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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師瀛和律師吳春風:青年律師的基本功——如何建設邏輯思維?

作者:由 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3-01-27

案由怎麼寫最簡單的方法

編者按:

不懂法律的小說家不是好律師。

入行多年的吳春風,可以說是法律行業觀察者。

他將行業觀察用生動有趣的語言寫成小說,寫成散文分享出來。

今天他就透過一個具體案例,來講講青年律師應該如何建立邏輯思維。

全文一共4560字,閱讀約需要10分鐘。

相信這10分鐘,會讓你對律師的邏輯思維有新的認識。

北京律師瀛和律師吳春風:青年律師的基本功——如何建設邏輯思維?

吳春風

法律小說家

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律師的作須臾離不開邏輯思維。

久久之,邏輯思維就會成為律師的意識能。

在辦案中,律師追求的並不是客觀的事實,是由證據推理形成的合理的邏輯。

對律師來說,

邏輯事實更真實,或者說,是邏輯決定事實。

01 .

律師的語表達與常有所不同,其主要原因是律師的思維方式較獨特。

從根本上講,是思維決定語言的內容。那麼,律師是什麼樣的思維式呢?

邏輯思維,本能的邏輯思維。也就是說,邏輯思維應該成為名合格律師的意識能。

邏輯思維的概念我們並不陌生,然如果問,邏輯思維如何在具體辦案中體現出來,我想能夠回答清楚的律師恐怕不會太多。

因為思維是種綿延,是意識的流動。分析、判斷、推理、綜合,邏輯思維的這個過程,在辦案中常常融為體難以區分。

不過,如果仔細推敲你會發現這四個思維式還是涇渭分明的,且每種思維都需要不同的能力發揮著不同的作。

如:

不具有分析能

,你就很難在堆積如的材料中,找出對我有利的東,並發現將對致於死地的線索;

不具有判斷能,

你就很難給案件進準確的定性,制訂出合適的策略和案,並根據形勢的變化靈活調整的主張。

不具有推理能,

你就很難在複雜的法律關係中,歸納出我令信服的邏輯。你的故事就講不好。

不具有綜合能,

你就很難把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有機地融合起來,形成個完整的難以攻破的堡壘,容易出現離破碎的現象。

北京律師瀛和律師吳春風:青年律師的基本功——如何建設邏輯思維?

02 .

大概年前,有個青年律師曾經問我:我應該如何提高這些不同的能?是應該分別學習和鍛鍊嗎?有沒有一種訓練辦法,可以同時提這些能力?

這是個常好的問題,其實我也直在思考和摸索。

後來,我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總結出可以將這四項能(還包括辦案能)同時提的訓練法,這就是“基本功綜合訓練法”。

這種訓練法透過還原律師辦案時的思維法和工作法,使未經實戰的律師,透過覆盤案件和繪製思維導圖,在的書齋練成辦案的基本功。

律師般都喜歡看案例,這無疑是良好的學習習慣。但我發現,雖然不少青年律師學了許多案例,可一旦遇到真實的案件還是不知道如何辦理。

為什麼呢?因為他只是學案例,並沒有把當作該案的代理律師,從頭到尾做遍,也就是沒有真正覆盤案件。

學案例,往往涉及的只是有關的知識和案件某個階段的分析,無法系統地學習辦

案中的思維法和工作方法。

下,我們透過覆盤宗案件,仔細探討辦理案件時律師的思維法和作法。

這之前請你調整好態,告訴:我就是該案的代理律師。

從現在起,你看每份材料、遇到每個情況,

都要代理律師的度思考問題,

分析材料不能像瞎掰苞。

每次的思考都要“瞻前顧後”,把內容在心裡都貫穿起來。

北京律師瀛和律師吳春風:青年律師的基本功——如何建設邏輯思維?

03 .

張某被起訴,他請我們代理。

原告起訴時的材料只有三份:1。 事起訴狀;2。 股東會決議;3。 債權轉讓通知書。

案件分析過程中

,第步就是:寫閱卷筆錄。

律師應該執業之初就養成寫閱卷筆錄(或摘要)的習慣。

材料少要看兩遍,重點內容還要反覆看,並寫出發現的問題和需要進步調查的事項。

我的實踐證明,這是梳理案件找出關鍵問題的有效辦法。

從本案的材料中我們能瞭解:

1。 原告為自然人某。A 公司登出前的股東、法定代表。

2。 訴訟請求:解除《股東合作協議》,返還股權對價款 100 萬元,付違約 50 萬元。

3。 原告在起訴狀中陳述的事實:(1)A 公司與被告於 2019 年128簽訂《股東合作協議》,原告按協議約定付了 100 萬元股權對價款,但被告沒有給他辦理股權轉讓登記續,原告沒有取得相應的股權。

(2)A 公司於 2020 年 9 登出,登出前該公司將《股東合作協議》中的權利轉讓給原告某。

4。 股東會決議作出時間:2020 年 3 20 。內容:A 公司解散登出後,切未清潔之債權均由股東某承繼並對外使權利。由股東某和鄭某簽字。

5。 債權轉讓通知書由 A 公司給被告張某,作出期也是 2020 年320。主要內容:我公司將依據《股東合作協議》取得的全部債權轉讓給公司實際控制股東某,因你未完全履合同,構成根本性違約,因此將起訴的權利也並轉讓給某。

從這些材料中你發現了什麼?

04 .

第二步:對閱卷內容進分析, 發現問題。

能夠在許多案件材料中迅速發現問題,是律師必須練就的基本功。

那麼,從上述材料中我們應該發現什麼呢?

1。 原告的主體資格似乎有問題。與被告簽訂協議的是A公司,而不是原告黃某。但是,我們發現該事實沒有證據證明。原告沒有提交協議書,只在起訴狀裡提及此事。

原告為什麼這麼做?難道他手裡沒有這個協議書嗎?還是協議書對他不利?這些疑問怎麼解決?調查。向誰調查?我們的當事人,向當事人瞭解股東合作協議簽訂和履行情況,索要協議書等材料。

2。 A公司已經被登出。原告黃某為什麼登出A公司?他是大股東、法定代表人,留著它不是更便於向被告主張權利嗎?這裡到底有什麼目的?這需要調查。在天眼查瞭解登出的詳細情況。

3。 A公司登出前給被告寫了《債權轉讓通知書》,被告有沒有收到?什麼時候收到的?向當事人瞭解有關債權轉讓通知書的情況。

4。 從《債權轉讓通知書》的內容看,A公司轉讓的只有債權沒有債務,而且轉讓之後被受讓人(大股東)立即登出了。那麼,這個債權轉讓有法律效力嗎?原告黃某有沒有合法地受讓債權?

5。 A公司已經被登出,黃某有合同解除權嗎?

根據以上的發現和疑問,整理出需要進一步調查瞭解的事項,以及需要查閱的有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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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第三步,調查瞭解案件事實,並查閱相關法律規定。

透過調查,我們瞭解到以下事實:

1。 被告與A公司是長期合作關係,雙方簽訂了兩份合同:一份是A公司與被告擔任法定代表人的B公司簽訂《戰略合作協議》,約定共同開發北京的某個專案;另一份合同是《股東合作協議》。

2。 《股東合作協議》約定:A公司購買的股權價格是250萬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50萬元,第二期50萬元,第三期餘款150萬元。南京某公司只支付了前兩筆共100萬元,餘款150萬元沒有支付是因為戰略合作進行得不好,A公司不想繼續履行該協議。

3。 簽訂《股東合作協議》時,原告黃某隻是一名主管,不是公司的經理、法定代表人。

4。 被告張某與A公司當時的經理談過與100萬元股權轉讓款相關的股權登記事宜,但因為A公司沒有按新三板交易市場的規定辦理賬戶,所以未能辦理過戶手續。

5。 原告黃某曾在2019年12月來北京,找被告張某索要100萬元股權轉讓款,張某沒給。

6。 從網上查到A公司登出材料:《全體投資人承諾書》《簡易登出公告》,登出時間是2020年8月5日。《全體投資人承諾書》中,原告黃某和另一個股東書面向工商登記機關承諾,A公司沒有債權債務。

7。 被告收到了《債權轉讓通知書》,時間是2021年3月。要注意這些時間:作出決議的時間、登出時間、通知時間等。

我們查閱相關法律規定並進行初步分析的結果:

1。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侵害債權人利益的應認定無效;

2。 本案應該適用《民法典》。

3。 根據《民法典》規定,轉讓合同債權向債務人發出有效通知即可,但在本案中,A公司是在轉讓債權後由受讓人(本案原告)提交虛假材料登出企業的,明顯帶有逃避債務的非法目的,因此這個轉讓行為應認定無效。原告黃某沒有合法受讓債權,不具有原告的主體資格。

4。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原告不享有合同的法定解除權。本案不存在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如果原告合法受讓債權,則該《股東合作協議》應繼續履行。

5。 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A公司的合同義務應該先履行,它沒有履行,違約在先,所以,被告有後履行抗辯權。

6。 原告提交虛假檔案《全體投資人承諾書》欺騙登記機關,非法登出A公司,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應受處罰。

北京律師瀛和律師吳春風:青年律師的基本功——如何建設邏輯思維?

06 .

第四步,綜合分析。

什麼是綜合分析?綜合分析就是,把事實和法律結合起來,制定訴訟策略和方案,提出自己的完整邏輯。

一、訴訟策略和方案

1。 制定訴訟策略的前提是判斷案件的性質

原告起訴時的案由是股權轉讓合同糾紛。這個案由是否正確?根據已有的證據,原、被告之間到底是什麼法律關係?股權轉讓糾紛還是債權債務糾紛?法律關係不同,需要準備的證據和法律依據也不同。這是關係到案件方向的大事。

本案的審理中,法官也曾詢問原、被告的律師,你們認為本案屬於什麼糾紛?可見法官也重視這個問題,而且對本案的性質也感覺難以確定。

我的答覆是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為什麼呢?因為只有這樣,我手裡的證據才能用得上。你的主張如果沒有證據支援,那等於你的槍膛裡沒有子彈。訴訟是真刀真槍的搏鬥,不是虛張聲勢的遊戲。

本案中對我方最有利的證據是什麼?《股東合作協議》。根據《股東合作協議》,A公司只支付了部分款項即100萬元,沒有按約定支付150萬元餘款。我們可以主張對方違約在先,所以沒給它過戶。我方有後履行抗辯權。

另外,只有案件性質是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原告黃某的訴訟主體資格才能成為問題。假如此案變成簡單的債權債務糾紛,那麼,前面這些複雜的法律關係就不復存在,原告只需根據後來溝通中的某種約定就可以主張權利。

因此,開了兩次庭之後,原告想撤掉訴訟請求中的第一項——解除股東合作協議。

法官通知我的時候,我表示堅決不同意。我說,如果他要撤第一項就得撤訴,因為沒有這一請求其他請求就沒有依據。法官和我爭論了一會兒,最後告訴我,我只是通知你,不是和你商量。我說,你既然通知我,我就有權利提出我的意見。後來發現,判決書裡那一項訴訟請求沒有撤回。

不過,我們根據自己擁有的證據和策略認定的案件性質,必須在法律上是能夠成立的,否則無法形成有效的證明邏輯。

北京律師瀛和律師吳春風:青年律師的基本功——如何建設邏輯思維?

07 .

那麼,確定案件性質之後我們需要做什麼呢?

1。 研究程式問題

本案中的程式問題是,原告黃某有沒有訴訟主體資格。這就要看他是否合法受讓A公司的債權。怎麼看?看兩份證據:一份是《債權轉讓通知書》,另一份是《股東會決議》。研究這兩份證據有沒有對被告發生法律效力。然後,研究原告黃某為什麼欺騙登記機關注銷自己的公司。

2。 研究實體問題

主要是看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確定到底誰違約,尤其是確定誰違約在先。此案第一次開庭後,原告也提交了一份《股東合作協議》,日期和內容都與被告提交的合同不一樣。按照原告提交的合同,A公司沒有違約。這就涉及應該適用哪一份合同的問題。這個問題立即成為此案的爭議焦點之一。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是,原告有沒有合同解除權,這決定股東合作協議應不應該繼續履行。

透過以上分析,我確定如下的訴訟策略和方案:首先,從程式上否定原告黃某的訴訟主體資格。

其次,從實體上證明A公司違約在先。

最後,提出一個主張:如果原告合法取得債權,則該股東合作協議應繼續履行。這是防備出現最不利的情況而安排的退路。

二、我方的邏輯

從前面的訴訟策略和方案裡,我方的邏輯框架已經隱約可見。不過,案件的邏輯是更加仔細更加嚴密的證明體系。它由案件的事實、適用的法律以及它們之間的有機聯絡加上必要的歸納推理構成。

可以說,案件邏輯就是關於案件的故事。律師實際上是用自己的方式給法庭講故事,讓法庭相信該故事的真實性。這個真實性是相對的,即相對於對方講的故事看起來更為真實。

那麼,案件的邏輯我們用什麼來表現呢?代理詞。代理詞在案件中的主要作用就在於此。下面就是我為本案寫的代理詞。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

北京聖偉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張某的委託,指派我擔任被告與某股權轉讓糾紛案件的審代理。接受委託後,我對本案的相關材料和法律規定進了認真仔細的研究,現根據庭審情況,就爭議焦點發表如下代理意,請予參考:

、 原告沒有合法受讓 A 公司對被告的合同權利,沒有資格根據該公司與被告的股東合作協議起訴被告,應依法駁回其起訴。

1。《債權轉讓通知書》不具有債權轉讓的法律效,A 公司對被告的債權未能合法有效地轉讓給原告。

按照《法典》的規定,債權單獨轉讓只需通知債務即可,但本案的情形較特殊,不能如此簡單地認定。本案中,原告在登出 A 公司之前,特意製作了這份所謂《債權轉讓通知書》,受讓是原告,債務是與該公司有債權債務關係的被告。被告與該公司的股東合作協議不是單務合同,並只存在權利不存在義務。事實上,該公司由於沒有履合同義務,給被告造成了巨經濟損失。這種特殊的關係決定,該公司在登出前轉讓債權的時候其債務也必須並轉讓,否則必然損害合同相對的利益。合同的概括轉讓不僅需要通知合同相對還要取得合同相對的同意,但在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該公司取得了合

同相對即被告張某的同意。因此,該《債權轉讓通知書》不具有債權轉讓的法律效,該公司對被告的債權未能合法有效地轉讓給原告。

2。《股東會決議》侵害了債權的利益,應依法認定效,原告不能以《股東會決議》承繼南京某公司的債權。《股東會決議》說“A 公司解散登出後,切未清潔之債權均由股東某承繼並對外使權。”可,原告某隻承繼了公司的債權,並沒有承繼公司的債務。在公司未經法定的清算或破產程式解散時,這樣的股東會決議必然會侵害債權的利益,屬於股東濫權利。因此,根據《公司法》第條、第條之規定應認定效,原告不能以該《股東會決議》承繼 A 公司的債權。

另外,該《股東會決議》的前提條件也不成。《股東會決議》說,“鑑於A 公司已經將對張某的債權轉讓給公司股東某”,因此公司解散並登出,公司債權由某承繼。上已經分析過,A 公司沒有合法有效地將它對被告的合同權利轉讓給原告,原告沒有取得相應的債權,因此這個“鑑於”的條件是不成

的。

3。《債權轉讓通知書》對被告沒有法律約束

《債權轉讓通知書》的形成時間是 2020年320, A 公司的登出時間是 2020年85。我們知道,即使是可以單獨轉讓債權的通知,也應該在公司存續時以公司的名義發給債務才有法律效。但在本案中,原告到了 2021年324才把《債權轉讓通知書》寄給被告。此時,發出債權轉讓通知的主體已經不是 A 公司(該公司已經死亡)是原告,原告作為債權的受讓是權發出這樣的通知的。因此,這份債權轉讓的通知即使不考慮債權債務概括轉讓的問題,也對被告沒有法律約束。

4。 原告與 A 公司(由原告控制)惡意串通損害被告合法權益,依照《法典》規定應認定效。原告登出公司的主要的是,逃避債務,同時承繼債權。為此,原告先後做了三件事:

(1)準備法律書即《債權轉讓通知書》和《股東會決議》。在這兩份法律書,A 公司將公司債權主要是對被告的合同權利轉讓給了原告,但是沒有轉讓公司的債務和合同義務。

(2)欺騙登記機關注銷公司。原告和另股東鄭某向商管理機關申請登出 A 公司時,寫下“公司未發債權債務”的承諾書,

騙取了登記機關的登出登記。

(3)原告向被告寄去《債權轉讓通知書》,告知 A公司將股東合作協議中的全部債權轉讓給原告。如前所述,《債權轉讓通知書》的形成時間是 2020 年 3 20 , A 公司的登出時間是 2020 年 8 5 ,可原告到了 2021 年 3 24 才把《債權轉讓通知書》寄給被告。原告為什麼如此安排呢?因為如果 A 公司登出前發出這份通知,

那麼,被告就會提出該公司對被告應承擔的債務問題,原告試圖逃避債務的的就不能實現。

可,原告製作《債權轉讓通知書》《股東會決議》的的是透過登出企業逃避債務承繼債權,因此,原告與 A 公司(由原告控制)的所謂債權轉讓為,屬於“惡意串通損害他合法權益的事法律為”,根據《法典》第 154 條規定應認定效。原告登出公司還有個重要的,那就是:試圖創造出股東合作協議不能繼續履的客觀狀態,然後起訴被告要求返還資。因為原告分清楚,如果南京某公司繼續存在,根據股東合作協議以及被告和 A 公司原板劉某的約定,股東合作協議必須繼續履。原告已經決不再履該協議,因為履該協議需要承擔很多合同義務。總之,原告為了不繼續履股東合作協議,要回 A 公司已經付的股份購買款,可謂處積慮不折段。法律變成了他中的具,我認為這是虛假訴訟的另種表現形式。原告的這系列為,嚴重違反了《公司法》等法律法規,應依法受到嚴懲。

5。 原、被告之間有關 100 萬元返還問題的交流,不能改變原告未能合法有效地受讓 A 公司債權的事實。

第、這次交流沒有涉及 A 公司向原告轉讓對被告的合同權利義務問題。

第、這只是朋友間的交流,是被告對來訪的原告禮節性的接待。雙就 A公司和被告的股東合作協議如何處理沒有達成任何具有法律效的協議。

第三、被告對原告最後的答覆是繼續履合同,不是返還 100 萬元。談話快結束時,原告試圖讓被告明確承諾年內給錢,但被告委婉地拒絕了他的要求。

被告說,劉某告訴他,“你把實名制給他們就了”,說明 A 公司和被告已經達成繼續履合同的協議。因此,如果原告合法有效地受讓了 A 公司的合同權利義務,那麼,該股東合作協議應該繼續履。

、 A 公司的違約是導致該股東合作協議未能繼續履的根本原因,A 公司沒有合同解除權,權要求被告返還已付款項、付違約。

1。 A 公司和被告實際履的協議是“2019 年130協議”,不是“2019 年

128協議”。原告在《某書股權合作協議簽約過程》中確認,A公司打款時間就是協議簽訂的時間,打款時間是 2019 年130。其實從協議的內容看,實際履的也是“2019 年 1 30 協議”,因為它包含了“2019 年128協議”,後者是前者的第階段。

2。 該協議第 4 條規定:甲(A 公司)在簽約後三內向(被告)指定賬戶付期付款幣 50 萬元,在簽約後三內第次付款 50 萬元,在簽約後六內付尾款 150 萬元。如未按時付款,將不承諾履股操作,已付款項不予返還。這條款的實際履情況是,A 公司只付了 100萬元,僅佔應付款項的 40%。因此,按照協議約定,被告可以不履股操作,且已收款項不予返還。可,該協議未能繼續履是因為 A 公司違約,即沒有按協議約定付款項。所以,根據該協議第 7 條規定,A 公司還要向守約被告付違約並賠償給被告造成的損失。根據該條款約定,合同解除權不在 A 公司,在守約的被告。因此,在被告沒有要求解除合同的情況下,A 公司應繼續履合同。

3。 本案中原告不享有《法典》第 563 條規定的法定的合同解除權。

A 公司原板劉某曾與被告達成協議,該公司已付的 100 萬元被告可以為其辦理過戶續,為此,該公司的代表李某找過被告公司的董事會秘書呂某,呂某明確告知李某,購買新三板公司的股份必須先在新三板開賬戶,但後來該公司沒有開戶,因此該協議未能繼續履。可,對 A 公司來說不存在“合同的不能實現”的情形。如果現在不能過戶,致使“合同的不能實現”,那是因為原告惡意地登出了 A 公司,故意創造出合同不能履的狀態,所以切責任在於原告,這種情況下原告不可能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權。

三、A 公司違約,給被告造成重損失。

被告與 A 公司簽訂股東合作協議後,積極安排該公司與北京某公司開展項合作,為此北京某公司投量資,但由於 A 公司的原因,項合作被迫中斷,給北京某公司造成 250 多萬元的經濟損失。被告是北京某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因此也遭受了重損失。綜上所述,從程式,原告未能合法受讓 A 公司的合同權利,沒有資格基於 A 公司和被告的股東合作協議起訴被告,應依法駁回其起訴。從實體,即使原告合法受讓了 A 公司的合同權利,原告的訴訟請求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因為導致該股東合作協議未能繼續履的原

因在於 A 公司違約,原告沒有合同解除權。

故,懇請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做出公正的裁決。

此致

北京市××區法院

北京聖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吳春

2021 年 8 16

這份代理詞,法律分析顯得較複雜,但講述的故事卻常簡單:原告某沒有合法受讓 A 公司的合同債權,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退步講,原告即使合法受讓了債權,也沒有合同解除權,因為違約的是 A 公司。按照 A 公司與被告的約定,股東合作協議應該繼續履,現在客觀上不能履是因為原告惡意登出了 A 公司。

這就是我的邏輯。這份代理詞不是個觀點的羅列,是層層遞進的完整的邏輯。代理詞的意義往往不在於講述的內容,在於講述的邏輯。

邏輯才是代理詞的核。

有的代理詞內容看起來好像沒問題,但從邏輯的度看就存在明顯的不合理之處,給感覺不真實。記得有次某個案件的主審法官曾對我說:“吳律師,我看了你的

代理詞,明你的邏輯了。”

完整的邏輯,就是法官希望看到的東,因為透過完整的邏輯,才能明你到底想說什麼。

另外,我們要知道,

邏輯不等於證據,完整的邏輯也不等於完整的證據鏈。

證據是靠身的內容來證明某些事實的,究竟證明的是什麼事實,還需要分析和解釋,因此證據本身不是結論。

邏輯是透過對證據進綜合分析並歸納推理形成的結論。不過,這個邏輯不是事實的邏輯是思想的邏輯。即,我們向法庭講述的故事不定是真相,它只是我們對案件的系統論述(思想)。

事實的真相不應該成為律師辦案追求的標,因為真相往往是不可知的。

其實,對律師來說

,邏輯事實更真實,或者說,邏輯決定事實。

此,我們完成了張某案的整個覆盤過程。此案把律師辦案時的思維法和作過程展現得淋漓盡致,從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邏輯思維能在辦案中發揮的作。

現在,我建議你上回過頭去,邊重新覆盤,邊畫出思維導圖。思維導圖的形狀可以不拘格,只要把思維的法和辦案邏輯體現出來即可。

思維導圖必須親繪製,繪製的過程中你會獲得意想不到的收穫。

如果你把覆盤案件加上繪製思維導圖的動作重複 N 次,那麼,不但你的邏輯思維能會得到迅速提升,你的辦案能也同樣會得到相應的提升,因為意識能是透過不斷重複正確的動作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