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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戒指丟掉被判賠8千餘元,究竟冤不冤

作者:由 大眾網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3-01-25

手機丟掉了要做些什麼

2022年6月23日,李女士在某地健身房健身時將一枚戒指放置在置物架上,離開時忘記取走。後來戒指被蔡先生拾得並丟失,李女士訴至法院。法院認定案涉戒指的價值為8350元,對李女士主張按此價格進行賠償的訴請予以支援。(據12月2日北京青年報)

撿到戒指丟掉被判賠8千餘元,究竟冤不冤

健身房畫面(圖片來源:江蘇城市頻道)

此事引來網友熱議,撿到物品丟掉了還要負責?撿到物品還不能丟了?那見到失物乾脆不撿了,因為一撿還撿起了麻煩?

失物確實不能隨便撿,可以路不拾遺,見到失物可以視若無睹,但如果撿了失物,就不能隨便處置。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也就是說,發現或撿到陌生物品時,如果根據生活常理能夠判定為遺失物的,就不能隨便扔掉。如果能夠聯絡到失主,應儘快取得聯絡,溝通返還事宜;如果聯絡不上失主的,應及時送交公安機關,以便公安機關找到失主。

撿到戒指丟掉被判賠8千餘元,究竟冤不冤

相關監控影片(圖片來源:江蘇城市頻道)

民法典同時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撿到了物品,不能一扔了之。當然,如果能夠判定為遺棄物,即是他人故意丟棄不要之物,則不適用遺失物規則。

此案中,蔡先生是在健身上置物架上發現戒指,這顯然不會是遺棄物,根據常識可推斷是他人遺失的。蔡先生或不予處置、等待主人自行尋回,或交給健身房工作人員,或選擇妥善保管,都是對的。他沒有聯絡失主,也沒有送交有關部門,還拿到寄賣行鑑定,因被鑑定為塑膠戒指,以為沒有價值,就將其扔在寄賣行邊上的垃圾桶內。這個動機本身就不尋常,如果意圖佔有,還有不當得利之嫌。

撿到戒指丟掉被判賠8千餘元,究竟冤不冤

江蘇鹽城法官說法(圖片來源:江蘇城市頻道)

拾主最終扔了戒指,看起來沒有從中得利,沒有佔有失物。但拾主的行為造成了戒指滅失,存在過錯,也當對此行為負責。

現實中,經常有這樣的情形,撿到物品,拿到對自己有用的部分,丟掉對自己無用的部分,或者自認無用又丟掉,這都是不負責任的行為,甚至是違法行為。比如,撿到他人手機,因解不了鎖,無法使用該手機,便將其當廢品丟掉。這種行為是要承擔責任並賠償失主損失的。如果拒不歸還,意圖使用撿得的手機,則涉嫌不當得利,構成違法犯罪。同樣,撿到錢包,留下錢,丟掉證件之類,也是違法的。

撿到他人財物的,在法律上有歸還的義務。蔡先生拾到李女士遺失的戒指,因為誤判戒指的價值而丟棄,造成戒指的滅失,被判賠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即便想不通,也當引以為戒。這對他人也是警示,誠如法官所言,“對於拾得的物品,除非在聯絡到失主後失主自認放棄,或根據生活常理可以認定為無主物的,否則拾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權,千萬不可因一時貪念使自己成為違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