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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譽權應該擔負的法律後果

作者:由 上官說法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2-08-01

侵害名譽權和榮譽權一般需要承擔什麼民事責任

隨著各界人士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近年來明星名譽權維權案件迅速增多,關注度也頗高。在產生名譽權糾紛的初期,明星一般會委託律師先透過發律師函或者發聲明等形式進行維權。如果侵權人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及時道歉並刪除不當言論,考慮到侵權人認錯態度、過錯程度、實際的經濟狀況等因素,很多明星也就不再追究。如果侵權人仍執意不改,則很有可能會走向訴訟,最終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案例也有很多。那麼今天小編就以明星名譽權糾紛為切入點談談名譽權侵權及其法律後果。

侵犯名譽權應該擔負的法律後果

張某興名譽權維權案例

案號:(

2019

)京

0491

民初

25781

法院審判分析:本案系名譽權糾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被告言論明顯構成侮辱、誹謗,且內容低俗惡劣,被告言論勢必會對張某興造成影響,且在一定範圍內導致不特定人的誤解,降低張某興的社會評價,對其精神造成損害,被告主觀上具有過錯,其行為構成侵權。因此,對於張某興要求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被告應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張某興公開賠禮道歉。關於賠償損失的數額,涉案言論對張某興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因此,對於張某興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根據《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因此,本院綜合考慮以上因素與情節,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張某興精神損害撫慰金

10000

元,合理支出為

10000

元。

千萬不要認為只有明星、名人才會有名譽侵權的問題,我們普通人的名譽一樣受法律保護。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名譽權的相關法律規定。

什麼是名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名譽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第九百九十一條: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侵害名譽權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編人格權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因侵權產生的損失何如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資訊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

50

萬元以下的範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實踐案例

瞭解名譽權的相關法律規定後,下面小編透過本所接受委託的名譽權案例,進一步加深大家的瞭解。

2021

5

月份,委託人找到我們稱因為遊戲直播合作原因,合作相對方違約,對方透過

QQ

群、

QQ

空間、微信群、微信朋友圈釋出侮辱、詆譭委託人的言論,並透過網路渠道廣泛傳播,對委託人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委託人希望對方能意識到自己的錯誤賠禮道歉,並承擔相應的損失。我們接受委託後讓當事人及時對此侵權行為進行證據公證,做前期的證據保全,不然後期對方刪除該部分言論,在開庭過程中會對我們不利。開庭時被告缺席庭審,但並不因為被告的缺席影響正常的庭審。最終法院透過審理認定被告存在名譽權侵權行為,應當為此承擔侵權責任,法院支援委託人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應當在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在《大河報》刊登書面道歉宣告,並在

QQ

空間、

QQ

群、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相關網路平臺上同步發表;被告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委託人公證費

650

元、律師費

4000

元,委託人透過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隨著網路科技的迅猛發展,大家的言論更加的自由,但言論自由並非無任何限制的自由,網路並非法外之地。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對方存在侵犯我們名譽權的行為,在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必要時還是要透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