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俗語

海南省公佈點評5類婚照攝影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

作者:由 北青網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3-01-28

不公平條約叫什麼條約

海南省公佈點評5類婚照攝影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

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10月29日訊息(記者 蒙健)為推動落實2022年“共促消費公平”消費維權年主題,加強消費維權社會監督,維護消費公平正義,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10月28日,海南省消費者委員會(簡稱海南省消委)對海南省5類婚照攝影合同不公平格式條款開展進行點評活動。那麼,您在拍婚照時,是否也遇到過以下的不公平條款呢?

不公平條款一:消費者在拍攝前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給婚照公司造成的損失按照20%計算

海南省消委點評道,婚照攝影合同屬於承攬合同,《民法典》規定“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消費者在拍攝前有權根據該條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賠償婚照公司因此遭受的實際損失,婚照公司對損失數額負有舉證責任。

其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該條款約定賠償數額為約定服務費的20%,屬於雙方對損失賠償額的預先約定。

該條款涉及消費者的賠償責任,有一定的重要性,應認定為《民法典》第496條規定的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婚照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應依照《民法典》第496條向消費者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否則,導致消費者沒有注意或理解該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消費者可以主張該條款對自身沒有約束力。

不公平條款二:消費者違反合同不按時付服務費須支付違約金 經營者有權停止服務不承擔損失

海南省消委點評道,此條款屬於雙方當事人關於約定支付違約金及計算方法的條款,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典》規定的“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婚照公司訂立合同時應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否則,導致消費者沒有注意或理解該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條款的,消費者可以按《民法典》的規定,主張該條款對消費者沒有約束力。

不公平條款三:違約金或定金一經交納 婚照公司概不退還、轉讓或更改他用

海南省消委點評道,《民法典》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婚照公司此類條款,否定了定金的擔保功能,免除了婚照公司一方違約時須承擔的違約責任,排除了消費者守約情況下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權利。

同時,婚照公司甚至將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責任都由消費者一方承擔,加重了消費者一方的責任,屬於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應屬無效條款。

不公平條款四:消費者在婚照公司拍攝機構拍攝的照片(影片)肖像權、許可並同意其拍攝的照片(影片),婚照公司可用於網路宣傳、出版、展覽、商業廣告等商業用途和公益用途,使用不受時間限制,但婚照公司不得用於色情,反動的媒體和違法宣傳。

海南省消委點評道,《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消費者可能願意也可能不願意將其公之於眾,也不是每一個消費者都願意將其用於宣傳、展覽、廣告等商業用途,部分消費者離婚後通常也不願意再讓之前婚照流傳於世。

因此,婚照公司利用格式條款要求消費者許可並同意婚照用於商業用途,並且使用不受時間限制,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典》中規定的“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婚照公司訂立合同時應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否則,導致消費者沒有注意或理解該與自身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消費者可以主張該條款對消費者沒有約束力。

不公平條款五:消費者超過三個月未領取的影像資料 婚照公司告知後不負責保管並自行處理

海南省消委點評道,此條款約定不明確。消費者不領取影像資料有可能系因婚照公司過錯,也有可能系自身原因,不區分拒收原因一概以“三個月+通知”的形式免除甲方(婚照公司)保管責任,有不合理免除或者減輕商家主要責任之嫌。

首先。婚照攝影的影像資料領取的前提條件在合同中沒有作出明確約定和說明;其次,對於影像資料的時間節點上由商家單方面說了算;第三,商家提供服務的影像資料是否合格,消費者是否滿意,沒有法律規範和行業標準;第四,交付影像資料系商家履行合約的主要義務和責任,假設消費者因為商家提供的影像資料服務質量問題拒絕領取影像資料發生糾紛,商家僅按照該條約超過三個月後即免除履行交付影像資料的合同主要義務,將造成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此時該格式條款顯然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商家主要責任,依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格式條款應屬無效。但除消費者無正當理由未領取影像資料的情況外。

(南海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