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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共有房屋拆除,僅與一方簽訂補償協議算數嗎

作者:由 京平拆遷律師1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3-01-28

徵地協議夫妻一弓只有一人簽了算數嗎

李某與張某原系夫妻關係,之後兩人因感情破裂辦理離婚登記,並約定雙方各享有南京市某處房屋一半的產權份額。不久後,該房屋被納入了拆遷範圍。但是,徵收方未與李某談補償問題,僅僅和張某進行了談判並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李某該如何維權?共有產權房屋面臨徵收時如何補償?在補償程式上應該注意哪些問題?今天,京平律師和大家一起看這樣一個案件。

離婚夫妻共有房屋拆除,僅與一方簽訂補償協議算數嗎

李某與張某兩人系夫妻關係,在南京市某處擁有一套房屋。2015年1月27日,兩人在民政局登記離婚,並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雙方各享有房屋一半的產權份額。後因產業區專案建設需要,兩人的共有房屋面臨被徵收拆遷。

2017年5月11日,張某簽署了案涉房屋的房屋搬遷騰房驗收單,在產權人意見及簽字一欄,簽署“本人無異議,同意拆除”。2017年6月中旬,案涉房屋被拆除。

李某認為,徵收方明知該房屋屬於共有房屋,卻僅與張某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未將李某納入補償人員範圍內,這是明顯違法的。在律師的幫助下,李某將徵收方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確認徵收方強制拆除案涉房屋的行為違法,並要求徵收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行政機關未經補償等合法程式,對拆遷範圍內房屋實施拆除的,應當認定違法。本案中,因產業區專案建設需要,徵收方對案涉房屋進行拆遷。離婚協議書顯示,李某和張某二人均為案涉房屋的合法權利人。徵收方作為拆遷實施單位,應當依法對被拆遷房屋的權利人進行補償,但其在明知李某也是案涉房屋合法權利人的情況下,卻未與李某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亦未對李某進行補償;此外,徵收方在上述情況之下對案涉房屋實施了拆除,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離婚夫妻共有房屋拆除,僅與一方簽訂補償協議算數嗎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徵收方拆除李某房屋的行為違法,並賠償李某損失。李某認為一審法院對賠償標準和賠償數額認定過低,完全沒有體現出對李某合法權益的維護及對徵收方違法行為的懲戒,故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徵收方拆除案涉房屋行為違法,並無不當。關於賠償的標準及數額,本案系因違法拆除引發的賠償,為體現對違法徵收和違法拆除行為的懲戒,並有效維護李某的合法權益,保障李某的居住權,對李某房屋的賠償不應低於因依法徵收所應得到的補償,同時,對李某房屋的賠償標準亦不應低於同等條件下張某所獲得的補償標準。

值得一提的是,最終二審法院判決賠償上訴人李某損失的金額相當於一審判決的2。5倍。

離婚夫妻共有房屋拆除,僅與一方簽訂補償協議算數嗎

對於該案,京平律師認為,對共有產權的房屋,徵收方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如果僅與一方達成協議,而未考慮另一方的合法權益顯然是不公平的,所以法院判決本案徵收方拆除案涉房屋行為違法,並無不當,這是對另一位房屋所有權人李某合法權益的維護。

因此,房屋徵收部門應當首先立足於與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署名的所有人簽訂補償協議,對於共有房屋徵收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訂立或者委託代理人訂立徵收補償協議。對全體共有人要求對共有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應予准許,產權調換的房屋和被徵收房屋的差價,應由全體共有人享有或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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