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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高撤回辭職報告可以多一些

作者:由 證券之星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2-09-21

董監高職責是什麼

日前,A股某公司董事長在向董事會提交辭職報告約10天后,通知董事會收回辭職報告,繼續擔任董事長。去年1月份,另一家A股公司7名董事、3名監事集體宣佈請辭後不久,亦撤回辭職申請。

兩家公司董監高撤回辭職報告的原因不盡相同,前者是擬增強債權人信心確保公司穩定,後者是為了防範控制權之爭避免公司產生動盪。無論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作秀成分,撤回辭職報告均值得稱道,類似案例還可以多一些。

盤點上市公司董監高請辭案例,包括正常換屆卸任、轉崗(以國企及大型集團公司為主)、基於年齡及健康原因請辭、無法履職(如遭司法協助調查或收到大股東、董事會罷免動議)等。這些都是客觀因素引致的被動請辭,還有一些基於各種利益考量的主動請辭,如為規避董監高減持限制令而請辭,為尋求更理想的職業預期而請辭,為免於捲入利益紛爭無意繼續承擔職責而請辭。

作為高度市場化的上市公司,董監高正常流動原本無可厚非,但近年來爆發出不少惡性案例,董事長及其他董監高不負責任地請辭,令上市公司陷入經營混亂,甚至上演失聯鬧劇。

慣常的場景和手法主要有兩類。一是上市公司因股權紛爭或經營下滑而出現動盪,作為實控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董事長無力扭轉局面,其他董監高也試圖抽身,從而萌生退意。二是上市公司董事長或其他董監高將上市平臺作為謀利工具,一旦完成某種資本運作或公司股價達到預設目標,便立即撤退,至於善後工作則不是他們考慮的問題。近年來併購重組及易主案例蔚然成風,誘發了高頻次的資本運作及請辭現象,不少上市公司深受荼毒,淪為專事炒作的殼工具。

實際上,董監高的職責一直都很明確。董事長作為第一負責人,必須要為上市公司控制結構和經營戰略負責,維護公司穩定,而其他董監高也必須恪守職業經理人準則,落實具體工作,向董事會及股東大會負責。

從資訊流轉的角度而言,董監高是上市公司各種資訊的第一知情人,其一舉一動容易引發市場猜測,加上“投公司就是投人”的觀念深入人心,董監高的穩定性對上市公司便至關重要。

需要指出的是,董監高的穩定性與正常流動之間並不矛盾。實務中,越是經營向好、預期持續改善的上市公司,董監高團隊便越穩定,形成良性迴圈,而那些經營惡化的上市公司,董監高往往頻生退意,加速公司經營更趨於惡化,演變成惡性迴圈。因此,有兩種董監高辭職的情形值得商榷,一是完全以個人利益為中心,罔顧上市公司及其他群體利益,明顯套現式、甩鍋式請辭,既不檢討自己履職期間的諸多不作為或濫作為,也不考慮請辭對上市公司帶來的衝擊;二是在上市公司陷入困局時非但不施以援手,反而以各種手段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或將上市公司作為擔保人,然後請辭失聯。

回到前述兩個撤回辭職報告的案例,相關董監高撤回辭職報告或許並不能徹底扭轉公司困局,很多時候經營層面的困局是產業政策、行業變遷造成的,不可逆轉,但董監高的繼續留任至少可以表明一種積極的態度,客觀上會令市場對公司多一分信心。第二個案例中,相關董監高人員繼續留任數月或一年後相繼請辭,期間上市公司控制權之爭確實一度出現了轉機。

截至目前,上市公司董監高撤回辭職報告的案例少之又少,絕大多數董監高辭職意願堅決,“一去不回頭”,只要不違法違規,這樣的辭職行為都應予以諒解和尊重,而不管出於什麼本意,願意在艱難時刻改變想法繼續留守,則更加值得尊重。

(文章來源:證券時報)