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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漏水物業稱超過保修期 我該找誰負責

作者:由 北青網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3-02-03

屋頂上有什麼

法律諮詢熱線:

我於2016年10月入住新房,入住以後於2018年陸續發現樓頂漏水,開始物業還找工人幫我維修,但是一直沒有修好。現在水越漏越多,導致房間有多處漏水點,需要用盆接水。物業和開發商以過了保修期為由不給我維修,但是卻為其他公共區域維修,我該怎麼辦? 吳先生

吳先生:

樓頂漏水屬於應由全體業主共同處理的問題,若在保修期內應當由開發商維修,不在保修期內的費用可直接使用業主共同交納的住房維修基金來進行維修。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雖然你是2016年10月入住的,但商品房的保修期是以開發商交付給你的日期計算的,且不同的公共區域保修期規定不一樣。因此,如果超過保修期,那麼開發商沒有義務幫你免費維修。

如果你確定要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可以透過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可經過業主表決啟用維修基金,聘請物業對房屋樓頂漏水情況進行處理。

(雲南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