合標準、存在收費不合理、擅自改變公共設施用途、小區建立車庫銷售等侵害小區業主的權益為由主張其不應繳納物業費的主張,因物業公司作為服務企業,其所提供的物業服務不是針對單個業主,其提供的服務涉及整個小區及全體業主,業主應為其享受物業服務支付相應的費用,且因物業服務合同本身具有長期性和綜合性的特徵,物業服務本身是一個動態的長期過程,由多項服務內容組成,

物業使用人不能因某項服務的瑕疵而否定物業公司所有的服務

現惠某某已實際享受了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理應向物業公司支付相應物業費用,

故最終判決惠某某向物業支付拖欠的各項物業費用

對物業服務不滿意,可以不付物業費嗎?

每一名業主對物業服務都有著各自不同的標準和要求,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難免會產生矛盾。在遇到問題時,不論是業主還是物業公司都應當以合理的方式表達訴求,而非形成一種激烈的對抗關係。

當業主認為物業公司未能按照約定提供服務時,可以透過以下多種方式來保障自身權益,而不是盲目的拒交物業費。

一是

對於已經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可以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反映情況,委託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溝通解決問題。如果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確實不符合約定的,業主還可以透過業主大會投票解聘該物業公司,選聘新的公司。

二是

對於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應依照法定程式及時成立業主委員會,以便更好的與物業服務企業溝通,共治共管,維護自身的權益。

三是

物業服務確不符合雙方協議約定的,業主也可以透過訴訟途徑解決,但一定要及時收集物業服務質量不符合服務合同約定的相關證據,在訴訟過程中請求法院酌情降低收費的比例。

對物業服務不滿意,可以不付物業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來源:西安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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