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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主播,不能想唱就唱!

作者:由 中新看點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3-01-29

鬥魚直播觀眾怎麼點歌

網路主播,不能想唱就唱!

近日,某博主因在直播中演唱《再借天五百年》被版權方起訴賠償10萬元,引發網友熱議。從截圖來看,直播平臺的法務也勸他這段時間不要在直播中唱歌。如果他真的要唱歌,要透過直播平臺內建的點歌軟體,若是用其他平臺的軟體唱歌可能會再次面臨這樣的問題。

其實,該主播是一名遊戲主播,原名為劉某,在直播間唱歌時,經常有彈幕玩的梗:“原唱:xxx,被告:劉某”。該主播在直播中表示,自己一直在想自己為什麼會被起訴,唯一的原因可能就是太難聽了。他在直播間真誠地向版權方道歉,稱自己的演唱不用於商業用途,希望原唱不要起訴,但如果需要賠償的話,表示會配合的。

事實上,有一些網友不懂法律,或者裝不懂法律。即使你唱得比原唱好,只要未經版權人授權,那都是違法的。原因很簡單,網路主播在直播間唱歌時,會得到各種名義上的獎勵,以及流量變現,屬於商業演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不能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則會構成侵犯著作權。而著作權侵權賠償包括直接損失、間接損失、精神損害。雖然遊戲主播因唱歌被起訴,10萬元的索賠可能有點多了,但最終還是要以法院判決為準。

如此同時,日前兩部門聯合釋出的《網路主播行為規範》明確規定,禁止“擅自使用他人版權作品”等31種行為。雖說本次事件,平臺有自己的法務,主播也會關注這方面的要求,而最終被起訴,只能說他們不是不懂法,而是有僥倖心理的。此外,主播還表示,自己被法務告知,以後如果真想唱歌,要透過直播平臺內建的點歌軟體,用其他平臺的軟體唱歌,可能會再次面對這樣的問題,自己侵權被罰沒錯。

總之,從本案來看,網路主播不能“想唱就唱”。作為商業行為的直播,若是為侵權責任找理由,只會是損害自己的形象。無論是侵權還是逃稅,都不是主播該做的。對於網友來說,既然喜歡某個主播,就應該提醒主播遵守法律法規,而不是看熱鬧,不要太當真,甚至跟風吐槽,為主播的違法行為叫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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