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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關場合偷拍是否侵權?行政複議可否暫緩拘留?律師解讀王某某打人事件背後的爭議

作者:由 封面新聞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3-02-01

公關有什麼要求

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1月12日,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釋出的一則警情通報引人關注。據通報顯示,由於王某某提出行政複議,公安機關已暫緩其行政拘留。據媒體報道,通報中毆打他人的男子,系北京普思投資董事長、IG電子競俱樂部創始人王思聰。

關於此次打人事件,引出多個法律爭議,公共場合偷拍是否侵權?提出行政複議後,下一步該如何解決?1月13日,封面新聞記者邀請到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律師和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進行解讀。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因打架造成對方輕微傷的,屬於違法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他說,行政複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可以決定停止執行,“申請行政複議後,公安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可能是維持處罰決定,也有可能撤銷或變更處罰的決定。”

公共場合偷拍是否侵權?

付建認為,商務樓的門口人流量比較密集,任何人可以隨便進出,因此在公共場合是不存在隱私的,如果未經允許利用拍攝的相片,可能會侵犯他人肖像權。偷拍是未經他人允許,透過秘密的方式對他人進行拍攝,偷拍屬於侵犯他人隱私,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偷拍他人隱私的行為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遇到偷拍,可以現場要求對方刪除,或者報警處理,也可以蒐集相關證據,向法院起訴,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是否會提起公訴?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認為,王某某打人事件,警方通報中明確表示被打人員經鑑定為輕微傷,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及《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規定,故意傷害造成輕傷以上傷害結果才構成犯罪。現王某某雖有傷害行為,並因此受到行政處罰,但王某某造成的傷害結果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王某某行為依據現有警方通報情況不構成犯罪,其不會因此次打人事件被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故意傷害案雖包括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中,屬於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但提起自訴案件,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基本條件是存在犯罪事實,王某某的行為依據現有證據不構成犯罪,即使提起自訴王某某也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公關場合偷拍是否侵權?行政複議可否暫緩拘留?律師解讀王某某打人事件背後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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