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尿管很容易拔下來嗎
一、基本案情
2018
年
7
月
3
日,患者徐某英(
1934
年
2
月
25
日出生)因肢體活動不利
3
月餘、加重
1
周入住被告處治療,入院診斷為腦梗塞後遺症。入院後被告為其完善相關檢查,與相關科室進行會診;患者高齡,基礎代謝差,病情有持續進展的可能,與家屬交待病情。
給予保肝、退熱、抗感染、促醒、營養神經、改善心功能等對症支援治療,包括氯化鉀泵入治療。
2018
年
8
月
10
日,患者徐某英因右小腿面板破潰、發黑
1
月餘入住被告處治療,患者入院後完善相關檢查,出現右小腿及右足破潰、發黑,考慮患者病情危重,與患者家屬交流,簽署病危通知書。
予以抗感染、保護胃粘膜、營養支援治療,加強創面換藥;與相關科室會診,行相關診治,被告要求對徐某英進行截肢。
9
月
10
日,患者出現憋喘加重、全身溼冷,可聞及明顯哮鳴,與
ICU
會診協助進行對症治療。
9
月
11
日
20
:
30
,患者突然呼吸停止,給予立即搶救治療。
20
:
45
,患者死亡。死亡診斷為感染性休克。
二、鑑定
意見
被告對徐某英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失(過錯),該醫療過失(過錯)與徐某英腿部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徐某英腿部損害與其死亡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關係(主要指加速死亡程序),醫療過失(過錯)與徐某英死亡的後果參與度建議為次要
至同等作用為宜。
三、
醫療過錯分析
被告對患者選擇了外周(下肢)靜脈泵入,未見深靜脈置管的相關告知或家屬表示放棄該法的文證資料,故被告靜脈泵注位置的選擇存在一定過失;患者右下肢面板破潰符合周圍靜脈微泵氯化鉀期間滲漏所致,不支援系糖尿病併發症所致;
被告於7月12日開始使用氯化鉀滲漏損傷後直至8月10日再次轉入骨科期間,病案中對患者右下肢靜脈泵注部位面板等客觀異常情況未予必要的記錄,存在醫療過失行為;患者高齡,其自身基礎疾病多且重、機體免疫力低下,對疾病的抵抗能力下降;
雖然患者死亡後未行屍體解剖檢驗明確死因,但結合患者的一系列檢驗指標能夠推斷出患者身患多種基礎病長期臥床,繼發感染性休克死亡,患者右下肢感染應與其死亡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關係(主要係指加速死亡程序)。
四、
庭審意見
四原告與被告對上述鑑定意見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採信。本院酌定被告應按照
50%
的過錯責任比例向四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五、
法院判決
被告
x
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
6908。07
元、鑑定費
7500
元、護理費
3024
元、住院伙食補助費
1400
元、交通費
100
元、喪葬費
18781。25
元、死亡賠償金
98872。50
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20000
元,合計
156585。82
元。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