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傷人砍傷怎麼判刑
本案選自真實案例(時報視界),以下所述皆為真實案情。
始末
老包在外出差後回家,卻撞見妻子何某和陌生男子段某偷情,憤怒的他持起菜刀向段某砍去,結果反被段某奪下刀後砍倒在地。正當段某欲下殺手時,一旁的何某突然發現,客廳內進來兩名小偷!
於是,段某將老包拖到衛生間藏好,並打算教訓這兩名小偷,但結果是他和何某反被小偷制服並捆住,接著兩賊在拿走屋內的一些財物後離開。
不過,兩賊在逃走的路上,發現他們偷到的皮包內有一張戶主的身份證。但該證的照片和剛才的“戶主”根本不是同一人。此外,剛才段某欲教訓他們用的刀並沒砍到人,但上面卻有血!
想到這裡,他們立刻返回該屋,最終救了老包一命,但他們的行蹤也被小區保安發現,由於保安報警,屋內幾人均被警方制服。
評析
這的確是真實案件,但案情一波三折,兩名小偷雖然違法,但善性仍存。老包若無二人相救,的確是生死難料!
就事論事,這兩名小偷的行為依舊要受到法律的處罰,而且兩人雖然是去偷東西的,但他們卻構成《刑法》規定的
搶劫罪。
本案中,兩名小偷構成
轉化型的搶劫罪
,而且構成
“入戶搶劫”
,需要加重處罰。
對這種“轉化型”搶劫罪,刑法的規定也很明確。簡言之,犯
盜竊、詐騙、搶奪
罪行後,被告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以搶劫罪論處。
此案中,兩名小偷先實施了入戶盜竊的行為,但被何某發現,兩人慾逃跑,被段某持刀阻攔。為抗拒抓捕,他們使用暴力制服何、段二人,並取走財物。因此,他們構成轉化型的搶劫罪。
對此《刑法》規定,犯搶劫罪的,處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具備入戶搶劫、搶劫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金融機構等八種法定情形的,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由於這兩人非法入侵他人住宅並實施搶劫行為,已構成“入戶搶劫”,故對二人構成搶劫罪的
法定加重犯。
其次,對段某而言,他的行為已脫離了正當防衛的範圍,構成故意殺人罪。由於老包的妻子何某實施幫助行為,她也構成本罪的共犯。
其實在老包持刀揮砍段某時,段某是可以進行防衛的。此時防衛行為如果致老包重傷或死亡的話,則段某構成無限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但在本案中,段某在已經制服了老包的情形下,不顧老包已無力再繼續實施暴力行為,繼續朝老包揮砍,其目的就
由防衛轉變為了故意殺人
。由於老包獲救未死,故段某所為構成本罪的未遂。
此外,何某全程未阻止段某,甚至和他一起搬運已經暈倒的老包,客觀上為段某的殺人行為提供了幫助,因此何某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幫助犯。
由於這兩名小偷中有一名
未成年人
,故應對其減輕處罰。最終,兩小偷分別被判10年和3年的有期徒刑。段某和何某都被判了15年有期徒刑。
因此,雖然兩名小偷確實救了老包一命,但並不能因此不追究他們搶劫罪的刑事責任。
那麼各位讀者,對此你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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