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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時遇到“一房二賣”,購房人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作者:由 河畔靜思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2-05-19

一房二賣怎麼賠償

房子現在已成為老百姓最重要的資產,受房價上漲等因素的影響,“一房二賣”現象時有發生,由此引發不少糾紛。那麼遇到“一房二賣”的購房人如何維護自身的權益呢?

買房時遇到“一房二賣”,購房人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鄭先生前幾年30萬元的價格買下了本市某小區的一套住房,後因房價上漲,鄭先生想把這套住房賣掉,自己搬到郊區居住。年初,鄭先生同王先生在看過該房後,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由王先生以80萬元的價格購買鄭先生的住房。但由於王先生手頭暫時沒有足夠的資金,雙方沒有馬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一個月後,黃先生找到鄭先生,提出願以95萬元的價格買下鄭先生的住房,鄭先生為錢所動,當即與黃先生簽訂了另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在黃先生交付45萬元現金之後,雙方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來王先生籌集到足夠的資金,給鄭先生轉款,並要求辦理過戶時,發現房子已經賣給了黃先生,於是王先生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鄭先生與黃先生之間的買賣行為無效,並承擔賠償責任。

買房時遇到“一房二賣”,購房人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那麼,王先生與黃先生之間,誰取得標的房屋的所有權? 本案中,黃先生可以最終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根據我國

《民法典》

規定,房屋屬於不動產,房屋所有權的設立、變更和轉讓,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否則不發生物權的效力。所有王先生不能獲得房屋所有權。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六條的規定“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儘管鄭先生和王先生之間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但由於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王先生不能獲得房屋的所有權,只是在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效力,仍屬於債權。而鄭先生和黃先生在書面合同的基礎上進行了實際履行,並對此辦理了房屋登記過戶手續,所以最終黃先生取得了房屋所有權。

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王先生應如何補償呢?

買房時遇到“一房二賣”,購房人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王先生的損失可以透過對鄭先生提出損害賠償要求來實現,《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因此鄭先生和王先生之間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雖然由於未辦理登記手續,不能最終獲得房子的所有權,但這並不影響合同效力。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年12月23日修正)規定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由於鄭先生之“一房二賣”造成王先生不能取得房子,但二人之間訂立的合同還是合法有效的,鄭先生的出賣行為使合同無法得到履行,已構成違約。故而鄭先生應對因其違約而給王先生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