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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員工擅自離職需賠違約金,有效嗎?

作者:由 揚遠律師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2-03-16

擅自離職要付違約金嗎

合同約定員工擅自離職需賠違約金,有效嗎?

《勞動合同法》中也規定員工離職應提前三十天提出。實踐中有些公司為了避免人員流動性過大,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未按公司規定提前一個月提離職的,勞動者應支付公司違約金,這種約定是否有效呢?

案例介紹

吳某於2013年9月入職某貨運公司,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雙方同時約定,吳某被公司正式僱傭後,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未經公司書面許可擅自離職的,須向公司賠償相當於近期一個月的薪酬所得。

吳某於2013年12月27日以電子郵件形式申請辭職,明確最後工作至2013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起,吳某未再出勤。

2014年1月3日,公司向吳某郵寄送達上班通知單,通知吳某收到通知3日內到公司上班,否則視作曠工。吳某於次日收悉後未出勤。

2014年3月28日,公司向上海市長寧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書面申請書的請求事項為:要求吳某支付相當於一個月的薪酬賠償款5000元。仲裁委以公司的申請事項不屬於仲裁委受理範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公司遂訴諸法院。

公司起訴:合同約定了擅自離職的,須向公司賠償相當於一個月工資,所以員工得賠償。

員工答辯:我離職並未給公司造成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合同約定員工未經公司許可提前離職的,應向公司賠償一個月工資所得,該約定與法相悖,應為無效。吳某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離職缺數違反法律規定,但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吳某的提前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事實。故公司要求吳某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援。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揚遠提示

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僅兩種情形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內勞動者離職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所以根據該條,公司如果想約定服務期,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公司提供的是專業技術培訓;2。公司提供了培訓費用。

2. 第二十三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了競業限制補償的情況下,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這裡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的員工都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競業限制的人員應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除此之外,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相關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